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財政支出
反映財政資金的分配關係
地方財政支出是地方政權為行使其職能,對籌集的財政資金進行有計劃的分配使用的總稱。
地方財政總支出,體現政府的活動範圍和方向,反映財政資金的分配關係。
財政總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建設支出、企業挖潛改造資金、科技三項費用、流動資金、農林水利氣象等部門事業費、工業交通等部門的事業費、支援農村生產支出、文教科學衛生事業費、撫恤和社會救濟費、行政管理費、公檢法司支出。
(1)基本建設支出是指地方預算內的基本建設撥款,不包括地方預算外自籌的各種基本建設資金。
(2)增撥企業流動資金是指地方預算增撥各部門所屬國有企業的流動資金。
(3)企業挖潛改造資金是指地方預算安排用於企業挖潛、革新、改造方面的資金。
1.支出總量高速增長與財政支出結構失衡的矛盾
自實施“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以來,地方財政支出在整個財政支出中的份額不斷提高。1983年,預算內支出、預算外支出中中央和地方所佔份額分別為49.7%、50.3%;34.3%、65.7%。到1995年,上述指標分別變為29.2%、70.8%;15.1%、84.9%。(註:從 1993年起,預算外收支中不含國有企業和主管部門收支。但是,這一變化並不影響中央和地方財政支出的總格局,相反,這更清楚地表明了中央和地方實際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情況,即地方是主角,中央是配角。)它表明,地方財政支出已佔整個財政支出的三分之二左右,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實際上已形成“大地方、小中央”的格局。十餘年來,地方財政支出迅猛增長,其增幅遠遠超過同期財政收入的增幅。1986年~1992年同口徑比較,地方收支的年均增長速度分別為 11.6%和14.3%;從絕對量上看,1996 年的財政支出是1985 年的4.79倍。然而,在地方財政支出總量大幅增長的同進,財政資金所產生的效用並沒有同步增長,且財政支出結構失衡,其基本表現是:
一是地方經常性財政支出在整個地方財政支出中所佔的比重及增長速度均高於建設性支出所佔的比重及增長速度,從而使地方財政具有明顯的“吃飯”型財政特徵。1992年~1996年地方本級財政支出的情況顯示,地方財政建設性支出從未達到過本級財政支出的30%。這種狀況似乎表明政府正逐步退出私人商品領域,但問題在於,我國財政建設性支出中絕大部分項目均屬市場經濟下政府應有所作為的領域。因此,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我國整個地方財政支出結構的不合理。
二是地方財政的經常性支出中,行政經費日益膨脹。 1992 年、 1994年和1996年,全國地方財政支出中行政管理費、公檢法支出之和分別為388.36億元、670.56億元和969.36億元,其占當年地方財政經常性支出的比重分別為19.89%、22.43%和22.14%。行政經費的膨脹,大量擠佔了急需的地方公共支出項目,表明我國公共勞務提供的成本過高。
三是在各單項支出中,人頭經費遠遠超過公用經費。以1994年為例,我國文教衛生事業支出、教育事業費支出、行政管理費類支出中人頭經費均在 80%左右。(註:人頭經費包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離退休人員費用、人民助學金和主要副食品價格補貼。公用經費包括公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業務費、其他費用和差額補助。)尤其是工資改革后,人頭經費在大部分支出項目中更是佔據絕對主導地位。這進一步擴大了行政經費在整個地方財政支出中的份額,因此,支出總量的擴大,不僅未能優化地方財政支出結構,相反還導致了更為明顯的不平衡與不合理。
2.越背越重的赤字“包袱”與日益增長的事業發展需要的矛盾
受諸多因素的影響,當前地方財政赤字“包袱”越背越重,資金調度空前困難,部分地方財政不能按期發放工資,不能及時足額報銷差旅費、醫藥費,上級財政撥付的專款因被挪用而常常不能及時到位。因此,部分地方財政成為實實在在的“吃飯”財政,少數地方連“吃飯”財政都難以維持。資料表明,從1986 年開始,預算內財政收支中,地方財政幾乎年年出現為數不小的財政赤字。此點在少數民族地區表現得尤為突出。在赤字額呈現擴大趨勢的同時,赤字面也呈擴大趨勢,使地方財政支出僅限於保工資和辦公經費,而且這種“雙保”又限於低水平,地方財政實際上是以欠帳“包袱”的加重來換取赤字的減少。而這種狀況必然影響“九五”乃至更長時期地方財政收支平衡基礎的穩固,也必然與日益增長的事業發展需要產生矛盾,從而使農業的“基礎”地位,教育的“根本”地位,計劃生育的“國策”地位,公檢法的“重點”地位,無法從財政上得到保證,也使得緩解地方財政支出結構不合理的狀況變得極為困難。
3.預算內收入短缺與非規範性財政活動大量進行的矛盾
統計資料顯示的地方財政收支情況幾乎是年年赤字,這表明預算內收入短缺,無法滿足正常的財政資金需要。但與此同時,有目共睹的事實是,由財政供給資金的單位,無論發達地區還是不發達地區,幹部和職工的生活條件卻越來越上檔次、上台階。這顯然是一種奇怪的不對稱現象。其直接原因在於預算外資金的大量存在及非規範性創收活動的“合法化”。它起碼帶來如下三個後果:其一,預算內收入難以隨著經濟增長而增加;其二,為非規範性財政活動的進行提供可能;其三,預算外收入成為地方財政平衡的“蓄水池”,有關機構與部門難以獲得地方財政收支情況及其它真實信息。正因為如此,我們基本上只能從預算外收入這個側面來考查預算內收入短缺而非規範性財政活動大量進行的直接原因。
從全國來看,同口徑比較, 1992 年全國地方預算外收入總額是1984年的2.99倍,年均增長速度為14.7%,而同期地方預算內收入年均增長速度只有12.5%。1996年,地方預算外收入較之1993年的增幅更是高達171.78%。從積極的方面看,預算外資金的增長和政府對這部分資金流向的控制,對各級政府綜合平衡社會財力,補充國家預算資金的不足,支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各項事業的發展,都取得了一定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但是也正是這部分資金的相當一部分被用於單位辦公條件(包括辦公樓和辦公設施)的改善,交通、通訊工具的便捷,職工福利(包括職工住宅、補貼、津貼)等額外消費的增加,而這些支出基本上是個人、集團消費方面的非建設性支出。它進一步使整個地方財政支出結構出現“一頭沉”的不合理局面。
4.不同地區之間以及同一地區不同級次之間支出水平、支出結構失衡的矛盾
當前,我國經濟發達程度不同的地區,人均財政支出水平極為懸殊。從收入來看,1996年青海省人均財政收入不到廣東的2%;從支出來看,排序最末的貴州省,人均財政支出僅為上海的11.93%。此種情況直接導致不同地區財政支出結構的差異。例如,僅從財政經費佔支出的份額來看,1996年上海、北京、天津行政管理費佔當年財政支出的比重分別為 3.55%、5.32%、5.55%,而青海、貴州、西藏分別為15.99 %、14.86%、21.75%。因此,在經濟發達地區,財政除滿足政權建設和一般支出需要外,還有財力進行建設性支出,而不發達地區,其財政支出主要用於保工資和最低水平的公務支出。這種差別除導致地區之間財政支出結構的失衡外,還進一步拉大了地區之間的差距。上述現象在同一地區的不同級次之間也同樣存在,它使得中央和地方出台的統一的支出標準在同一地區的不同級次出現較大差異,從而帶來地區內部不同級次之間的支出水平、支出結構的失衡。
顯然,目前地方財政收支狀況及地方財政面臨的困難,不是或主要不是財政本身的原因造成的,它是我國歷史的、政治的、經濟的諸多因素綜合作用在財政上的反映。因此,緩解地方財政困難,改善地方財政收支狀況,也是一項複雜的社會大工程,具有長期性、艱巨性和複雜性。為使短期內收到較好的效果,當前,必須從財政內外部著手,改造現有環境,並重點作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對政府作用進行正確定位,降低公共商品的供給成本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政府與市場分工的基本思路與原體制截然不同,因此,列入地方財政支出的事項大多屬於滿足地方公共需要的層次,即主要為社會提供難以按市場原則提供的地方性公共商品。公共商品的提供需要成本,但不能帶來任何直接收益,這在客觀上需要政府通過必要的技術裝置使公共商品的享用者為之付費。從這個意義上看,地方財政收入是公民為消費地方公共商品而付出的價格或費用。而從公共需要的決定到公共商品提供出來,中間還需要經過許多環節,需要政府設立相應的科層組織。而且,在公民付費一定的情況下,政府設立的科層組織越龐大,公共商品的供給成本越高,公共商品的供給數量越少,質量越差。因此,隨著改革的深入,我國應切切實實地按照市場經濟原則的要求轉換地方政府職能,對地方政府作用領域進行正確定位,借第七次機構改革的東風,下大力撤消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機構;因崗設人,降低公共商品的供給成本。
2.配合市場化改革進程,認真清理財政供給範圍及供給成本
隨著市場化改革進程的加快,許多原來的差額預算單位已變為或逐漸變為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許多原統由財政供給資金的單位無償供給的商品與勞務已變為有償供給,並逐漸由低價位供給改為高價位供給,而且,許多單位的收入已進入相對穩定階段,如自1997年起,大中專院校招生全面並軌,所有通過入學考試的學生都必須交費上學,學費收入已成為此類事業單位的固定收入。因此,在向市場經濟的轉軌變型中,應十分注意配合市場化的改革進程,適時清理財政供給範圍,對已經或已具備條件按市場化原則提供商品和勞務的單位不再由財政供給資金。同時,重新調整財政供給標準,對提供純公共商品的單位,應足額供應資金,同時採取措施防止經費的過快增長;對提供混合商品、有一定收入來源的單位,則可分別具體情況採用定額或定項補助的辦法核撥經費,以使財政資金的使用真正限於公共需要的滿足。
3.整頓分配秩序,建立規範化的地方財政收入體系
當前,非規範的、混亂的分配秩序是造成地方財政困難、財政支出結構不合理的最重要的原因,也是政府行為不規範的主要表現。因此,必須在規範政府行為的基礎上,下大力氣整頓分配秩序。首先,應將現行各種收費、基金中宜於採用稅收形式的非規範收入納入稅收徵收軌道;其次,應適應分稅制改革,逐步下放稅權,適當開徵地方性稅種,以使地方財政收入能隨著地方公共商品需求增加而增長;第三,明確費權,並統一預算管理。費與稅均屬財政收入的必要形式,但二者之間存在著客觀的界限:一般來說,涉及面較廣,延續時間較長,收入用於一般性公共支出,而受益的地域性和邊界性相對模糊者應用用稅收形式;而涉及面較窄,延續時間較短,收入用於專項支出,則受益的地域性、邊界性相對明確者可採用收費形式。因此,在確保稅收收入占整個地方財政收入主體地位的同進,可通過制定收費決策程序及相應的決策制衡機制,明確各級地方政府,包括鄉一級政府取得一定收入的權力。這不僅有助於地方公共收入體系的建立,而且,對於我國分配秩序的改善及財政收支狀況的好轉也是大有裨益的。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一般具有配置資源、平衡收入分配和穩定經濟的三大職能,其中,后兩個事關全局利益的職能主要應賦予中央政府,中央財政在宏觀調控中也應居於主導地位。這是國民經濟持續、協調發展的基本保證。而我國經濟發展極不平衡,聽任這種不平衡發展,既不利於維護國家的統一和穩定,也不利於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建立科學的轉移支付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般來說,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既包括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支出轉移,也包括下級政府對上級政府的收入讓渡。這裡,主要是指前者。由於我國的政權組織包括中央、省、市、縣、鄉5級,因此,要建立科學的財政轉移制度,其前提條件是加強中央和省一級支付的財權和財力,即應使中央財政收入在整個國家財政收入中、省級財政收入在整個地方財政收入中佔有較高的比重。其最終目的是使中央財政和省一級地方財政能夠以各種靈活多樣的財政轉移支付形式對其下級財政進行補助,以平衡不同地區的財政供給能力,緩解我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並實現各級政府各自承擔的基本職能。
《中國財政年鑒》,中國財政雜誌社,1997.
《地方財政統計資料》,新華出版社,1994.
《湖北財政年鑒》,1988~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