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項目
社會保障項目
社會保障項目是指構成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要素和組成部分。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採納的規範化概念,認為構成社會保障體系的項目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補貼、家庭補貼以及儲蓄基金等各種補充方案。我國結合經濟體制改革的實踐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確立的社會保障體系構成應包括四個方面: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其中,社會保險是最基本的社會保障項目——保障勞動者在失去勞動能力和勞動機會後的基本生活。它涉及面廣,覆蓋對象多,處於社會保障的核心地位。社會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有: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疾病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社會救助屬於最低層次的社會保障——保障全體社會成員的最低生活標準;社會福利屬於較高層次的社會保障——保障全體社會成員的生活福利待遇;社會優撫屬於特殊性質的社會保障——保障特定社會成員(如軍人及其眷屬)的基本生活。
社會保障項目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一優撫安置等,這些項目的實施程序,既有相同,也有差別。
(一)社會保險實施過程的基本程序
社會保險實施過程的基本程序如下:
1.根據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宣傳、動員、督促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努力促使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能夠進入社會保險。
2.徵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保險費,經常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保險費的情況,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來源。
3.及時、詳細、準確記錄參保單位和受保勞動者的有關情況,作為支付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的依據;同時,保存參保單位和勞動者的有關資料,確保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以及存放的有序性。
4.審查核定受保者提出的社會保險待遇申請。
5.根據規定條件和給付標準,支付受保者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或委託金融機構支付保險待遇。
6.掌握社會保險實施過程的情況,收集用人單位和受保者的意見,總結經驗,糾正不足。
(二)其他項目實施過程的基本程序
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項目的實施,目前我國基本上由民政部統一管理,通過各級民政部門形成實施系統。下面主要介紹社會救助實施過程的基本程序:
1.由當地政府根據現有的經濟條件和居民生活水平,在家計調查的基礎上,制定本地的貧困線或最低生活保障線,並作為法定的救助標準,即社會救助機構的救助對象就是這些家庭人均收入低於貧困線或最低生活保障線的社會成員。
2.由申請者向基層救助機構索取救助申請表,提出救助申請,並提供有關收入證明材料。
3.由基層救助機構進行專門的家計調查,在基層政權組織的協助下核實申請者的收入狀況。
4.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社會成員進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