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東區審計局
河東區審計局
根據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河東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辦字〔2009〕170號)和《中共河東區委河東區人民政府關於河東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臨東發〔2010〕18號),設立河東區審計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政府投資、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一)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負責對全區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區審計工作規範性文件,並經批准后監督執行;制定全區年度審計計劃並組織實施;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相關的規範性文件;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負責向區政府提出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區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區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
2、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省、市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區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5、區政府投資和以區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區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組織、指導、協調全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按規定對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組織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建設全區審計信息系統。
(十)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市審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河東區審計局設4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檔案、會務、財務、統計、政工、黨務、人事、保密、宣傳、維穩、計劃生育及崗位考核工作;負責審核與複核審計文書、受理應訴案件、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對全區內審工作和社會審計工作進行綜合指導、對區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進行審計監督;管理局機關國有資產。
(二)財政金融審計科
組織實施區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及各鄉鎮(街道)預算執行、財政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審計;對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和區政府安排的金融部門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三)行政事業審計科
對行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對有關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四)社會保障審計科
負責審計區政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彩票公益金;負責審計相關部門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四、人員編製
區審計局機關行政編製8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