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留成
外匯留成
外匯留成是指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規定外匯收入的廠商能按一定比例得到自留外匯的制度,又稱“外匯分成”。實行出口商品外匯留成,是國家鼓勵出口,增加外匯收入,支持地方生產建設,發展對外貿易的一項重要經濟措施。
⒊旅遊業屬於創匯型產業,企業涉及外匯業務較多,制度中應對這方面作出相應規定。同時,銀行制度規定,企業的留成外匯調劑收入到入稅後利潤,按大部分用於生產發展,少部分用於福利、獎勵的原則使用。新制度將調劑外匯收入計入當期損益。
諾斯認為“制度是個社會的遊戲規則,更規範的講,它們是為人們的相互關係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他將制度分為三種類型即正式規則、非正式規則和這些規則的執行機制。正式規則又稱正式制度,是指政府、國家或統治者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識創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經濟規則及契約等法律法規,以及由這些規則構成的社會的等級結構,包括從憲法到成文法與普通法,再到明細的規則和個別契約等,它們共同構成人們行為的激勵和約束;非正式規則是人們在長期實踐中無意識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並構成世代相傳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價值信念、倫理規範、道德觀念、風俗習慣及意識形態等因素;實施機制是為了確保上述規則得以執行的相關制度安排,它是制度安排中的關鍵一環。這三部分構成完整的制度內涵,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
制度,也稱規章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
規章制度的使用範圍極其廣泛,大至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各行業、各系統,小至單位、部門、班組。它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因此,規章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督促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體現權利與義務一致、獎勵與懲罰結合,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留成外匯的分配和使用範圍
凡經批准經營對外貿易出口業務的各類外貿公司(包括專業進出口公司、工貿公司、地方外貿公司和經批准有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及企業聯合體等,下同),其經營的出口商品(含商品和自營出口商品)在實際出口后,實行按出口商品收匯全額比例留成。
2.非貿易外匯留成
(一)留成外匯的使用,應本著用於發展生產,改善創匯條件,調動創匯部門的積極性,增加外匯收入的原則,各單位應嚴守財經紀律,按有關規定的範圍合理使用。
(二)旅遊外匯留成應確保用於發展旅遊事業,地方由省、市、自治區的每季度計算一次,撥交省、市、自治區計委統一安排使用。但廣東和福建兩省對華僑旅行社經營旅遊業務的外匯收入,應按華旅外匯收入實績,分配給華旅部分留成外匯額度,具體比例由兩省計委,僑辦和華旅共同商定。中央級單位的旅遊外匯留成按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三)分配給友誼商店、工藝美術公司服務部和文物商店外匯留成由省、市、自治區的中國銀行每季度計算一次。留成外匯的百分之五十使用權歸省、市、自治區計委,用於扶植旅遊商品生產,並負責安排好內貿經營的旅遊商品的供貨計劃,不得挪作他用。另百分五十使用權歸各地銷售單位。
(四)其他非貿易留成外匯,除另有特殊規定外,使用權原則上歸創匯單位。中央部委局及其所屬單位使用留成外匯時,憑部委局批准的文件使用;地方單位憑上級主管單位批准文件使用。
(一)出口機電產品、成套設備及零配件(包括以進養出的凈創匯部分和項目出口的部分),按當年實現的出口收匯全額留成50%(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及配套設備的外匯包括在內,不再另撥)。字串5
(二)軍工部門出口的軍品(不含民品),按當年實現的出口商品收匯留成100%。字串4
(三)出口原油、成品油,屬於國家計劃統一分配的,按當年出口商品收匯留成3%。經批准在國家統一分配計劃之外,專項代理出口的增產原油、成品油,其收匯全部留給委託單位。“煤代油”代理專項出口的原油、成品油,按出口商品收匯留成50%。結餘的留成外匯額度年底上繳。字串9
(四)各類外貿公司經營、出口的商品,按出口商品凈創匯金額(即扣除進口原料、材料、輔料、設備等用匯)留成30%。
(六)為解決各類外貿公司搞好出口業務經營所需的外匯費用,按當年完成的出口商品收匯實行出口商品外匯留成,包干使用。各類外貿總公司的出口商品收匯,包括總公司本身和的出口商品收匯,由總公司提取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各類地方外貿(工貿)公司,和經批准有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及企業聯合體的出口商品收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廳(委、局或外貿局)統一提取分撥給各公司。此項外匯留成用於各類外貿公司為經營出口商品出國推銷、駐外代表、商情資料、律師費、寄售倉租費、樣品購置、扶持出口企業的小型、自有加工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自有車船、倉庫機械用具的維修用料費用等。其留成比例:各總公司系統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各類外貿公司,都按出口商品收匯總額留成1%。出口原油、成品油(包括代理出口的增產原油、成品油和“煤代油”的原油、成品油)和軍工部門出口軍品不計取此項留成。
(七)廣東、福建省實行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對其一般出口商品的收匯留成,具體辦法另定。
(八)內蒙古、新疆、廣西、寧夏、西藏五個民族自治區的出口商品收匯留成比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應享受國家的優待,除西藏自治區仍按原規定100%留用外,內蒙古、新疆、廣西、寧夏四個民族自治區按實際出口商品收匯留成50%。青海、貴州、雲南三省按實際出口商品收匯留成50%。
貿易出口收入的外匯按照出口收匯全額計算留成外匯。出口收匯全額是指出口結匯收人剔除歸還出口單位使用自有外匯為該筆出口代墊的運保費、傭金、賠款和銀行未扣手續費,歸還生產出口產品使用的以進養出周轉外匯本金,歸還經批准用增產產品出口收匯償還生產該筆產品所直接使用的本息后的餘額。將貿易出口外匯全額按制訂的《各種貨幣對美元內部統一折算率表》折算成美元,再將美元數額乘以國家規定的中央、地方、創匯單位的留成比例,乘積所得分別為中央、地方和創匯單位的外匯額度留成,留成幣種為美元。
留成的計算,如果批准留成外匯的單位只有收入,不需要支出外匯的,按收人全額計算留成;對有收有支的單位,按收人減支出的凈外匯收人計算留成。各單位所收入的,除經特殊批准者外,均應將所收人的外匯全部賣給銀行,由銀行記載創匯實績,每個季度根據創匯實績計算一次留成;對按凈外匯收入計算留成的單位,如不能按季結算出凈外匯收入,也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計算留成的時間。民航、交通、鐵路、郵電、海關和保險的外匯收人集中在中國銀行總行計算留成。
貿易外匯留成的核撥分為三種情況:
該地區出口收匯后貿易留成外匯的核撥
其方法是,各貿易創匯單位按月根據的結匯水單,匯總出口收匯全額編製出口商品收匯留成計算表,經結匯的核對蓋章后報送經貿部門審核,經貿部門將審核結果報送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審核后,按照規定的分配比例將留成外匯額度用調撥單或撥匯函的形式分別核撥給創匯單位和地方人民政府;
異地代理出口收匯后貿易留成外匯的核撥。
其方法是,異地代理出口的外貿公司在收妥出口貨款后,應通過當地外匯指定銀行將出口收匯原幣划轉委託單位,由委託單位在委託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手續,然後按照該地區出口收匯后貿易留成外匯的核撥程序辦理外匯留成,而不能由異地代理出口的外貿公司代辦結匯后再通過外匯管理部門劃撥額度;
異地收購出口收匯后貿易外匯留成的核撥
其方法是,異地收購出口的外貿公司在收妥出口貨款后,由外貿公司在所在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后,再按該地區出口收匯后貿易留成外匯的核撥程序辦理外匯留成,然後通過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將全部留成外匯額度划給委託地外匯管理部門,再由委託地外匯管理部門按規定比例分撥給委託單位和委託地人民政府。非貿易外匯留成的核撥,經批准實行外匯留成的中央單位,應向財政部編報年度非貿易外匯收支計劃,按季(年)同中國銀行核對收匯實績,並向財政部申請留成外匯額度,經審批后,由中國銀行辦理劃撥手續,年度終了后,將根據各單位的外匯決算,對全年的外匯留成額度進行總清算,多退少補;地方單位則憑上一級主管單位的申請文件,到當地中國銀行辦理計算和劃撥留成外匯的手續,並抄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