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是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條例,於2000年10月22日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294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朱鎔基
二〇〇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條例正文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本條例規定的車輛(以下簡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二條 本條例第一條所稱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本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車輛購置稅的徵收範圍包括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具體徵收範圍依照本條例所附《車輛購置稅徵收範圍表》執行。
車輛購置稅徵收範圍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並公布。
第四條 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
第五條 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
車輛購置稅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並公布。
第六條 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三)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第七條 國家稅務總局參照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規定不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
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徵收車輛購置稅。
第八條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徵收制度。購置已徵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徵收車輛購置稅。
第九條 車輛購置稅的免稅減稅,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三)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四)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稅或者減稅。
第十條 納稅人以外匯結算應稅車輛價款的,按照申報納稅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基準匯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一條 車輛購置稅由國家稅務局徵收。
第十二條 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註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的應稅車輛,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三條 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 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車輛購置稅稅款應當一次繳清。
第十四條 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註冊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納稅人應當持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沒有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的,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得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
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通報納稅人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情況。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車輛登記註冊的情況。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有權責令其補繳;納稅人拒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暫扣納稅人的車輛牌照。
第十五條 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於免稅、減稅範圍的,應當在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前或者辦理變更車輛登記註冊手續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十六條 車輛購置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車輛購置稅徵收範圍表
應稅車輛 具體範圍注 釋
汽車 各類汽車
摩托車 輕便摩托車 最高設計時速不大於50km/h,發動機汽缸總排量不大於
50cm3的兩個或者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二輪摩托車 最高設計車速大於50km/h,或者發動機汽缸總排量大
於50cm3的兩個車輪的機動車
三輪摩托車 最高設計車速大於50km/h,或者發動機汽缸總排量大於
50cm3,空車重量不大於400kg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電車無軌電車以電能為動力,由專用輸電電纜線供電的輪式公共車輛
有軌電車 以電能為動力,在軌道上行駛的公共車輛
掛車 全掛車 無動力設備,獨立承載,由牽引車輛牽引行駛的車輛
半掛車 無動力設備,與牽引車輛共同承載,由牽引車輛牽引行駛的車輛
農用運輸車 三輪農用 柴油發動機,功率不大於運輸車7.4kw,載重量不大於
運輸車 500kg,最高車速不大於40km/h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四輪農用 柴油發動機,功率不大於運輸車28kw,載重量不大於
運輸車 1500kg,最高車速不大於50km/h的四個車輪的機動車
(註:表中50cm3=50立方厘米)
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
一、概述
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發生車輛購置稅應稅行為時,按照規定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行為。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0〕294號)
《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5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車主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1)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3)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4)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2.車輛價格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1)境內購置的車輛,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的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征免稅證明》
3.車輛合格證明及複印件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2)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4.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凡納稅人能出具有效證明的,計稅依據為其提供的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註明的價格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確認稅款繳納后予以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審核、接收資料
(1)審核《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和其他資料是否齊全,內容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與附報資料數字是否符合邏輯關係;
(3)審核納稅人提供的原件與複印件是否相符,複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4)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5)納稅人所報資料完整齊全,《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數字元合邏輯關係,符合申報條件的,在《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上籤章,將申報信息採集錄入系統,確認稅款繳納后,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徵稅車輛在完稅證明徵稅欄加蓋車輛購置稅徵稅專用章。
2.資料歸檔
車輛購置稅證明管理
一、概述
車輛購置稅納稅人完稅證明(含免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或者車輛發生過戶、轉籍、變更等情況時,應到所在地車輛購置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換(補)發完稅證明,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后,向納稅人核發新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0]294號)
《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5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1.《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完稅證明遺失時使用),2份
2.《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車輛過戶、轉籍、變更時使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需提供以下資料:
(1)納稅人在辦理車輛登記註冊前完稅證明損毀、丟失的,提供車購稅繳稅憑證或車購辦車輛購置稅繳稅憑證留存聯、車輛合格證明、在中國稅務報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指定的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
(2)車主在辦理車輛登記註冊后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及複印件、在中國稅務報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指定的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
2.車輛變動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1)車主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時,應提供完稅證明正本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複印件
(2)車主辦理車輛轉出手續時,應提供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車輛轉出證明材料
(3)車主辦理車輛轉入手續時,應提供轉出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完稅證明正本、檔案轉移通知書和檔案
(4)車主辦理車輛變更手續時,應提供完稅證明正本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複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1.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遺失需補辦的,車主應在遺失聲明登報之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
2.車輛發生過戶、轉籍、變更等情況時,車主應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變動手續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換髮完稅證明申請。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合法、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審核無誤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核《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或《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提供的原件與複印件是否相符,複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3)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核准
如果納稅人提交的資料完整,內容填寫準確,符合規定條件的,換(補)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通過系統辦理車輛過戶、轉籍、變更手續,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3.資料歸檔
車輛購置稅減免稅
納稅人申請免稅
一、概述
納稅人購置的享受車輛購置稅減免稅優惠政策的車輛,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稅、免稅,主管稅務機關予以受理。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0]294號)
《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5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的車輛,提供機構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2.外交人員自用車輛,提供外交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3.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裝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提供訂貨計劃的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4.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5寸照片
5.留學人員、來華專家應提供下列資料:
(1)留學人員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生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公室宣傳文化部)出具的留學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個人護照;海關核發的《回國人員購買國產小汽車准購單》
(2)來華專家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
6.其他車輛,提供國務院或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購買自用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請免稅;進口自用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請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請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對納稅人申請免稅的,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完整齊全,提供的原件與複印件是否相符,複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2)審核《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與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是否相符,並與相應的免稅規定對照,確定是否符合免稅規定;
(3)紙質資料不全、填寫不符合規定或符合免稅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重新填報或不予免稅的理由。
2.核准
納稅人所報資料完整齊全,符合免稅規定的,在《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上籤章,將申請信息採集錄入系統,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在完稅證明免稅欄加蓋車輛購置稅徵稅專用章。
3.資料歸檔
生產企業(納稅人)申請免稅車型
一、概述
需列入免稅圖冊的車輛由車輛生產企業或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主管稅務予以受理、審核、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匯總。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0]294號)
《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5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2份
四、生產企業(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車輛合格證明原件、複印件
2.車輛內、外觀彩色五寸照片1套
3.車輛內、外觀彩色照片電子文檔(文件大小不超過50KB,像素不低於300萬,並標明車輛生產企業名稱及車輛型號,僅限車輛生產企業提供)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需列入免稅圖冊的車輛,由車輛生產企業或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及時提出申請。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對需列入免稅圖冊提起申請的,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轉下一環節。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分別於每年的3、6、9、12月將免稅申請表及附列資料報送至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分別於申請當期的4、7、10月及次年1月將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列入免稅圖冊。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
(1)審核《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完整齊全,提供的原件與複印件是否相符,複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3)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4)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系統中錄入《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后,通過系統調閱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信息,對其進行審核。
根據審核情況,確定審核意見,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審批通過的,定期列入免稅圖冊,將相關資料歸檔。
車輛購置稅退稅
一、概述
納稅人已繳納車輛購置稅,如果符合規定可以退還車輛購置稅的,應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核實,辦理車輛購置稅退稅審批手續,將應退還的車輛購置稅退還納稅人。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0〕294號)
《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5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未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
2.已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的發票、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註銷車輛號牌證明
3.符合免稅條件但已徵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完稅證明正本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通過系統調閱納稅人車輛購置稅申報信息和稅款繳納情況;
(2)審核《車輛購置稅退稅申報表》相關項目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3)調閱申請退稅車輛的電子檔案實物檔案,與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核對,確定是否符合退稅規定;
(4)審核納稅人提供的原件與複印件是否相符,複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5)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6)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系統中錄入《車輛購置稅退稅申報表》。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后,通過系統調閱以下內容,對其進行審核:
1.申報徵收信息
2.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信息
根據審核情況,確定是否同意退稅意見。不符合退稅條件的,將相關資料退還上一環節;符合退稅條件的,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收入退還書》,將相關資料歸檔。

政策解讀


減徵車輛購置稅政策解讀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9]12號),減征部分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稅率。
在國際金融危機的衝擊下,全球汽車市場面臨著嚴峻的形勢,我國車市也同樣受到了國際環境的影響。為振興汽車產業,國務院決定,減征部分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稅率。減稅政策的出台,對於培育汽車消費市場,有效拉動汽車消費,擴大國內需求,促進國內汽車產業的穩定較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這次政策調整的主要內容是:
1、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購置的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車,暫減按5%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執行時間是指車輛的購置日期,而並非納稅申報日期。購置日期的確定,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其他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2、減徵車輛購置稅的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具體包括:
(1)國產轎車:“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7”,“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
(2)國產客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6”,“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
(3)國產越野汽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2”,“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額定載質量(kg)”項小於額定載客人數和65kg的乘積。
(4)國產專用車:是指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5”,“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額定載質量(kg)”項小於額定載客人數和65kg的乘積。
(5)進口乘用車:參照國產同類車型技術參數認定。
為了保證車輛購置稅政策調整的貫徹落實,切實方便和服務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各級稅務機關積極做好政策調整的各項準備工作,調整車輛購置稅徵收系統,簡化減稅的申報程序,培訓徵收管理人員,確保減稅政策按時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