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金嶺
曾任安徽財貿職業學院黨委書記
耿金嶺,男,漢族,1962年9月出生,安徽亳州人,復旦大學研究生同等學歷。1981年7月參加工作,1991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安徽財貿職業學院黨委書記。
2020年12月11日,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安徽財貿職業學院原黨委書記耿金嶺犯受賄罪一案,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1978年9月至1981年7月,安徽省供銷商業學校會計專業學生;
1981年7月至1997年11月,安徽省貿易學校教師、教研室副主任、主任,教學工作部主任;
1997年11月至2002年12月,安徽省貿易學校副校長;
2002年12月至2006年2月,安徽省貿易學校校長、安徽財貿學院合肥職業技術學院院長;
2006年2月至2016年2月,安徽財貿職業學院院長、黨委副書記;
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安徽財貿職業學院黨委書記、院長;
2017年4月至2020年1月,安徽財貿職業學院黨委書記。
2019年10月30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消息:安徽財貿職業學院黨委書記耿金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0年5月11日,安徽紀檢監察網消息,日前,經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監委對安徽財貿職業學院原黨委書記耿金嶺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耿金嶺違反政治紀律,不落實巡視整改要求,干擾巡視工作,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發放津補貼;違反組織紀律,違規選拔任用幹部,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群眾紀律,違規向學生收取“薄本雜費”;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決定向有關企業借款;違反生活紀律;涉嫌受賄犯罪。
耿金嶺身為高校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放棄黨性原則,背離初心使命,對組織不忠誠不老實,弄虛作假、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濫發津補貼,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品禮金,任人唯親唯利、搞“小圈子”,嚴重破壞單位政治生態;背離以人民為中心的教育發展理念,違規亂收費、增加群眾負擔,違規出借公款;對配偶失管失教,家風敗壞,縱容家屬利用其職務影響謀取私利,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耿金嶺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按規定收回其國務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貼證書;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一、非法收受陳某某146萬元事實
2004年至2018年,耿金嶺通過張某某接受學院職工、合肥市某某圖書發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請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陳某某未經招投標經營學院教材採購業務及工作崗位調整等事項謀取利益。2005年至2018年,張某某收受陳某某送予的財物共計146萬元,耿金嶺對收受財物知情:
2004年,陳某某的公司負責學校教材採購業務。2005年至2008年,張某某三次收受陳某某以“稿費”名義送予的現金共計3萬元。
2008年9月,因部分教師反映教材採購問題,陳某某為繼續經營教材採購業務送給張某某現金10萬元。2008年10月,耿金嶺主持召開院長辦公會時率先發言定調,由陳某某按教材碼樣8%折扣給學校採購教材。2008年至2012年,每年秋季教材結款后,陳某某每次送給張某某現金5萬元,五次共計25萬元。另外,2010年上半年,陳某某以“支持買車”名義送給張某某現金3萬元。
2013年,因教材量增加,陳某某上半年送給張某某現金5萬元,下半年送給張某某現金10萬元,兩次送給張某某現金共計15萬元。
2014年至2017年,陳某某每年春、秋兩季教材結款后,每次送給張某某現金10萬元,八次共計80萬元。
2017年下半年,陳某某獲悉某某學院的教材採購要公開招標,為工作崗位問題,通過張某某找耿金嶺幫忙,並送給張某某現金5萬元。2018年上半年,陳某某又送給張某某現金5萬元。兩次共計10萬元。
二、非法收受林某145萬元事實
2005年至2012年,耿金嶺接受建築承包商林某請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林某承建某某學院3號、4號學生公寓、圖書信息中心等項目及工程款撥付、結算等事項謀取利益。2005年至2012年,耿金嶺收受林某送予的現金共計145萬元:
2005年3月,某某學院行政辦公樓工程對外招標,林某掛靠合肥市大圩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圩公司)參與投標並中標。同年6月份左右,耿金嶺收受林某送予的現金20萬元,同年9月,該項目提前支付了工程款和退還質量保證金等。
2005年11月,某某學院3號學生公寓樓進行續標,林某掛靠大圩公司參與續標。耿金嶺打招呼在開會研究時推薦大圩公司承建並多次提前支付該項目工程款等。2006年春節期間,耿金嶺安排張某某收受林某送予的現金30萬元。
2007年7月,某某學院4號學生宿舍樓對外招標,林某掛靠大圩公司參與投標。耿金嶺打招呼將招標信息透露給林某,后該項目向學院借款200萬元等。2007年底,耿金嶺安排張某某收受林某送予的現金20萬元。
2008年8月,耿金嶺搬家到某某小區,收受林某以“喬遷賀禮”名義送的現金10萬元。
2009年5月,某某學院圖書信息中心對外招標,林某掛靠大圩公司參與投標。耿金嶺打招呼將設計圖紙等招投標信息透露給林某並多次提前支付該項目工程款等。2009年底,張某某收受林某送予的現金20萬元,並告知耿金嶺。
2010年下半年,耿金嶺搬家到某某某小區,收受林某以“喬遷賀禮”名義送的現金5萬元。
2011年下半年,林某將承建的某某學院圖書信息中心工程申報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並找耿金嶺幫忙,耿金嶺代表某某學院與林某簽署了補充協議並將簽署日期提至2009年8月,協議約定圖書信息中心工程如果實現“黃山杯”質量目標,某某學院按工程決算總價7%的標準給予獎勵。2012年1月該工程獲“黃山杯”獎,當月9日,支付大圩公司“黃山杯”獎勵款120萬元。2012年春節前,耿金嶺收受林某送予的現金40萬元。
三、非法收受許某友、許某鎖90萬元事實
2006年至2016年,耿金嶺通過張某某接受許某友、許某鎖請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許某友承建某某學院6號學生公寓樓、培訓中心、三創中心等工程及工程款撥付、結算等事項,為許某鎖承接學院維修項目等事項謀取利益。2006年至2016年,張某某收受許某友、許某鎖送予的財物共計90萬元,耿金嶺對收受財物知情:
2010年至2011年,許某友為獲得某某學院400米塑膠跑道和標準運動場工程、雕塑基礎建設工程、露天劇場工程、水景廣場工程等,通過張某某找耿金嶺幫忙,許某友以邀標等方式承建上述工程並多次送給張某某現金共計10萬元。
2012年6月,某某學院6號學生公寓項目對外招標,許某友通過張某某找耿金嶺幫忙,耿金嶺打招呼提供幫助。2012年底,張某某收受許某友送予的現金10萬元。
2013年5月,某某學院三創中心工程對外招標,許某友通過張某某找耿金嶺幫忙。許某友承接該工程後送給張某某現金5萬元,工程款結算後送給張某某現金5萬元,兩次共計10萬元。
2013年8月,許某友為某某學院東教學樓項目支付部分工程款,通過張某某找耿金嶺幫忙併送給張某某現金10萬元。
2012年12月,某某學院培訓中心工程對外招標,許某友通過張某某找耿金嶺幫忙,耿金嶺打招呼向許某友透露相關招標信息並多次提前支付部分工程款等。2013年中秋節至2015年8月,許某友先後四次每次現金10萬元送給張某某共計40萬元。
2006年至2016年,許某鎖在從事校園設施維修期間多次送予張某某現金共計10萬元。
四、非法收受徐某24.5萬元事實
2006年至2019年,耿金嶺本人或通過張某某接受某某學院現代教育技術中心主任徐某請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徐某職稱評定、崗位調整等事項謀取利益,耿金嶺單獨或通過張某某收受徐某送予的財物共計24.5萬元:
2010年9月,徐某為評審正高級工程師通過張某某找耿金嶺幫忙,並送給張某某現金2萬元。2011年3月,徐某取得正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同年6月專業技術職務被某某學院聘任為正高級工程師。
2010年下半年,徐某為評審省級專業帶頭人找耿金嶺幫忙,並送給耿金嶺現金2萬元,后徐某獲評省級專業帶頭人。
2013年7月,徐某為不參加輪崗通過張某某找耿金嶺幫忙,並送給張某某現金2萬元,后徐某未輪崗仍任現代教育技術中心主任。
2013年9月,徐某為參加國外培訓項目找耿金嶺幫忙,並送給耿金嶺現金2萬元,后徐某被選派參加國外培訓項目。
2016年9月,某某學院準備提拔兩名院長助理,徐某在民主測評中得票數排名第三。為提拔為院長助理,徐某通過張某某找耿金嶺幫忙,並送給張某某現金3萬元。耿金嶺另行組織召開黨委會並經省供銷社批複將院長助理的職數調整為2至3個。2016年11月,徐某等3人被任命為院長助理。
2006年至2019年,徐某為感謝和繼續得到耿金嶺的關照,2006年春節前,徐某送予張某某現金5000元;2007年至2019年春節期間,徐某每年送予張某某現金1萬元,共計13萬元,合計13.5萬元。
五、非法收受董某某、朱某6.8萬元事實
2010年至2019年,耿金嶺接受董某某父親董某請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打招呼,為董某某和其妻子朱某入職學院等事項謀取利益。2010年8月董某某入職學院公寓輔導員,董某送給耿金嶺現金3萬元。2012年8月朱某入職學院專職輔導員,董某送給耿金嶺現金1萬元。
2013年至2019年的每年春節期間,張某某收受董某某、朱某送予的現金4000元及土特產等,七次共計現金2.8萬元,耿金嶺對收受財物知情。
六、非法收受吳某6.3萬元事實
2001年至2016年,耿金嶺通過張某某接受某某學院會計吳某請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繼續使用吳某丈夫洪某某公司開發的財務軟體、洪某某回校任教及離崗、吳某提拔為財務處結算中心主任等事項謀取利益。2001年至2005年的每年春節期間,張某某收受吳某送予的現金1000元,五次共計5000元;2006年至2007年的每年春節期間,張某某收受吳某送予的現金2000元,兩次共計4000元;2008年至2016年的每年春節、中秋節、端午節期間,張某某收受吳某送予的現金或購物卡2000元,二十七次共計5.4萬元,以上財物合計6.3萬元。耿金嶺對收受財物知情。
七、非法收受方某某2.5萬元事實
2014年春節,時任某某學院行知管理學院副院長的方某某為晉陞教授找耿金嶺幫忙併送給耿金嶺購物卡5000元;2014年3月,張某某收受方某某弔唁其父親時送予的現金2萬元。2014年7月,方某某被推薦參加教授任職資格評審,同年11月,方某某晉陞教授任職資格。
2020年7月,耿金嶺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銅陵市人民檢察院向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對其違法所得人民幣421.1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