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縣公安局

掌握全局公安工作情況

掌握全局公安工作情況,開展社會治安形勢及動態的調研、綜合及報告工作。制定公安工作計劃,起草全局性文件報告和工作總結,負責文秘、統計、檔案管理、公安史志編審工作,協助局領導開展相關工作督辦,完成臨時交辦的工作任務。

領導班子


黑山縣公安局領導組成:
副縣長、局長馬剛負責縣局全面工作;
副書記、政委李旭分管政治處,代管治安大隊、消防大隊;
副局長婁大力分管國寶大隊、巡特警大隊;
副局長孫國慶分管法制大隊、控申科、黑山鎮派出所、交通派出所、龐河新區治安分局;
副局長吳鳳嶺分管禁毒大隊、監管大隊、拘留所武警中隊
副局長董光偉分管指揮中心(情報中心 信息化)、戶政科、外管科、21個派出所;
副局長劉宏偉分管刑偵大隊、網監大隊;
紀檢書記田振峰負責紀檢工作;
副局長薛偉皎分管經偵大隊、精工汽車修配廠;
副局長顧玉兵分管警務後勤保障中心、加油站;
副局長馮琢分管防控大隊、保安公司、農電執勤室;
副局長齊向前分管交警大隊;

機構職能


黑山縣公安局主要職責:
1、政治處
負責全局政治工作的綜合調研,掌握全局公安隊伍建設和公安民警的思想情況,開展對中層班子和隊伍的教育管理工作,負責全局民警的人事、工資、警銜工作,負責公安宣傳報道工作、黨群工作,負責教育培訓、立功創模及績效考評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管理和優撫工作。
2、紀檢督察室
負責全局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查處民警違法違紀案件組織開展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開展警風警紀檢查,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守紀情況實施督察。檢查、指導全縣各級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工作,對各部門和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實施督察。
3、指揮中心
負責收集掌握並報告全縣社會治安情況和公安系統重要動態;處置“110”報警和金融單位報警服務工作,承擔群眾對治安問題舉報接處警和對公安隊伍違法違紀投訴接警;隨時下達局長指令,臨時調集警力,協調處理緊急警務,隨時協調處置全縣重大案件和突發事件;組織、指導、協調指揮系統建設和“110”報警服務工作;負責機要管理和保密工作。
4、控申科
負責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的控告申訴工作,承辦、轉辦上級機關和領導交辦的控告申訴案件,管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負責接、轉、調查人民群眾的控告申訴案件。
5、戶政科
負責全縣常住人口暫住人口、流動人口、居民身份證和人口信息管理,負責檢查指導基層派出所的戶口管理、人口統計和基層基礎建設、技術防範等工作,指導社區群眾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和隊伍建設工作。
負責組織實施地方性公安法規和規章,負責全縣公安機關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和聽證工作;負責全縣公安機關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7、刑警大隊
負責掌握分析全縣刑事犯罪動態,收集、交流、通報刑事犯罪信息,研究擬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打擊刑事犯罪,組織實施對重大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和對重要案犯的追捕、堵截和控制工作;負責全縣案件預審、刑事特情刑事技術陣地控制、刑嫌調控、情報資料等刑偵基礎工作。
8、交警大隊
負責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管理全縣機動車輛,對駕駛員進行教育、管理;依法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組織維護全縣道路交通秩序;追查、處理交通逃逸案件。
9、經濟偵察大隊
掌握全縣經濟犯罪的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情況,研究擬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實施對全縣經濟犯罪的偵查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10、治安管理大隊
擬定全縣治安行政規章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社會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偵查分工管轄的各種案件;依法管理特種行業、槍支彈藥、危險物品,承辦上級批辦的治安案件和治安行動任務。負責協調和實施對重要領導、外賓住所及大型集會場所的安全檢查工作;負責全縣犬類管理工作。
11、巡警大隊
負責全縣的巡邏防控工作,巡邏城內街道、公共複雜場所發生的治安傷害案件;警戒城內和縣內各地可能發生的突發案件和暴力性案件。
12、防控大隊
研究擬定公共安全方面的政策規定;指導監督全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指導全縣保安機構工作的開展。
13、禁毒大隊
負責全縣禁毒案件的查辦;積極推進“無毒縣、無毒社區”創建;積極開展禁毒宣傳活動;指導各基層單位開展禁毒工作、管理涉毒重點人員。
14、監管大隊
看守所:負責看守所管理和建設工作
行政拘留所:負責行政拘留管理和建設工作。
15、網路監察大隊
組織實施全縣公共信息網路和國際網際網路的安全保護工作;掌握信息網路違法犯罪動態,組織、協調全縣公安機關對信息網路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組織實施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工作。
16、後勤保障大隊
負責全局後勤保障工作。
全局下設22個派出所:負責轄區內的人口管理、治安管理、社區防範工作;配合刑偵部門搞好刑事案件偵查工作;負責所內隊伍建設及內務管理工作;負責愛民服務工作;負責當地黨委、政府交辦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