信用保險合同
信用保險合同
信用保險合同(Credit insurance contract),又稱商業信用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的,以信用交易中債務人的信用為保險標的,當債務人不能如約履行債務時,保險人向債權人承擔保險金賠付責任的一種財產保險合同。主要包括出口信用保險合同、投資信用保險合同以及商業信用保險合同。
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業應收帳款的安全。其原理是把債務人的保證責任轉移給保險人,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義務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1、合同目的的公益性
2、主體的特殊性
3、承保危險的不規律性
在實務中信用保險分為以下三種:
出口信用保險,是本國政府為提高本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推動本國的出口貿易,保障出口商的收匯安全和銀行的信貸安全,促進經濟發展,以國家財政為後盾,為企業在出口貿易、對外投資和對外工程承包等經濟活動中提供風險保障的一項政策性支持措施,屬於非營利性的保險業務,是政府對市場經濟的一種間接調控手段和補充。
是世界貿易組織(WTO)補貼和反補貼協議原則上允許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目前,全球貿易額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下實現的,有的國家的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提供的各種出口信用保險保額甚至超過其本國當年出口總額的三分之一。
商業信用保險主要是針對企業在商品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風險。
在商品交換過程中,交易的一方以信用關係規定的將來償還的方式獲得另一方財物或服務,但不能履行給付承諾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可能性隨時存在。比如買方拖欠賣方貨款,對賣方來說就是應收款項可能面臨的壞賬損失。有些人會認為提取壞賬準備金已經是一種自行保險了,參加這種商業保險不僅要支付保費增加企業的成本費用,而且保險公司參與監督企業的經營活動會損害公司管理的獨立性,然而情況並非如此。
對於小公司來說,可用於周轉的資金量較小,一筆應收款項成為壞賬就可能使整個企業陷於癱瘓狀態,所提取的壞賬準備於事無補,發生這類情況的例子舉不勝舉;
對於規模較大的公司來說,一般不會因少數幾筆壞賬就出現資金周轉困難,但從我國這些年發生的“三角債”掩垮,c企業的眾多事例中,可以看出信用保險是一項能避免信用岡險、維持企業正常經營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