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法學派

19世紀末資產階級法學的派別

社會法學派指的是19世紀末葉以來資產階級法學中一個派別,後來更是二十世紀三大法學派之一。西方法學家一般認為該派具有下列的一個或兩個特徵:①以社會學觀點和方法研究法,認為法是一種社會現象,強調法對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種社會因素對法的影響;②認為法或法學不應像19世紀那樣僅強調個人權利和自由,而應強調社會利益和“法的社會化”。

社會法學派:從社會本位出發,把法學的傳統方法同社會學的概念觀點、理論方法結合起來研究法律現象。注重法律的社會目的和效果,強調不同社會利益整合的法學流派。

說法


法國A.孔德在西方法學著作中,常被認為是早期社會學法學的創始人。社會學法學的早期代表英國社會學家H.斯賓塞認為社會和國家如同自然界生物一樣,是一個有機體;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也是生存競爭和強存弱汰;法的任務只在於維護個人自由;每個人只要不妨害他人的同樣自由,就可以從事他所願意從事的任何活動。奧地利社會學家L.貢普洛維奇認為社會發展的動力是種族鬥爭;國家起源於較強的原始民族對較弱的原始民族的征服;法是社會中統治集團通過國家權力對被統治集團進行統治的工具;法的原則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
法國社會學家G.塔爾德和美國社會學家L.F.沃德等人則被認為是早期社會學法學中的心理學法學派創始人。19世紀末新功利主義法學的主要代表德國法學家R.von耶林和新黑格爾法學首創人J.柯勒,也被認為是早期社會法學派的首創人。耶林認為“法律是國家通過外部強制手段而加以保護的社會生活條件的總和”。20世紀社會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奧地利法學家E.埃利希、德國社會學家M.韋貝爾、法學家H.坎托羅維奇和美國法學家R.龐德等。與早期社會學法學家的主要區別是:他們不僅認為法是一種社會現象,而且特彆強調法的社會作用和效果;他們不是強調個人權利和自由,而是強調社會利益和社會調和;他們不是僅從人種學生物學或心理學一個角度,而是綜合各門學科解釋法律現象。·····

學派介紹


龐德曾將社會法學派和其他法學派(主要是分析法學派自然法學派)的區別歸納為以下幾點:該派著重法的作用而不是它的抽象內容;它將法當作一種社會制度,認為可以通過人的才智和努力,予以改善,並以發現這種改善手段為己任;它強調法所要達到的社會目的,而不是法的制裁;它認為法律規則是實現社會公正的指針,而不是永恆不變的模型。
在20世紀的西方法學中,還有不少派別雖與龐德等人的社會法學派觀點有所不同,而在許多基本觀點上又極為類似,因此可列為社會法學派的支派,如社會連帶主義法學派(見狄驥)、美國的現實主義法學派、歐洲大陸各國的自由法學派、利益法學派、北歐各國的斯堪的納維亞法學派以及心理學法學派等。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社會法學派在理論上並無顯著改變,但在方法論上日益與自然科學或綜合學科結合而成為一種應用法學

流派關係


所謂法學流派,實際上是古今中外的法學家在對法進行定義的過程中,因研究方法、研究角度、視野寬窄等的不同,對法做出了不同的定義。與社會法學派向對應的主要法學流派主要包括自然法學派、綜合法學派、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
自然法學派更強調法的正當性,即立法、司法、執法,以及法律制度、法律理念本身是否符合最廣大人類的普世價值觀,認為在實然法之上還有一個更高的標準,即應然法,凡是不符合應然法的實然法都不是真正的法,即“惡法非法”;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則更強調法的來源,認為凡是由法定立法權的立法機關依據法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來的法,就是真正的法;而缺失對立法權正當性、立法程序正當性、實然法本身正當性的考量,所以是“惡法亦法”,如德國法西斯的《消除人民痛苦法》。
社會法學派更強調法對社會的作用和影響,他首先承認法是社會的產物,社會的發展決定了法的發展,但同時強調法對社會能動反作用。認為能夠在社會生活中產生作用,即實現立法目的和對人力社會有積極推進作用的法就是真正的法,反之就不是真正的法。我國《繼承法》實施之時,雖然將女兒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但是當時在我國很多地區,女兒的繼承權是根本無法得到保證的;所以繼承法將女兒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規定,在社會法學派看來,就不是真正的法律,僅僅是紙面上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