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哈爾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城市建設、工程建設、村鎮建設、防震減災、建築業、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以及市政公用事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主要職責


(一);起草全市城鄉建設、防震減災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市政府規範性文件草案,制定相關規範性文件,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負責擬訂城鄉建設、防震減災方面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研究城鄉建設、防震減災綜合性、系統性、長遠性重大問題,提出城鄉建設、防震減災工作的政策建議;負責城鄉建設綜合統計分析工作;制定產業發展政策,進行行業管理。
(三)負責城建規劃計劃統籌管理。統籌協調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房地產開發和住宅建設計劃,參與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分區規劃、重大建設項目規劃以及土地利用規劃的編製和審查;負責組織安排房地產開發和住宅建設年度計劃,提出城建項目融資保障用地年度計劃。
(四)負責城市建設和維護改造年度資金計劃的編製並協調落實;負責編製城建工程年度計劃;負責城市建設資金的籌措、計劃安排和統籌管理,培育、規範城建投融資市場,指導城建項目融資平台的日常運行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建資金的來源渠道,組織論證儲備城建項目;負責城市建設相關收費的管理。
(五)負責城市建設重大事項的統籌協調。組織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等重大發展戰略研究;負責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地產、市政道橋、城市園林、公共交通、軌道交通、供水排水、供熱、供氣、水資源、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路燈、人民防空等多部門綜合性問題和重大事項的協調;參與城市供水、排水、供熱發展戰略的研究;負責燃氣行業執法監督;協調、監督市政公用行業重點工程及公用設施建設,負責指導市政公用行業的專業市場管理,負責燃氣等特許經營管理;負責相關市政企業資質管理;綜合協調城市供水、排水、供熱、燃氣供應和服務工作。
(六)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建重點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竣工驗收,組織城市基礎設施建管交接,組織重大城市基礎設施綜合性毀壞事故的搶險;指導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管理。
(七)負責城鄉統籌建設工作。負責編製並組織實施村鎮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制定村鎮建設相關建設標準、技術規範和相關政策;負責小城鎮建設和村莊環境整治的統籌協調;指導城鎮化建設和村莊基礎設施及人居環境建設;協調與城建融資相關的土地集約利用工作。
(八)負責城市管網建設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指導編製城市供水、排水、供熱、燃氣、電力、通信、消防、交通信號設施等管網及地下公共設施建設規劃,編製城市管網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網專項資金管理;負責管網建設施工許可管理及綜合總平面會簽工作,統籌協調城市管網信息平台的建設和維護。
(九)負責房地產開發和住宅建設工作。組織制定房地產業和住宅建設發展規劃、戰略布局和產業政策;培育房地產開發行業發展,組織制定房地產開發、住宅年度計劃;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和信用管理;協調居住區設施配套建設,負責推進住宅產業化;負責房地產發展的統計分析、趨勢研究工作。
(十)負責工程建設和建築業的行業管理,培育和規範建築市場。負責勘察設計、建築施工、裝飾裝修、市政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中介機構資質、從業人員資格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勘察設計、招投標、市場准入、工程監理、建設合同、工程造價、質量監督、安全監管、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施工許可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負責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擬定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全市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一)負責工程勘察設計諮詢行業管理。負責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勘察設計合同、施工圖設計審查、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合同審查、單位資質、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負責監督管理房屋建築和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工作。
(十二)負責城市建設科技和建築節能管理工作。組織城鄉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工作;擬訂地方性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和技術規定;擬訂城鄉建設節能減排的政策和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城鄉建設節能減排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項目;負責全市建築節能、牆體材料改革、散裝水泥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推廣應用工作;負責對進入建築市場的建材產品進行質量監督。
(十三)負責全市防震減災、地震監測預報、抗震設防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地震科學技術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廣應用工作。
(十四)負責城鄉建設信息和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制定建設行業相關人才培養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建設行業職(執)業資格和崗位培訓,指導建設教育培訓和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十六)指導協調各區、縣(市)城鄉建設工作。
(十七)承擔市重點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協助委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委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文件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委重要文件的組織起草和審核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對外接待、政務公開、文電處理、機要保密、安全保衛、後勤保障和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委機關財務管理;管理委機關文書檔案和財務檔案,指導所屬單位的檔案、財務、保密管理工作;編寫地方志、年鑒;負責建設信息簡報的編髮、報送工作;負責委機關和所屬單位目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負責擬訂法制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組織起草有關城鄉建設、防震減災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負責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清理;負責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層級監督的具體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負責與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日常聯繫工作;指導各區、縣(市)建設部門法制建設工作。
(三)計劃財務處組織編製城鄉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參與城建項目計劃相關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組織謀划城建項目,建立城建項目儲備庫;牽頭編製下達城市維護改造和重點工程建設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平衡下達重點工程建設撥款計劃,落實臨時性新增城建項目計劃;配合城建融資工作;負責城市建設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城市建設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概算審查;指導城建經濟管理工作;參與城建重點項目竣工驗收及建管交接。
(四)建設項目融資處負責城市建設項目的編製論證、土地儲備和相關政策研究;負責城建項目資金籌措;負責擬訂城建融資項目融資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建項目招商引資;參與研究論證儲備城建項目,協調指導城建融資機構進行資金籌措和項目融資,培育和規範城建投融資市場。
(五)城市建設處參與擬訂城市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綜合協調市政道橋、城市園林、公共交通、軌道交通、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路燈、人民防空等管理工作;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項目論證和立項工作;負責相關市政企業資質管理;組織實施城市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和建管交接工作;負責組織重大城市基礎設施綜合性毀壞事故的搶險。
(六)建築管理處(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與其合署)負責制定建築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建築市場管理運行規則,規範管理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統一管理建設工程項目報建,審查工程前期條件,發放施工許可證;指導監督工程招投標和施工企業管理;負責組織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工程建設管理機構、項目單位和監理單位資質管理、市場准入和施工、監理單位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及管理;負責施工企業執業人員資格管理;負責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負責監理合同、現場監理機構備案;負責建築業綜合統計匯總工作;負責組織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相關標準,指導協調建築工程質量監督和施工安全監管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七)公用事業協調處參與制定城市公用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有關法規,指導協調燃氣、供熱、供水、排水、水資源等公用事業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的實施及監督管理;參與市政公用事業行業價格政策制定及調整;負責組織編製城市燃氣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燃氣行業執法工作;負責管道燃氣具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雙燃料汽車充氣站新建、改建相關事宜的審批;負責燃氣行業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管理;負責燃氣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八)房地產開發和住宅建設處負責制定房地產開發和住宅建設發展規劃、戰略布局和產業政策,組織制定房地產開發、住宅建設年度計劃;統籌協調土地利用規劃,提出城建項目融資保障用地年度計劃;負責城建項目保障用地的統一歸集儲備管理;負責房地產市場運行趨勢和政策研究;綜合指導房地產開發行業發展,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運行;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和住宅建設綜合統計分析;推進住宅產業化,負責指導相關技術標準的制定並組織實施。
(九)勘察設計處負責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行業管理;負責制定工程勘察設計諮詢行業政策、技術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勘察設計諮詢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和相關機構資質管理;負責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負責房屋建築和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和技術性審查質量監督管理;負責房屋建築和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指導房屋建築和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抗震設防工作;參與城鄉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論證、研究;參與協調處理城鄉建設中的重大技術問題。
(十)產業行業指導處負責擬訂建設相關產業行業發展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編製城鄉建設相關產業的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協調建設領域相關企業發展的重大事項;負責城鄉建設相關產業的產業結構、產業組織、產業布局、產業政策以及重大問題的調研,指導產業發展,完善市場競爭機制,引導企業創新進步;負責散裝水泥、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推廣應用的綜合指導、協調工作;負責城鄉建設相關產業行業發展的分析研究工作。
(十一)建築節能與科技處負責擬訂建設行業科技發展政策、規劃和計劃;負責建設行業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組織建設行業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管理建設行業科技成果,負責建設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工作,組織國內外科技合作項目的引進及學術交流;負責建設高新技術產品推廣認定工作;負責工程建設標準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地方性工程建設技術規定;負責組織擬訂城鄉建設節能減排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建築節能和牆體材料改革及既有建築節能改造項目。
(十二)村鎮建設處負責擬訂小城鎮建設發展戰略和村鎮建設中長期規劃,編製村鎮建設年度計劃和基礎設施建設資金計劃並組織指導實施;統籌協調全市村鎮建設,組織制定村鎮建設相關建設標準、技術規定和相關政策;指導城鎮化建設、村莊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農民新居建設、示範村改造建設及人居環境建設;負責轄區內集體土地房屋登記工作。
(十三)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負責組織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認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完善委系統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事項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及行政審批專用章的管理工作;負責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事項的清理工作。
(十四)城市管網綜合規劃處指導組織編製城市供水、排水、供熱、燃氣、電力、通信、消防、交通信號設施等管網及地下公共設施的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制定管網設施項目建設的計劃;統籌協調城市管網信息平台的建設和維護利用工作。
(十五)城市管網綜合配套建設處負責城市管網建設專項施工許可管理和綜合總平面會簽工作;統籌建築紅線外及小區庭院各類管線配套建設的監督管理。
(十六)基礎設施工程處(前期處與其合署)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重點工程年度建設項目的前期調研和組織實施;負責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負責基礎設施施工過程的管理及工程建設中的綜合協調工作;參與城建重點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負責城建重點工程項目前期征地拆遷工作。
(十七)建築工程處負責城市重點建築工程年度建設項目的前期調研和組織實施;負責建築工程施工過程的管理及工程建設中的綜合協調工作;參與城建重點建築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相關標準的監督執行;組織實施建築工程質量監督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指導標準化工地創建工作。
(十八)工程技術處參與城建重點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論證、評選;負責重點工程建設技術指導,參與工程竣工驗收;負責協調處理城鄉建設中的重大工程技術問題;根據工作需要參與重點工程項目的管理。
(十九)審計處負責制定城建重點工程項目結算管理辦法;負責組織城建重點工程建設項目預算、結算的審核;負責與資金管理、評審部門、融資平台的工作聯繫;負責系統內部建設項目程序及資金使用的審計;監督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使用。
(二十)宣傳處負責全委的對外宣傳工作;負責重點工作與重要活動宣傳報道方案的策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分析調查社會各界對城市建設工作的反映,掌握輿情,做好輿論引導;負責宣傳方面的講話、報道等綜合材料的起草工作;負責與媒體的聯繫工作;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宣傳資料。
(二十一)議案信訪處負責群眾來信來訪接待處理工作;負責辦理人大、政協建議和提案工作,負責人民建議的徵集和承辦工作;負責重大項目社會風險的預警和評估,負責指導全委的信訪工作。
(二十二)人事處負責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工資、獎懲、培訓和專業技術職稱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委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的選拔、培養、考核的組織和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委機關和所屬單位教育培訓工作,統一管理建設行業各類職(執)業資格和崗位培訓;組織評審建設工程專業技術職稱。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室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