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是2009年7月13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文件。

正文


2009年7月13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表示,“在當前形勢下,認真研究並及時解決民商事審判實務中與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密切相關的普遍性問題、重點問題,有效化解矛盾和糾紛,對於維護誠信的市場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資環境,公平解決糾紛、提振市場信心等具有重大意義。”當前,因全球金融危機蔓延所引發的糾紛在中國司法領域已經出現明顯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與企業經營相關的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呈大幅增長的態勢;同時出現了諸多由宏觀經濟形勢變化所引發的新的審判實務問題。

內容


這個共17條的《意見》包括慎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合理調整雙方利益關係;依法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責任問題;區分可得利益損失類型,妥善認定可得利益損失;正確把握法律構成要件,穩妥認定表見代理行為;正確適用強制性規定,穩妥認定民商事合同效力;合理適用不安抗辯權規則,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等6部分內容。

指出


《意見》指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把握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嚴格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無法預見”的主張,對於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屬等市場屬性活潑、長期以來價格波動較大的大宗商品標的物以及股票期貨風險投資金融產品標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由於現階段經濟環境的變化和影響,民商事合同履行過程中違約現象比較突出。《意見》指出,對於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所約定的過分高於違約造成損失的違約金或者極具懲罰性的違約金條款,法院應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責任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