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

吸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毒駕,拼音為dú jià。是指未戒斷毒癮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存在安全駕駛的隱患。“毒駕”和“酒駕”都是機動車駕駛員上路前絕對禁止的行為,但刑法並未對“毒駕”的法律責任做出明確的規定。

癥狀


司機在吸食冰毒等毒品后,會出現亢奮、幻覺等癥狀;而在吸食海洛因等傳統毒品時,則會出現嗜睡、頹廢等癥狀。毒癮發作時產生的身體無力、行為異常、意識障礙人格改變等,會嚴重影響司機駕車時的判斷,進而引發交通事故。

危害


個人

吸食合成毒品人員在吸毒后,所產生的精神極端亢奮甚至妄想、幻覺等癥狀,會導致駕駛人脫離現實場景,判斷力低下甚至完全喪失判斷。因吸毒后駕駛機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不斷增多,特別是導致多人傷亡的惡性交通事故時有發生。
研究表明,司機毒駕時的反應比酒駕還要慢9%。酒後駕車比正常反應時間慢12%,“毒駕”則比正常反應時間慢21%,吸毒後人往往會出現幻象,駕駛能力嚴重削弱,為惡性交通事故的發生埋下隱患,毒駕作為危險駕駛罪危及到人們的安全。

社會

陳桂勇是中國科學院生物物理所下屬子公司的一位總經理,他有一個寶貴的文件夾,在那個文件夾里儲存的是多年以來搜集到的機動車駕駛員毒后駕車的相關資料,有見諸媒體的報道,有科學研究的數據,還有大量觸目驚心的圖片。其中媒體報道部分只是列出了報道題目,但即使這樣,用五號字也打滿了8頁A4紙。這裡面最早的是2003年7月的報道《長樂三輪車司機吸毒后成“快車手”,一路狂奔開到邊防所被拿下》,最後一條是10年8月《遼寧丹東:吸毒男子瘋撞數車,母親與民警輪番勸說后自首》。2010年7月26日,因某的哥“毒駕”在北京南四環造成21輛車剮蹭。借毒品“提神”的還有貨車司機。從“毒駕”的案例來看,吸毒司機無視道路使用者及路人安全,遠比酒駕給社會帶來的危害嚴重。這必須引起我們的重視。

現象原因


個人心理

駕駛員存在僥倖心理。部分吸毒駕駛員認為,當前公安機關對“毒駕”的查處力度遠不及“酒駕”查處力度。與此同時,交警在檢查中單靠肉眼難以判斷其是否吸毒,正是由於“毒駕”的隱蔽性,使吸毒駕駛員抱著容易逃避交警的檢查不易被查處等種種僥倖心理,從而使“毒駕”行為呈現增長的態勢。

法制缺陷

對“毒駕”處罰力度較輕。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並未對“毒駕”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吸毒后駕駛”沒有相關的處罰依據。在日常執法中,“毒駕”行為只要未造成嚴重後果,只能依照 《禁毒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對吸毒行為進行處罰。
造成嚴重後果且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以上的,則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規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或根據不同情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換言之,就是“毒駕”行為不肇事不擔刑責。因而使預防和打擊“毒駕”行為處於被動狀態,這在一定程度上也“縱容”了“毒駕”行為的長期存在。交警部門對“毒駕”的監管乏力。當前,交警在對“毒駕”的查處中仍面臨諸多困難和問題。
公安部日前發布了新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該法規首次對毒后駕駛做出了明確規定,對吸毒人員申請駕駛證做出了“零容忍”的態度,對查出毒后駕駛的駕駛者一律註銷駕駛證,並三年內不得申報領取機動車駕駛執照,該規定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針對暴露出的吸毒后駕駛機動車問題,對吸毒人員申請駕駛證或者駕駛機動車採取“零容忍”措施,嚴格限制吸毒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按照新規定,3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3年的,不得申請駕駛證;駕駛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或者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的,要註銷駕駛證。

保險理賠


2012年3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網發布《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其中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對於醉駕、毒駕傷人的情況,保險公司要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在法國,一旦被查出酒駕或毒駕,司機至少被罰6個駕駛分(法國駕照實行終身制,12個駕駛分被罰光司機必須重考駕照),嚴重的則被當場吊銷駕照。如果是酒駕或毒駕導致過失殺人,則會被判處7年監禁和10萬歐元罰款。

荷塘效應


案例

2010年5月26日晚8時30分,杭州一狹窄的三岔路口處,一輛轎車在10多分鐘里撞飛了4個攤位,連撞17人,最後將一個女孩壓在車底下。憤怒的群眾將車掀翻救出女孩后才制止了慘劇的擴大。后經涉毒檢測表明,肇事男子吸食了K粉(氯胺酮)。據肇事者傅某事後交待,他覺得當時的感覺像是在電子遊戲的場景中,路人就像遊戲中的人物一樣,車子撞人越多,他的遊戲得分就越高,他就越覺得興奮。“這不是交通事故,簡直是在殺人!”這是一位目擊者的原話。

相關效應

吸毒對於健康的危害不需贅述,而當吸毒和駕駛這兩個名詞聯繫起來后,肇事就呼之欲出了。僅僅見諸媒體報道的吸毒導致交通事故的案例數量就呈現急劇增加的態勢,分析其原因和趨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禁毒系教研室主任李文君認為:“新型毒品極為易制導致其急速蔓延,而機動車保有量急劇增長使得吸毒群體中有車和會開車的人數劇增。新型毒品吸食者經歷過吸食、成癮已到了嚴重成癮(集中發病)的階段,毒性的累積使他們的大腦受到嚴重侵害,具有吸毒成癮史的駕駛人會出現躁狂、幻覺、臆想等精神癥狀。”綜合這些因素,並結合公安系統內部數據,李文君認為,2009年~2010年發生的吸毒導致交通事故的案例必然呈急劇增加的態勢,呈現出“荷塘效應”。(經濟學中“荷塘效應”的原理:假設第一天,池塘里有一片荷葉,一天後新長出兩片,二天後新長出四片,三天後新長出八片,可能一直到第47天,我們也只看到池塘里依然只有不到四分之一的地方長有荷葉,大部分水面還是空的,而到第48天荷葉就掩蓋了半個池塘,又過了僅僅一天,荷葉就掩蓋了整個池塘。在47天的“臨界點”之前,信息可能都處於緩慢的滋長期,難以引起人的注意,而一旦到了最後一天,瞬間爆發,其影響力將讓人瞠目結舌。)
近些年,新型毒品逐漸泛濫,李文君說:“現在甚至在網路上可以找到自製新型毒品的教程。”而另一方面,“很多年輕人對於科學知識並沒有積極的理解,當得知相較於傳統毒品的‘生理依賴’,新型毒品主要是‘精神依賴’時,往往認為自己可以嘗試一下,然後再戒掉”。特別是在比較富裕的年輕人群中,吸食新型毒品的現象並不鮮見,最典型的如冰毒(甲基苯丙胺)和K粉,所謂“溜冰打K”。而“飆車族”、“飛車黨”也往往出現在這個階層。因此,毒后駕駛的問題絕不可忽視。與傳統毒品的生理抑制作用不同,新型毒品往往為興奮型和致幻型,這就是為什麼肇事者會有“撞人遊戲”的感覺。
其他案例正在不斷的發生。

預防


加強監管

我國申領駕證,並不檢查申領者有無吸毒史。據統計,浙江在冊的12萬吸毒人員中,有1/4的人持有機動車駕駛證。根據在武漢的調研,這一比例已達1/3,由於吸毒行為的隱蔽性和檢測的滯后性,被查出的‘毒駕’案恐怕只是冰山一角。事先檢查、源頭管控,才是治本之道。
辦理過北京“毒駕”第一案的丰台區檢察院公訴處處長馬若怡說,該院共辦理過5件“毒駕”案,其中3件駕駛人是“的哥”。她建議飛機、火車、船舶、公交、地鐵、出租和長途客運等事關公共安全的行業,招聘司機時應當檢查“涉毒”狀況,將有吸毒史的應聘者擋在“門外”。
加強對吸毒人員駕駛資格的管理,也是預防“毒駕”的有效措施之一。董來超認為,緝毒部門在查處吸毒違法行為人時,應該同時查吸毒人員是否具有駕駛資格,並與交警部門協作,針對有吸毒史人員、吸毒成癮人員及被責令社區戒毒或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等,區分不同情形分別採取申領從嚴把關、延期審驗、不予申請和審驗及暫扣、註銷駕照等措施。因戒毒難、復吸率高,兩部門還應該完善信息互通共享機制。

唾液測毒

不能路邊檢測,也是“毒駕”頻發的原因之一。交警讓司機對著儀器吹口氣,立即就能測出其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的含量。而緝毒人員要想知道司機是否涉嫌“毒駕”,一般採取尿檢、血檢的方法,結果要等到數小時甚至24小時后才能出來。
而‘唾液測毒’可以當場出結果。據介紹,“唾液測毒”只需一個測試條或一個特製棉簽,只要沾有司機唾液的測試條呈陽性、棉簽顏色改變,就可認定其吸食了毒品,準確度達95%以上。‘唾液測毒’靈敏度很高,吸毒兩天內查出的概率達99%。另外,有些藥物含有部分受管制的精神性藥品成分,‘唾液測毒’還能區分出是‘吃藥’還是‘吸毒’。
澳大利亞、美國等發達國家早已用“唾液測毒”技術在路邊對司機進行吸毒篩查。2010年上海世博會期間,浙江公安廳禁毒總隊採用唾液技術在路邊對司機進行吸毒檢驗,取得良好效果。浙江、江蘇、內蒙古和雲南等地也在使用這項技術進行路邊篩查。‘唾液測毒’成本很高,普及尚有難度。同時,‘唾液測毒’只是粗篩,並不能作為法庭上的證據使用。

入法趨勢


國內現狀

現有法律法規並未對“毒駕”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實踐中,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只能依照《禁毒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對吸毒行為本身進行處罰:行政拘留、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及強制戒毒;造成嚴重後果且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以上的,一般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或根據不同情節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不肇事不擔刑責,一旦肇事就是惡性事故。懲治力度與違法成本很不相稱,難以遏制“毒駕”行為。全國發生的“毒駕”案例呈現出爆髮式增長態勢。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等文件中。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飲酒、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應當接受測試、檢驗。這些條款雖然對於吸毒后駕駛的犯罪性質都有界定,但是遺憾的是,對於路邊篩查的執法細則尚未完善。有消息稱,在“危險駕駛罪”進行討論的草案中,暫時沒有提到吸毒后駕駛的相關內容。內蒙古自治區的作法,是個很典型的案例。對於交管部門而言,向禁毒部門申請技術協助,怎麼樣都是“求人的事”。在沒有相關文件授權之前,誰又願意總去“求人”呢?而對於禁毒部門也是如此,沒有相關文件的授權,插手交管工作似乎也有“越權”之嫌。

國外立法

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當地政府借鑒2003年12月通過了《道路安全法(葯后駕車)議案2003——違禁藥物路旁唾液篩查》。該法規定,採用唾液而非血液,進行路旁隨機檢測大麻和甲基苯丙胺這兩種違禁藥物。檢測對象為所有的駕駛人,而且採用的是隨機篩查的方法,而不是經警察判斷為有用藥嫌疑后才對其採集血樣檢測。從此,維多利亞州成為全球第一個立法規定實行路旁隨機篩查毒品的地區。考察澳大利亞作為毒后駕駛治理先驅的成功經驗,會發現該國對毒后駕駛制定了一整套法律系統:《2000年12月維多利亞葯后駕車立法》、《道路安全(修正案)條例2000年版》、《道路安全法(葯后駕車)議案2003——違禁藥物路旁唾液篩查》,以及路旁隨機篩查毒品的地區後續出台的《執行指導方針》、《質量控制程序》等相關文件。

國內趨勢

2010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轟動全國的“孫偉銘案”二審辯護律師施傑提交了《關於增加危險酒後駕駛——危險駕駛罪的建議》提案。這標誌著,社會對於危險駕駛的重視程度正日益提高。與此同時,又有一個問題浮出水面——危險酒後駕駛是否能涵蓋“危險駕駛”這個概念?業內人士都知道,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基本等同於吸毒這個概念,而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其危險性遠比酒後駕車可怕得多。
2011年9月,浙江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了《浙江省禁毒條例(修訂草案)》浙江已經開始修改禁毒條例,規定:被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人員,機動車駕駛證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會被註銷;被責令在社區戒毒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戒毒期間效力中止,並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為保管;被強制隔離戒毒、被責令在社區戒毒的吸毒人員,在戒毒期間不得駕駛機動車,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按無證駕駛處罰。
2012年3月,全國政協委員、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主任施傑呼籲“毒駕”應該儘快入刑。應將服用國家管制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範疇。“國外相關立法以及我國香港、浙江等地的立法、執法實踐,已為‘毒駕’入刑奠定了基礎。
截至2017年底,全省登記在冊吸毒人員48225人,在一些毒品猖獗和運輸物流發達的地區,毒駕案件呈現多發頻發態勢。
2018年上半年,河北全省就已查獲毒駕案件85起。2018年以來,河北省已註銷涉毒人員駕駛證1308個,拒絕吸毒人員申領駕駛證125人。對全省8900餘家運輸企業、91萬駕駛人進行實時比對,一旦發現有吸毒記錄的,立即將監管任務下發到基層大隊,由民警督促企業進行調整,將其調離駕駛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