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供給

制度供給

"有關制度變遷理論的開創性工作是由諾思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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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供給即是制度的生產,它是對制度需求的回應。制度可能由人們有意識地設計出來,也可能是逐步演化而自發形成的,這兩種不同的制度供給方式有不同的特點。設計創造的制度是正式制度,逐步演化的制度是非正式制度
制度供給就是為規範人們的行為而提供的法律、倫理或經濟的準則或規則。從制度的影響範圍來看,制度天生就存在外部性問題,制度安排也常常被看作是一種“公共產品”的供給。通常,並不將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特意地區分開來,畢竟制度變遷是在制度需求與供給的相互影響下得以實現的,因此對制度供給的研究必須放在制度變遷的“需求一供給”的分析模式中來進行。
制度供給的經典理論
有關制度變遷理論的開創性工作是由諾思完成的,而從制度供給的角度來分析制度變遷問題的第一人是拉坦。但為他們打下堅固理論基石的人物則是科斯。雖然前人的研究基本上是從制度需求的角度來分析制度供給問題,但從需求與供給的辨證關係來看,對前人文獻進行回顧,不僅有利於重新探討分析制度問題的角度,尋找制度供給理論的歷史淵源,而且有助於澄清理論中的謬誤,把握演進的方向。
科斯是較早運用“成本-收益”框架研究制度與制度變革的學者之一。他在1960年《法學與經濟學雜誌》上發表了《社會成本問題》一文,率先運用“交易費用”範式對經濟活動中的制度問題進行了深入的考察。在他看來,任何一種制度安排的出台,即使是無摩擦成本的極端情況,均需仔細地斟酌其成本與收益的對比,而產權制度的確立則為成本收益的計算找到一個現實的承擔實體與面向未來的激勵機制,只有當新的制度安排帶來的收益超過新制度產生的成本或者舊制度安排的成本高於新制度安排的成本時,制度供給才可能發生。這個分析確認了交易費用在影響制度安排的選擇中的重要地位。
拉坦1978年將技術變遷的研究方法引進到自己的制度變遷理論中,運用科斯的思想,從供給的角度填補了制度變遷理論的空白。他指出,之前的新制度經濟學家從未試圖建立過制度供給的理論,並批評僅從需求的角度來研究制度變遷理論的片面性。在他看來,制度變遷的供給依賴於兩個因素:知識基礎與創新成本,“當社會科學知識和有關的商業、計劃、法律和社會服務專業的知識進步時,制度變遷的供給曲線就會右移”。[8]但僅有知識的積累還是不夠的,有時制度設計與實施成本的高企足以扼殺制度創新於搖籃之中。拉坦等進一步提出了國家作為“官僚”企業家在制度變遷中的作用。他們認可政界人士的利益追求,並將其邊際成本與收益融入到制度供給的分析框架之中。由此可以推斷,當預期收益超出預期成本時,政界企業家將有足夠的動力運用諸多政治手段來推動制度創新的供給。更為重要的是,在制度創新的進程中,存在著社會、個人、政界企業家與既得利益集團的多次的多重的利益博弈,使得制度的供給不可能達到帕累托最優
道格拉斯.諾思是制度供給理論的集大成者。
他在與戴維斯共同撰寫的《制度變遷與美國經濟增長》一書中首次運用“制度一認知”的範式對制度變遷的需求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3]之後在繼承拉坦等人的學術成果的基礎上,通過《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等多本著作的出版,提出了制度供給分析框架,[2]進一步發展與完善了自己的制度變遷理論。
他的分析思路是:相對要素價格的變化和個人偏好的改變會誘使外部利益出現,從而形成制度變遷(供給)的需求動力,而效用標準的改變(緣於利益結構的調整)、社會意識形態的變化以及文化的影響會促使個人偏好的移動,幫助形成制度變遷(供給)的義理動力。但制度供給的進程需要供給主體來推動。
顯然,主體的知識結構與對影響制度變遷的動力因素的認知決定了制度供給的實際狀況。考慮到個人主體認知的局限性以及無法避免的“搭便車”行為,諾思把國家納人到制度供給的範式中,把其看作是制度供給的“第一行動集團”,認為國家出於自身的利益追求,會通過為社會提供“服務-保護”以及藉助手中的行政力量來促進部分或根本的制度創新。諾思為解決個人選擇中的利己與利他之間的矛盾,又提出意識形態假說,試圖以此來凝結社會的集體行動意志,潤滑制度變遷的艱難進程。他還提出了“路徑依賴”理論來解釋不同國家的制度變遷差異。他認為,一個國家現行的制度決定了制度變遷(供給)的成本與收益的對比,最終會左右未來的制度演變路徑。他還嘗試從總體上來分析正式規則、非正式規則與實施機制對制度供給的影響。
通過對經典理論的回顧可以看出,自科斯到拉坦再到諾思,制度供給理論日趨完善的歷程中一直隱含著兩條演變脈絡。第一條脈絡規定了理論的主要研究思路,即“制度人→契約關係的聯結(組織)→交易費用→清晰的私人產權→外部性收益的存在與”搭便車“行為的克服→制度變遷”。顯然,這一思路以個人為研究主體,重視個人在制度供給中的主導地位,強調私人產權制度對制度創新的決定性影響,推崇自下而上的制度創新決策過程,但也不否認制度供給過程中存在著“集體行動”選擇。第二條脈絡則重視對影響制度變遷(供給)的擾動因素的分析。
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的傳統思路,個人基於自利的原因會自發進行制度創新,但“搭便車”行為等現象的存在嚴重干擾了制度變遷的進程與方向。為解決這一問題,無論是科斯的“成本-收益”範式還是諾思的擴展分析框架,均注意將道德意識對人的機會主義行為的約束作用囊括在內,尤其是諾思更強調通過意識形態的潛移默化催生制度內的激勵,期望經濟主體更多從利他與自利相容的角度,來推動制度供給。當然,應該看到,諾思把意識形態對個人、集體行為的決定性作用看作是單向的、漸變的,而忽視國家、統治集團對意識形態所可能採取的突變式調整的效應。在這裡要特別指出的是,經典的制度供給理論屬誘致性制度供給理論,其對法制健全與產權制度的要求,削弱了該理論對發展中國家的制度供給問題的解釋力。而諾思將國家、意識形態等因素引入到現有的制度供給模型中,為今後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參考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