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制辦公室

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制辦公室

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制辦公室是自治區人民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直屬機構,正廳級,內設秘書行政處、經濟法制處、行政法制處、綜合處(政府法律事務處)、政府法制監督處(自治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治區行政執法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治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行政複議處(自治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下轄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制研究室。

二、主要職能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制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桂政辦發〔2004〕38號),自治區法制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統籌規劃自治區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擬訂自治區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計劃,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后,組織實施,督促檢查。
(二)審查修改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草案;辦理有關法律草案、法規草案和部門規章草案徵求意見的答覆工作;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和地方性法規規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的應用性解釋工作。
(三)起草或者組織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
(四)參與自治區自治條例的起草工作,在政府職權範圍內組織研究擬訂自治區單行條例草案以及有關法律的變通規定或補充規定草案;對民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草擬自治縣單行條例的工作進行指導;對中央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自治區實際情況的,組織研究提出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的措施或意見。
(五)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清理政府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編輯自治區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彙編正式版本;組織翻譯、審定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章、規範性文件正式外文文本。
(六)承擔為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經濟社會事務提供法律服務的相關工作。
(七)負責組織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並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依法清理、認定並向社會公布行政執法主體;對行政執法檢查項目提出統籌安排意見;確認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審核發放和管理有關行政執法證件。
(九)負責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行政許可權有關法律事項的審核。
(十)負責對自治區人民政府擬出台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辦理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區直各部門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的備案審查工作;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呈報國務院備案事宜。
(十一)承辦向自治區人民政府申請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代理涉及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訴訟、仲裁、強制執行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協調解決行政複議管轄、行政賠償義務爭議;承辦因不服自治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依法向國務院申請裁決案件的答覆工作;對全區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二)開展政府法制宣傳、依法行政理論研究,與國內外政府法制工作部門的法制業務交流以及與法學界的學術交流。
(十三)指導市、縣政府法制工作和設區的市仲裁機構開展仲裁業務。
(十四) 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一)秘書人事處
負責機關的文電、機要、檔案、會務、保密、紀檢、人事、離退休人員等工作。
(二)法規一處
承辦發展改革、財政、稅收、工業和信息化、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林、商務、國有資產管理、環保、工商、質量監督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三)法規二處
承辦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政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安全生產、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四)規範性文件審查處
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區直各部門的規章、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辦理規範性文件的清理;辦理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事務。
(五)行政執法監督處
負責全區依法行政的組織、協調、指導和考核;對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全區行政執法工作;認定並向社會公布行政執法主體,確認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審核發放和管理有關行政執法證件;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統計分析制度。
(六)行政複議處
(自治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承辦向自治區人民政府申請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協調解決行政複議管轄、行政賠償義務爭議;承辦因不服自治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依法向國務院申請裁決案件的答覆工作;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應訴統計分析制度;對行政機關違反行政複議法的行為依照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負責對全區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指導設區的市仲裁機構開展仲裁業務。
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辦事機構設在秘書行政處。

四、下設機構


法制研究室
開展政府法制理論研究,促進法制建設,承擔有關課題、法制理論研究、法律專項調查研究,受委託草擬部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向社會提供法制諮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