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心理學會
吉林省心理學會
吉林省心理學會是由吉林省心理學工作者組成的公益性、學術性社會團體,是吉林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經吉林省科學技術協會批准,於1960年8月10日在長春成立,其前身長春市心理學會成立於1953年。掛靠單位為東北師範大學,秘書處設在東北師範大學心理學系。
吉林省心理學會
吉林省心理學會2010年度學術年會,於2010年12月18日在吉林長春召開。
如右圖
學會自成立以來,一直致力於發展吉林省心理學事業,促進心理學工作者、研究者之間的合作、交流與發展,始終堅持心理學服務於社會、服務於人類的辦會宗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吉林省心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是JiLin Psychological Society(簡稱jps)。
第二條吉林省心理學會是吉林省心理學工作者依法登記、自願組成的、具有公益性的、學術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吉林省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吉林省科協”)的組成部分,是發展我省心理學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團結廣大心理學工作者,開展學術活動,進行學術上的自由討論,以促進我省心理科學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心理科學知識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心理科學人才的成長和提高。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長春市人民大大街5268號東北師範大學心理學系。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省內外心理學學術交流活動,舉辦省內、國內、國際學術會議。
二、組織心理學課題的研究、實驗、考察和調查工作。
三、普及心理學學科領域的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
四、編譯出版心理學書刊。
五、開展對會員繼續教育工作,不斷補充更新知識。
六、舉辦各種心理學培訓班、學習班。
七、配合或協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有關心理學的課題,發揮心理學諮詢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議。
八、經常向有關部門反映心理學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九、接受委託,承擔心理學項目的論證評估、科技成果、心理學儀器及其他心理學產品的鑒定。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分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個人會員是本學會組織的主體。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的會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應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職稱以及同等或更高級職稱的心理學專業工作者;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心理學專業工作者;高等院校心理系和心理專業(或鄰近學科)本科畢業從事心理學工作二年以上並有實際工作和一定學術水平者;雖非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但從事心理學工作四年以上,發表過相當學術水平論文的心理學工作者;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具有心理學知識的、從事與心理學相關的管理工作者。
五、團體會員應該具有一定數量心理學工作者,並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等企事業單位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團體。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兩位會員介紹,並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學術活動,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優先取得本會編輯出版的有關學術資料;
四、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不斷補充更新知識;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凡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取消會籍。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也可用通訊方式進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會章;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參與制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第十五條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長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省全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理事應通過充分醞釀、協商,採用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人選應是心理學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熱心學會實際工作和活動的心理學工作者,以及熱心和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有關學科組織工作和管理工作者。理事人選應經其所在單位推薦產生,並報省科協審核同意。理事要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會的活動計劃;
十一、籌措和分配活動經費,並監督其使用情況;
十二、舉辦學術報告活動,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一般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行使的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檢查、督促本會各機構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行使的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業務主管部門撥款;
二、會員會費;
三、有關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八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會根據學術活動的需要,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組織。不另訂章程。專業委員會實行委員制,其正、副主任委員由理事會聘任,委員人數一般不超過20人。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第九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擬提交下屆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