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鑫發

原江西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

丁鑫發出生於江西南昌。1992年3月至2001年初,任江西省公安廳廳長。2001年6月,當選為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12月15日,丁鑫發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成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個在任落馬的省檢察長。2006年1月,法庭判處對其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人物簡介


丁鑫發
丁鑫發
丁鑫發,男,1943年12月11日出生,漢族,江西省南昌縣人,大學文化,原系江西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曾任江西省公安廳廳長,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2004年7月30日被依法 罷免全國人大代表資格),第十屆江西省人大代表(2004年8月10日被依法罷免江西省人大代表資格)。2004年12月17日,其因涉嫌受賄、挪用公款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經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決定,被依法執行逮捕。
丁鑫發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於2005年5月27日將此案移交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后,在法定期限內告知了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等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複雜,依法兩次各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並兩次退回補充偵查。2005年11月21日,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案情介紹


丁鑫發
丁鑫發
丁鑫發於2004年7月被中紀委立案審查。同年12月,丁被開除 黨籍,移送司法機關查處。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浙江省檢察院偵查,丁案於2004年5月27日交由杭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曾被兩次退回補充偵查。10月28日,杭州市檢察院再次提起公訴,由杭州市中級法院審理。
開庭當日,杭州市檢察院派出三名“重量級”檢察官到庭支持公訴,他們分別是副檢察長馬守忠、公訴處處長鬍根明和副處長金文傑。中紀委調查曾發現丁鑫發嚴重違法違紀事項有四,即利用職務之便干預案件查處,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子丁少華、其妻章斌收受賄賂摺合人民幣307萬元;挪用公款210萬元;打擊報復舉報人。此次杭州檢方指控丁鑫發的罪名,僅為受賄和挪用公款兩項。且因取證問題,涉案金額略有減少(參見《財經》2004年第16期“江西檢察長易人”)。
起訴書稱,1993年9月至2003年10月,丁擔任江西省公安廳廳長、江西省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期間,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丁少華、章斌收受祝建華等六人給予的財物摺合人民幣275.62萬元。起訴書列舉的受賄共有六大筆,前三筆發生在丁鑫發任省公安廳廳長期間,后三筆則發生在省檢察長任上,六次受賄均與妻兒有關。

受賄情況


第一筆

在任公安廳廳長期間,第一筆發生在1993年9月。丁接受江西中聯進口汽車維修中心承包人祝建華親友請託,向南昌市公安局領導打招呼,致涉嫌走私的祝未被立案偵查。當年底,丁通過兒子丁少華收受祝賄送的人民幣10萬元。

第二筆

第二筆發生在1997年上半年。丁接受香港商人張砂通過丁少華提出的請託,向江西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領導打招呼,使張妻赴港定居申請獲得批准。當年6月,丁少華收受張砂所送人民幣20萬元,事後告訴了丁鑫發。

第三筆

第三筆受賄事實已在2005年6月29日對丁鑫髮妻子、江西省交警總隊原副總隊長章斌受賄案的判決中被確定。法院認定,章在2000年12月至2003 年12月任江西省交警總隊調研員期間,單獨或夥同丁鑫發接受香港壕興發展有限公司江西總代理秦洪志賄賂總計10次,受賄金額總計港幣116萬元、人民幣28萬元。這些錢,都被用於丁少華的生意經營上。當日,章斌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

其他

丁鑫發
丁鑫發
此外,在丁鑫發擔任江西省檢察長期間,據檢方指控,2001年6月至2002年2月,他曾接受江西兆豐物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鄒建豐及其親友請託,要求南昌市公安局將對鄒的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鄒此前因涉嫌偷稅犯罪而被刑事拘留。丁並向南昌市檢察院領導打招呼,為退還鄒的被扣車輛和撤銷案件提供幫助。為此,丁少華先後四次收受鄒所送人民幣145萬元。事後,丁少華、鄒建豐均將送錢一事告知了丁鑫發本人。
2003年9月初,丁接受珠海市頤亨隆貿易有限公司副總裁龍建芳通過丁少華提出的請託,為江西省吉安市恆榮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長羅邦明、總經理羅邦平涉嫌受賄案撤案提供幫助。期間,丁少華收受龍所送港幣30萬元,並於事後告訴了丁鑫發。
2003年10月,丁通過丁少華接受江西省神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曉東涉嫌合同詐騙犯罪希望不起訴的請求,並在得知王已送丁少華人民幣10萬元后,表示會過問此案。
涉嫌挪用公款罪的事實則發生於1998年4月,丁鑫發時任江西省公安廳廳長。丁少華的岳父、江西贛州威遠實業有限公司股東張良琛請丁鑫發幫助解決資金110萬元,丁要求省公安廳基建辦給予解決;4月28日,基建辦將省公安廳基建款110萬元匯入張良琛提供的賬戶。之後,張將110萬元歸還。
家族腐敗
在今年年中對丁鑫髮妻子章斌案進行庭審時,公訴人員在最後陳述時說,這是一起典型的“家庭腐敗案”。現在看來,確實如此。丁鑫發案庭審中,有兩個人的名字不斷被提及,就是章斌和丁少華。
33歲的丁少華是家中長子,曾在武警九江消防支隊服役,1993年轉業到江西省進出口公司。2004年5月,丁少華與岳父張良琛因涉嫌經濟犯罪被中紀委帶往北京審查。張良琛系福建人,早年移民香港,常年在江西以港商身份經商。丁少華被抓后,丁鑫發曾多次對外面強調,“兒子的事是兒子的事。”但顯然,兒子受賄得利,依靠的正是其父位高權重的關係。
章斌案庭審時,檢察機關曾提供丁少華的供述證實,從1996年底至2004年5月,章斌共給過他人民幣294萬元、美元5000元。這些錢,大部分被丁少華用於購買南昌市內的土地。而對照章斌的自述,丁鑫發涉嫌受賄的所有款項,也均被丁少華用在了生意經營上。此外,章斌在庭審中的自述材料也顯示:2004年5月22日,丁少華因涉嫌偷稅漏稅被刑事拘留後,章曾與丁鑫發商量對策。丁當時認為,只要把東西退還了就沒事,但章還是有一種不祥的預感。
果然,兒子被拘僅月余,2004年7月2日,丁鑫發就被中紀委“雙規”,章斌隨後也被“雙規”,並於今年6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經過調查,中紀委曾對丁鑫發案定性為——“徇私枉法,包庇犯罪,打擊報復,利用職權為子女謀取最大化經濟利益”。其中,“徇私枉法,包庇犯罪”,多被疑是指丁利用職權阻礙江西省委對白冰的調查。
白冰現年62歲,其父曾是江西省一位主要領導。白冰本人曾任江西省政府政策研究室主任,並擔任江西省駐北京經濟技術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冰曾涉嫌貪污等多項經濟犯罪。但在南昌市反貪局辦案期間,丁鑫發屢屢阻撓辦案,直至2005年初,“白案”才擺到中紀委案頭。在業已審結的章斌案中,以及新近庭審尚未宣判的丁鑫發案中,所有檢控資料均未提及白冰。丁鑫發與白冰之間有著怎樣的利益紐帶,目前尚無確證。但從此次杭州檢方對丁的受賄指控中,仍可窺見與白冰相關的蛛絲馬跡。
比如,此次丁鑫發被控接受江西人鄒建豐賄賂145萬元,鄒建豐其人即與白冰密切相關。2000年,鄒曾受白冰指使,購入江西兆溢置業有限公司港資股東的全部股份,使前者成為白冰一手控制的企業。據了解,白冰曾利用江西兆溢置業公司,將江西省駐北京經濟技術合作公司的大量資金抽逃。
據《財經》了解,丁鑫發與白冰兩家素有關聯。此次起訴書中提及的向丁鑫發行賄的其他人員,如秦洪志、張砂、龍建芳等人,也是先與白冰家族結識,繼而再攀上丁鑫發。另據此前媒體報道,丁鑫發家族案發,還引發江西政法系統的人事震蕩。在2004年12月丁鑫發被移送司法機關查處前後,江西政法系統一名正廳、兩名副廳、九名正處和一名副處級幹部相繼被免職,其中個別人目前已被法辦。

罪名成立


受賄罪

丁鑫發
丁鑫發
1993年9月至2003年10月,被告人丁鑫發利用擔任江西省公安廳廳長,江西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其兒子丁某某、妻子章某(均另案處理)收受祝某某等6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75.6166萬元。

挪用公款罪

1998年4月,江西贛州某實業有限公司股東張某某(另案處理)請被告人丁鑫發幫助解決其收購該公司原股東的股份所需資金港幣100萬元(摺合人民幣110萬元)。丁鑫發利用擔任江西省公安廳廳長的職務便利,要求省公安廳基建辦給予解決。省公安廳基建辦將基建款110萬元匯入張某某提供的賬戶,張某某日後將110萬元歸還。

審判結果


2005年12月15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丁鑫發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章某、兒子丁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幣110萬元供他人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還構成挪用公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丁鑫發犯有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依法應數罪併罰。鑒於被告人丁鑫發認罪態度較好,庭審中也有悔罪表現,且能積極退清全部贓款,故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2006年1月5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如下一審刑事判決:
一、被告人丁鑫發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其個人財產人民幣45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沒收其個人財產人民幣45萬元。
二、現扣押於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的贓款人民幣216. 827萬元,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間內,被告人丁鑫發沒有提出上訴,檢察機關沒有提出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