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縣民政局

永定縣民政局

永定縣民政局是永定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能


(一)根據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編製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開展民政理論和政策研究;根據上級制定的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規,研究制定貫徹意見,負責在本縣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主管全縣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革命烈士、因公致殘人員的呈報、褒揚工作,負責優撫事業單位和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
(三)負責退役士兵、轉業士官、軍隊離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管理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並督促各項待遇的落實;負責全縣退伍軍人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和開發使用工作。
(四)負責農村救災工作。了解、檢查、核實、上報災情,分配、管理救災款物;指導災民恢復生產,開展生產自救、重建家園工作;組織接收、分配管理國際援助、社會捐助的救災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
(五)主管城鄉社會救濟工作,指導鄉鎮敬老院的建設和管理,檢查指導五保人員的統籌供養;負責農村扶貧工作和城鄉特困戶、六十年代精簡職工、矽肺病人的救濟工作。
(六)全面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步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七)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的管理;貫徹落實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指導全縣福利生產,對城鄉福利企業進行宏觀管理;主管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籌集社會福利基金
(八)指導鄉(鎮)村級基層政權和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開展村(居)委委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組織村(居)委會主任及村後備幹部的培訓;推動鄉鎮、村村務公開的規範工作,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組織開展先進村(居)委會的評比表彰活動。
(九)承辦本縣內行政區域的劃分、調整,負責鄉(鎮)街、路、巷的名稱設置、撤銷、更名及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研究行政區域和城鄉發展規劃;參與省、縣(市)行政區域邊界勘界工作,組織縣際行政區域邊界勘界工作,承辦鄉(鎮)際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及行政區域爭議;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推進地名標準化,收集、管理地名資料,編輯出版政區圖和地名圖書。
(十)開展社區建設的研究,擬定發展規劃和指導綱要;指導全縣社區服務工作,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與發展。
(十一)負責縣級社團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社團;負責社團行政複議工作。
(十二)負責縣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研究提出並監督執行有關收費及財務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十三)主管全縣婚姻登記、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和婚姻服務機構的審批、管理工作,指導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負責涉港、澳、華僑、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工作;推行婚姻習俗改革。
(十四)負責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和鄉(鎮)村公益性骨灰寄存(堂)室的管理和建設;會同公安部門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五)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計劃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六)負責民政系統的幹部培訓、職工教育和幹部隊伍建設。
(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參與綜合性文件和領導講話稿的起草工作,負責全縣民政工作會議和鄉(鎮)民政辦主任會議的籌備和會務工作;負責文秘、信息、簡報、保密、檔案、信訪、保衛和機關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後勤工作;協調機關各股的工作;負責民政理論研究和宣傳工作;承擔局機關及局直屬事業單位幹部職工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及機構設置、人員編製、勞動工資的管理,擬定全縣民政幹部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民政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全縣民政幹部、職工的業務培訓、表彰工作,負責本局離退休幹部職工的管理工作,辦理領導批辦的其他工作。
(二)計劃財務股
負責全縣民政計劃財務工作,研究制定並監督執行財務規章制度,管理民政事業經費,並檢查監督其他經費的使用情況;承擔全縣民政統計工作;主管局直屬單位基建投資、物資計劃工作;負責仙崬林場、縣良種場“兩場”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發放工作。
(三)優撫安置股
負責全縣擁軍優屬工作和現役軍人、革命傷殘人員、複員退伍軍人、參戰民工、烈軍屬等優撫對象的撫恤、定補、優待及國家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制定撫恤優待的地方性法規,完善撫恤優待制度;負責革命烈士的呈報、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工作。
負責全縣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和複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全縣退伍軍人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負責軍隊(含武警)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四)救災救濟股
負責農村救災工作,組織查災、計災、核災並上報災情,分配管理並監督使用救災款物,接受、分配國際援助及社會捐助的救災款物,組織指導災民開展生產自救、恢復生產、重建家園;指導鄉鎮敬老院建設和五保統籌供養工作;負責城鄉貧困戶和六十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矽肺病人的救濟工作。
建立、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嚴格審批程序,確保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對象及時得到救助,積極協調與相關部門的關係,做好“三條保障線”的銜接。
(五)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
負責鄉(鎮)村級基層政權和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的日常工作;負責村(居)委會主任及後備村幹部的培訓,指導村(居)委會換屆選舉,負責村委會組織法和居委會組織法的貫徹落實,指導、推進村(居)民自治活動,負責先進鄉(鎮)評選上報和村(居)委會的表彰。
開展社區建設的研究,擬定發展規劃和指導綱要,提出社區建設總體發展的建議和意見;指導全縣社區服務管理工作,舉辦社區建設培訓班,推動社區建設。
(六)區劃地名股
研究制定全縣行政區域劃分、調整和城鎮發展規劃;承辦鄉(鎮)、村區劃的劃分、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負責全縣地名工作,指導地名更名、命名,推廣使用標準地名;指導制定、修訂地方性地名管理規定,管理地名資料檔案,編輯出版政區圖和地名圖書。
(七)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股
負責全縣性社團的審批、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監督社團活動,依法對社團重大活動和財務收支狀況進行監督審計,查處違法社團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社團;負責社團的行政複議工作,指導社團發展第三產業,發揮社團的積極作用。
負責縣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研究提出並監督執行有關收費和財務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八)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
貫徹落實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推動殘疾人就業工作;指導福利生產,對城鄉福利企業進行登記、審批、年檢,負責福利企業的管理、福利生產周轉金的使用及回收。
負責《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貫徹落實,指導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辦理涉港、澳、華僑、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工作;負責《收養法》的貫徹落實和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指導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負責全縣殯葬管理;指導殯儀事業單位和鄉(鎮)、村公益性骨灰寄存堂(室)的建設和管理;推行婚喪習俗改革,發揮村級紅白理事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