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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政科

湖南省紀委原副書記

李政科,男,漢族,1958年1月出生,湖南祁東人,大學本科文化。1982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5年1月參加工作。曾任湖南省紀委正廳級幹部。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委員。

2018年12月25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李政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個人履歷


1958年1月出生於湖南祁東;
1975年1月-1978年9月,祁東縣下鄉知青;
1978年9月-1982年7月,湖南農學院學習;
1982年7月-1985年5月,湖南農學院黨委宣傳部幹部(1983年12月-1985年1月在中南礦冶學院進修);
1985年5月-1986年12月,湖南省政府辦公廳農業處幹部;
1986年12月-1990年11月,湖南省農經委生產建設處幹部;
1990年11月-1992年8月,湖南省扶貧開發服務中心副主任;
1992年8月-2000年9月,湖南省農經委綜合處副處長、處長;
2000年9月-2007年6月,湖南省農村工作辦公室黨組成員、副主任;(其中2004年在美國加州參加聖荷塞州立大學工商行政管理培訓)。
2007年6月-2008年6月,湖南省監察廳副廳長;
2008年6月-2011年11月,湖南省紀委常委、省監察廳副廳長、省糾風辦副主任;
2011年11月-2016年11月,湖南省紀委副書記、省監察廳副廳長、省糾風辦副主任。
2016年11月-2018年8月,任湖南省紀委正廳級幹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11月,湖南省紀委正廳級幹部李政科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審查

罷免代表

2018年1月,湖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邵陽市人大常委會罷免了李政科的省十二屆人大代表職務,根據選舉法的有關規定,李政科的省人大代表資格終止后,其擔任的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省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委員職務相應撤銷。

依法雙開

2018年1月,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對李政科立案審查。
經查,李政科違反政治紀律,不珍惜組織多次給予的教育挽救機會,與他人串供,轉移隱匿財產,銷毀證據,欺騙組織,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出入帶有私人會所性質的隱蔽場所,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打高爾夫球和旅遊活動;違反組織紀律,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巨額禮金,多次向有關單位索要內部購房指標,長期向他人借用車輛;違反工作紀律,執紀違紀,插手和干預執紀審查工作;違反生活紀律,搞錢色交易;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在土地出讓、工程承攬、醫療設備和藥品採購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李政科等6名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黨員意識缺失,背離黨的宗旨,濫用職權,奢侈墮落,與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背道而馳,且在黨的十八大以後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湖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政科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8月6日,湖南省紀委原正廳級幹部李政科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郴州市人民檢察院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政科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李政科,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意見。郴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政科利用擔任湖南省監察廳副廳長、湖南省紀委常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或單位在工程承攬、項目中標、案件處理、職務晉陞及人事調動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家庭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差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8年9月12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湖南省紀委原正廳級幹部李政科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郴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政科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郴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政科利用擔任湖南省監察廳副廳長、中共湖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中標、案件處理、職務晉陞及人事調動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及個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494.04萬元、美元1萬元。此外,李政科尚有人民幣1892.65萬元、美元28226元、港幣541670元無法說明來源。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政科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李政科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接受司法機關判罰。

一審宣判

2018年12月25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李政科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李政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李政科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7年,李政科利用擔任湖南省監察廳副廳長、中共湖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或單位在工程承攬、項目中標、案件處理、職務晉陞及人事調動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與其親屬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474萬餘元、美元1萬元。此外,被告人李政科尚有人民幣1892萬餘元、美元28226元、港幣541670元無法說明來源。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政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當數罪併罰。在共同受賄犯罪中,李政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李政科到案后如實交代受賄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主動交代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事實,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較好,且已退繳全部贓款,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和提供線索的行為,構成立功,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