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權法思想

利用宗教迷信進行統治的階級

神權法思想一般指利用宗教迷信進行統治的階級,為了取得人們的擁護,把他們的權力說成是神所授予的,把體現他們意志的法律說成是神意的體現的一種法律思想。在由宗教領袖直接掌握政權、實行神權政治的國家或地區,神權法也就是教會法(或稱寺院法、宗規法)。西歐中世紀基督教神權法思想曾占統治地位,為封建統治階級效勞(見西歐中世紀神學法律思想)。

中國古代


在中國,從未出現過凌駕於世俗政權之上的教會和教權。中國古代的神權法思想是從屬與服務於奴隸制王權和封建皇權的,目的在於使王權和皇權神化。它最早盛行於夏、商、西周奴隸制時期。
神權法思想
神權法思想
君“受命於天”當時以國王為首的奴隸主貴族極力宣揚他們是秉承“皇
天”的旨意來統治人民的。如說:“有夏服天命”,“有殷受天命”,“先王
有服,恪謹天命”,“丕顯文王,受天有大命”等。這種“受命於天”的君
權神授思想,有利於使他們的統治合法化,並賦予他們以神聖不可侵
犯的絕對權威。

占卜用刑


神權法思想
神權法思想
中國的神權法思想形成於夏代,發展到殷商進入高峰。殷商的奴隸主以迷信鬼神著稱。《禮記·表記》載:“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隨著殷王權力的加強,當時的宗教迷信中出現了一個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所有國家大事,甚至是否用刑,都要通過占卜向上帝鬼神祈禱和請示。中國的甲骨
文主要就是殷王及其代理人(專職史官)向上帝和祖先進行占卜而刻在龜甲或
獸骨上的卜辭。如“貞(卜問):王聞不惟辟,貞:王聞惟辟”;“茲人井(刑)不”。
表面看來,似乎殷王完全是遵照上帝旨意進行統治,實際上只不過是給殷王的
命令塗上一層神意的油彩。

殷商時期


神權法思想
神權法思想
殷商的神權法思想有一特點,即往往強調殷商貴族的祖先和上帝關係密切,能夠經常“在帝左右”;甚至宣稱他們的祖先就是上帝的子孫。《詩經·商頌》的《長發》載:“有娀(殷先妣簡狄
方將(成長),帝立子生商”;《玄鳥》也載:“天命玄鳥(即燕,商族圖騰,
相傳簡狄吞食玄鳥卵生商先王契)降而生商”。這樣,他們便從血緣上找到
了充當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據,並為壟斷神權提供了借口。

以德配天


“以德配天”神權法思想在西周發生了一次較大變化。以周公等為代表的西周貴族,吸取了夏、商對人民過於殘暴而被滅亡的教訓,提出了一種新的君權神授說,認為“天”或“上帝”不是哪一族的祖先神,而是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天命”誰屬,就看誰有能使人民歸順的“德”。所以他們大肆宣傳“惟命不
於常”、“天命靡常”和“皇天無親,惟德是輔”。過去,殷的先王有”德”,“克配
上帝”,但後來的殷王“惟不敬厥德,乃早墜厥命”,而周王有德,故“皇天上帝
厥元子茲大國殷之命”而大命文王。因此“天命”歸周,周王成了天之元子。

衰落及影響


神權法思想
神權法思想
西周提出這種“以德配天”的君權神授說,顯然旨在為西周取代殷商製造輿論,同時也意味著神權的動搖。統治者感到單靠神權不足以維繫其統治,還必須兼顧人事,重視民心向背,注意“懷保小民”,並決定採取“明德慎罰”的政策,開始重視道德教化的作用。後來儒家繼承這一傳統,進一步提出“德主刑輔
的主張。與此同時,周代法律也因講求策略而日益縝密,開始注意區分
故意與過失、一貫與偶犯,主張“父子兄弟,
罪不相及”,反對“亂罰無罪、殺無辜”等;但周初的“明德慎罰”政策並沒有
維持多久,隨著奴隸制的逐步腐朽和各種社會矛盾的日益尖銳,統治者
法網也日益嚴酷。“以德配天”的神權法思想逐漸失去人們的信任。
神權法思想在春秋戰國時期,由於封建製取代奴隸制的社會大變革和相應而來的思想解放,受到了較大的衝擊,代之而起的是百家爭鳴。中國古代的法律思想也從奴隸主的政權和神權桎梏下解脫出來,一度欣欣向榮。但殷周時期的神權法思想又為後來的封建統治者所襲用,並與儒家經學、封建倫理道德、陰陽五行說、讖緯迷信等結合起來,成為整個封建宗法思想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長期起著維護封建君主專制制度重要精神支柱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