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中日關係史學會

中國中日關係史學會

中國中日關係史學會(英文名:CHINA THE SOCIETY OF SINO—JAPANESE RELATIONS HISTORY)於1984年8月31日在北京成立,是由研究中日關係史和關心中日兩國關係發展的人士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民間學術團體。

學會接受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建設宗旨


廣泛團結中國從事研究中日關係史的知識界人士以及其他關心中日關係發展的有關人士,推動對中日關係史和兩國間有關問題的研究,增進與日本有關團體和人士的學術交流和友好往來,以提高中日關係史的研究水平,為促進中日兩國人民世代友好和兩國關係的健康發展作貢獻。

業務範圍


(一)組織、舉辦學術報告會、學術討論會和座談會,加強會員之間的交流;
(二)組織學術交流活動,建立與日本及國內外有關團體和機構的聯繫;
(三)組織或參加有關中日關係研究及日本研究的國內和國際學術活動;
(四)組織會員進行專題學術研究,收集整理資料,編纂出版學術研究成果;
(五)組織會員和國內學者赴國外、境外考察訪問;

組織機構


學會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負責研究決定學會日常工作。
學會日常工作機構設有辦公室、編輯部、聯絡部、學術部。

相關活動


學會積極開展國內外交流活動,與日本有關團體及日本駐華機構有良好的交流關係。學會經常舉辦中小型座談會、研討會、學術報告會,邀請日本及中國的專家、學者、政治家、外交官等,就中日關係史和當前中日關係進行學術交流和研討。
學會多次組團出訪日本,加強中國青年與日本人民的交流,促進中日民間的友好往來。
多年來,學會編輯出版了《友誼鑄春秋——為新中國做出貢獻的日本人》卷一和卷二、翻譯出版了《大平正芳》、《日本通商產業政策史》全十七卷等,在國內外受到廣泛好評。

理事成員


學會首任會長是已故全國政治協商會議副主席、中國佛教協會會長、著名社會活動家趙朴初;第二任會長是已故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孫尚清;第三任會長是現任全國政治協商會議常委、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大學社會科學學部主任、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名譽院長厲以寧;現任會長為中國社會科學院前副院長、第二屆中日21世紀委員會中方委員武寅。
現任領導(第六屆理事會2012~2017)
法人代表:徐啟新
會長:武寅
名譽會長:丁民、劉德有、吳學文
顧問:王曉秋、厲以寧、湯重南、馮昭奎、徐敦信、楊振亞、韓樹英、王泰平
副會長:
萬學軍 共青團中央國際聯絡部部長
孫東民 人民日報社高級記者
朱福來 北京市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步 平 原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所所長、研究員
張雲方 原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辦公廳主任、研究員
徐啟新 原中國青年報文匯報駐東京記者
高海寬 中國國際友好聯絡會研究員
呂小慶 中國前駐日本大使館參贊(2015年5月15日理事大會增補)
呂小慶(兼)
副秘書長:董永裁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
現任理事會常務理事名單
武 寅 女 中國社會科學院副院長、中國中日關係史學會會長
劉智剛 男 中國原駐大阪總領事(大使級)
王泰平 男 中日友好21世紀委員會副秘書長、中日韓經濟發展協會會長
張雲方 男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原副局長、研究員
萬學軍 男 團中央國際聯絡部部長
錢 紅 女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世界發展研究所研究員
高 洪 男 中國社會科學院日本研究所副所長
張經緯 男 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歷史研究所研究員
步 平 男 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原所長、中國抗日戰爭史學會會長
姜躍春 男 中國國際問題研究所主任、研究員
黃星原 男 中國人民外交學會副會長
田培良 男 中國人民外交學會副秘書長
李建保 男 全國政協委員、海南大學校長
劉江永 男 清華大學當代國際問題研究院副院長、教授
徐一平 男 北京日本學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金柏松 男 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副主任、研究員
曲德林 男 清華大學日本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魯 義 男 國際關係學院教授
高海寬 男 中國國際友好聯絡會前副秘書長、研究員
曹長河 男 中日青年交流中心副主任
賈 宇 女 海洋戰略發展研究所副所長
黃大慧 男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東亞研究院院長
呂小慶 男 中國駐日本大使館參贊
董永裁 男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中日關係史學會副秘書長
張煥利 男 新華社世界問題研究中心研究員
孫東民 男 人民日報社高級編輯
於 青 男 人民日報社國際部高級記者
孫寶印 男 中央電視台海外新聞部主持人
孫文清 男 中國青年報社高級記者
王眾一 男 《人民中國》雜誌社總編輯
朱福來 男 中國中日關係史學會副會長、研究員
徐啟新 男 中國中日關係史學會副會長、秘書長
張旺棟 男 中國中日關係史學會副秘書長、高級記者
孫曉燕 女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業務發展部原副總經理
樊勇明 男 上海復旦大學教授
蔡建國 男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同濟大學國際文化學院院長、亞太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王 勇 男 浙江工商大學東亞文化研究院院長、教授
張 健 男 天津社會科學院院長、研究員
李 卓 女 南開大學日本研究院院長
楊棟樑 男 南開大學教授
關 捷 男 大連民族學院原副院長、教授
林 泓 男 山東省東亞研究所所長
歷屆領導
第一屆領導班子:(1984-1989年)
名譽會長:王震 國家副主席
會 長:趙朴初(1984-1985年4月)(已故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國佛教協會主席)
孫尚清(1985-1989年)
副會長:孫尚清、愛新覺羅·溥傑、韓樹英、沙里、趙安博
秘書長:胡錫年
副秘書長:楊正光
第二屆領導班子:(1989-1994年)
會 長:孫尚清(已故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副會長:沙里、趙安博、韓樹英、楊正光、愛新覺羅·溥傑、
秘書長:楊正光
第三屆領導班子:(1994-1997年4月)
會 長:孫尚清
副會長:沙里、趙安博、韓樹英、楊正光、愛新覺羅·溥傑、
秘書長:楊正光
第四屆領導班子:(1997-2006年)
會 長:厲以寧 全國人大常委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院長、民盟中央副主席
副 會 長:沙 里 全國政協委員(原副秘書長)
楊正光 北京市社會科學院(原研究所所長)
吳學文 現代國際關係研究所研究員
丁 民
武 寅(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歷史研究所
湯重南(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歷史研究所
俞辛淳 南開大學日本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秘 書 長:蔣道鼎 《光明日報》高級記者
副秘書長:趙文斗 張雲方 孫東民
常務理事:楊正光 丁 民 趙文斗 孫東民 張雲方 林國本 蔣道鼎
第四屆研究會會長改選(1999年11月):
法定代表人:朱福來
名譽會長:谷牧 沙里 吳學文 丁 民
會 長:厲以寧(教授)全國人大常委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院長、民盟中央副主席
副 會 長:武 寅(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歷史研究所所長
湯重南(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歷史研究所亞非拉研究室
王曉秋(教授)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
張雲方(研究員)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辦公廳主任
孫東民(高級記者)《人民日報》國際部
卞崇道(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
朱福來(研究員)北京社會科學院
馮昭奎(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日本所
蔣道鼎(高級記者)《光明日報》
馬仲良(研究員)北京社會科學院副院長
秘 書 長:朱福來(兼)
常務理事:厲以寧 沙里 吳學文 丁民 武寅 湯重南 王曉秋 張雲方 孫東民朱福來 卞崇道 馮昭奎 馬仲良 蔣道鼎 林國本
第五屆領導班子(2006年—2012年)
法定代表人:徐啟新
會 長:武 寅 中國社會科學院副院長
名 譽 會長:劉德有 吳學文 丁民
副 會 長:王曉秋 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
王泰平 中日友好21世紀委員會副秘書長
卞崇道 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研究員
馮昭奎 中國社會科學院日本所研究員
孫東民 人民日報國際部高級記者
朱福來 北京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湯重南 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歷史研究所研究員
張雲方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
徐啟新 原中國青年報、文匯報駐東京記者
秘 書 長:徐啟新(兼)
副秘書長:張旺棟 董永裁

組織刊物


《中日關係史研究》(季刊)

組織章程


中國中日關係史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中日關係史學會。
(英文名 CHINA THE SOCIETY OF SINO—JAPANESE RELATIONS HISTORY )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為從事中日關係史研究和致力於促進中日兩國關係發展的人士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民間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本會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廣泛團結我國從事研究中日關係史的人士以及其他關心中日關係發展的有關人士,提高中日關係史的研究水平,推動對中日關係史和兩國間有關問題的研究,增進與日本有關團體和人士的學術交流與友好往來,致力於促進中日兩國人民的世代友好和兩國關係的健康發展。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略)
(六)編輯出版《中日關係史研究》刊物。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吸收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根據本會特點,設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從事中日關係史或中日關係研究的個人和從事研究中日關係的有關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會員可優先在本會出版物上發表學術著作。
(七)團體會員可與學會共同舉辦學術活動。
(八)團體會員的成員不必另行申請個人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研究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團體會員單位向學會提供其團體內的會員名單。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特殊情況,一年不交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與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條的許可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會參加對外活動。
第二十九條 視需要可聘名譽會長數人和顧問若干名。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決定;
(四)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款;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實行會計核算,進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6年2月1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