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險學會

安徽省保險學會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學會概況


安徽省保險學會成立於1987年10月,是經安徽省社團管理機關依法批准設立的社團法人,是研究保險科學的學術性群眾團體,現有省級團體會員單位14 家,地市級會員單位91家,個人會員320多名。其主要職責是:組織推動會員開展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及學術研究活動,交流科研成果;密切國內各相關學術界及各省保險學會之間的聯繫和合作;加強保險理論建設,辦好會刊《安徽保險》,收集、整理保險資料;開展優秀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的評選活動,獎勵在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以及保險教學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承辦有關部門委託或交辦的其他工作。為實現協會與學會的資源共享,目前安徽省保險行業協會與安徽省保險學會秘書處實行合署辦公,下設宣傳部、市場部、中介部、綜合部。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安徽省保險學會,英文譯名為AnHuiInsuranceInstitute,縮寫為:AII。
第二條 本會性質:安徽省保險學會是全省從事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的群眾性學術團體,是經安徽省民政廳社團管理部門依法批准設立的社團法人。本會是安徽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中國保險學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為指導,團結和組織保險界和社會有關各方,積極開展保險理論研究、學術活動和教育培訓,促進安徽省保險理論水平的提高,推動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簡稱安徽保監局),登記管理機關為安徽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本會的活動接受安徽保監局、省社聯和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合肥市阜陽北路1號。
第二章 工作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組織和推動會員開展保險理論研究和學術研討活動,交流科研成果。
(二)組織會員和社會有關方面人士,對保險工作在新形勢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探索解決的途徑,供有關決策部門參考。
(三)加強與國內外各相關學術界及兄弟保險學會之間的聯繫與協作,組織開展有關保險科研的學術活動。
(四)加強保險教育培訓工作,舉辦各種形式的保險理論研討會、報告會、學術講座,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帶動全民保險意識的提高。
(五)加強保險理論建設,收集、整理和交流國內外保險數據和信息。辦好學會刊物,翻譯、出版、發行各種保險刊物、書籍和教材等。
(六)開展優秀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的評選活動。
(七)開展有關保險諮詢服務工作。
(八)承辦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會員入會條件:
(一)凡承認、擁護和執行本會章程的各省級分公司及其所屬市級分支機構和市級保險學會,以及其它保險中介機構、學術組織,自願申請參加本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后,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凡承認、擁護和執行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的個人,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1、具有保險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2、從事保險工作或金融工作五年以上。3、具有較高專業技術和學術水平,在保險理論和學術研究方面有一定成果。本會應屆理事、顧問為當然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學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學術研究及其它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書刊和資料。(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團體會員應及時提供重要學術活動情況和成果,交流有關信息。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個人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個人會員應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二次以上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聘請本會名譽會長和顧問。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審議年度工作計劃和預、決算。
(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九、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成員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的職權是:
(一)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討論本會建設和發展中的重要問題,為常務理事會的決策提供依據。
(三)根據常務理事會的授權,決定有關事宜。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一定的理論基礎,具有專業高級職稱。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還應該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真貫徹落實保險監管方針、政策。
(二)熱愛保險學會工作,願意為促進學會工作不斷進步作出積極貢獻。
(三)所屬公司在安徽保險市場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號召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秘書長任期三年。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及分攤費。
(二)刊物資助費。
(三)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數據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6年9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