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功爵制

軍功爵制

軍功爵制的出現和確立,在先秦軍事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在春秋以前列國普遍存在"世卿世祿"制度。國家在選拔人才,包括軍事將領時,實行"親親尊尊"路線,主要在奴隸主貴族中選取。平日村社各級首領,戰時也就是各級軍官。戰場上軍功一錄於村社首領名下,普通士兵無論在戰爭中立下多大功勞都被看作是因村社土地關係而產生的義務,軍功不會改變他們的社會地位。戰國時列國推行的變法運動,有力地打擊了舊貴族特權。而廢除"世卿世祿"制度,就為新的軍功爵制出台準備了社會條件。秦是推行軍功爵制最徹底的國家,對當時和後世的影響也最大。

歷史


魏國變法最早,提出"食有勞而祿有功",不再以"親、故"而以"功勞"作為賞賜的標準,實際上已經具有了軍功爵制的性質。吳起在楚變法,"使封君之子孫三世而收爵,絕減百吏之祿秩",然後用所收減的爵祿"以奉選練之士",也具有軍功爵制的特點。秦是推行軍功爵制最徹底的國家,秦的軍功爵制最典型,對當時和後世的影響也最大。
秦的軍功爵制主要包括兩項內容:其一,"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這就是說凡立有軍功者,不問出身門第、階級和階層,都可以享受爵祿。軍功是接受爵祿賞賜的最必要條件。其二,"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這是取消宗室貴族所享有的世襲特權,他們不能再像過去那樣僅憑血緣關係,即"屬籍",就可以獲得高官厚祿和爵位封邑。
這項規定,造成了戰國時"宰相必起於州部,猛將必發於卒伍"的時代特點。軍功爵制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顯示了勃勃生機。
在變法運動的推動下,趙、燕、韓、齊等國也實行了新的任官制度。如:
趙孝成王依據趙襄子時代"功大者身尊"的法規,下令對降趙的韓上黨守馮亭等“以萬戶都三封太守,千戶都三封縣令,皆世世為侯,吏民皆益爵三級,吏民能相安,皆賜之六金"。
在燕國,實行了"公子無功不當封"。樂毅破齊有功后,“燕昭王大悅,親至濟上勞軍,行賞饗士、封樂毅於昌國,號昌國君”。並以上功、中功、下功、無功來區別賞賜的等差。
在韓國,申不害創立了一套"循功勞,視次第"的任官制度,規定"見功而與賞,因能而授官"。
在齊國,齊威王也選賢任能,因功授官,封賞功效卓著的即墨大夫,烹殺逢迎取譽的阿大夫。趙、燕、韓、齊實行的這套新制度,也就是新的軍功爵制的不同表現形式。

賜爵原則


秦國施行的軍功爵制,在賞賜爵秩的原則上還有較嚴格的限制。
其原則之一,是"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韓非子·定法》說,商鞅制定的秦法是:凡戰士能斬得敵人一顆首級,就可以獲得爵位一級及與之相應的田宅、庶子,也可以做官。斬殺的敵人首級越多,獲得的爵位越高。如果能斬敵人首級五顆,還可以役使隸臣五家。總之,軍功的大小決定著將士"尊卑爵秩等級"的高低。
其原則之二,是爵位高者賞賜重,爵位低者賞賜輕,對士兵的獎賞低于軍官。依秦制,劃分爵位為二十級,從一級公士到二十級徹侯。軍隊在攻城圍邑時如能斬殺敵人八千以上,野戰時如能斬殺敵人二千以上,就是全功。凡立全功的部隊,就對全軍進行賞賜,而賞格依五大夫(九級)為分界,劃分為兩類,對五大夫以上的高爵賞賜重,在正常的官爵升遷之外還有"賜邑"、"賜稅"、"稅邑"等。而對五大夫以下的低爵,則只賞賜官爵一級,或者最多加賜幾千錢、幾個奴隸而已,沒有"賜稅"、"賜邑"、"稅邑"等重賞。
其原則之三,是賞罰并行,立功有賞,無功者罰,賞罰分明。秦國軍隊以伍為基本戰鬥單位,據《商君書·境內》篇,一伍之中如有一人戰死,其餘四人即獲罪;如有二、三人戰死,其他人的罪名更重。將功折罪的唯一方法是殺敵:一人戰死,須殺敵一人。二人戰死,須殺敵二人。所以秦軍戰士要想得到"斬一首爵一級"的獎賞,必須是在斬殺敵人的數量中扣除了己方死亡人數后,方能獲得。這樣一來,士兵要想獲爵位並不是輕而易舉的事。因為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交戰雙方的武器裝備相差無幾,又是近身肉搏戰,想要在戰鬥中只斬殺敵人而自己不受損失,幾乎是不可能的。

重要意義


新的軍功爵制是以國家授田及土地私有製為基礎的制度,它不同於舊的份地制。舊制度以"份地"的形式來酬答服兵役者;新制度以"爵祿"的形式來酬答服兵役者。因而"爵祿"制較之"份地"制有著無可比擬的優越性,它能激起廣大官兵對爵祿、田宅和稅邑、隸臣等物質利益的巨大貪慾,從而起到增強軍隊戰鬥力的作用。事實上,由於軍功爵制的實行,列國也都程度不同地收到了富國強兵的效果。魏國實行軍功爵制最早,所以戰國初魏國以武力稱雄一時;楚國自吳起變法,實行軍功爵制以後,數年之間便"南平百越,北並陳、蔡,卻三晉,西伐秦",國勢大張。秦國的軍功爵制最完善、最合理,所以秦國的軍隊戰鬥力最強。
據《荀子·議兵篇》,齊國的技擊之士冒死戰鬥,所得賞金不過八兩,再無賞賜,具有雇傭兵性質,所以戰鬥力有限。魏國的武卒"中試則復其戶,利其田宅",享受免稅免徭役的優待,一旦身衰力竭,優待條件並不改變,所以不但軍隊更新不易,而且優待眾多士卒會造成國庫空虛。受優待的士卒如果戰死則會影響自身的利益,因此戰鬥力不強,是"危國之兵"。只有秦國將士有功既賞爵位,又益田宅、庶子,可以成為軍功地主。如果不斷立功,還可以不斷受賞,直至獲得高官厚祿,所以能"最為眾強長久","四世有勝"。
軍功爵制與舊的"爵祿"制度也有本質上的不同。據《孟子·萬章下》說,周代的"班爵祿"制度分為兩級:天子所班是"公、侯、伯、子、男",諸侯所班是"卿、大夫、上士、中士、下士"。這種"爵祿"制度實質上是分封制的一個內容。雖然在諸侯和卿大夫有功時,天子和諸侯也有因功行賞的"分職、授政、任功"等賞賜形式,但在這種爵祿制度中始終貫徹一條"親親尊尊"的原則。這就使得軍功不可能完全與爵祿統一起來,而且依軍功班爵祿的範圍也十分有限,只能在少數奴隸主貴族中進行,同時隨之而來的就是對於所賜爵祿的世襲。換句話說,這種因軍功或事功而獲得的采邑爵祿最終仍表現為卿大夫的"世卿世祿"制度。
但是,在新的軍功爵制中,"親親尊尊"的原則已為"不別親疏,不殊貴賤"的原則所取代。在量功錄入時堅持以"功"為主要標準,是"見功而行賞,因能而授官"。在新的軍功爵制下,即使貴如趙國的長安君,"人主之子也,骨肉之親也",也要再立新功。"猶不能恃無功之尊,無勞之奉,而守金玉之重也"。
由於軍功爵在原則上排斥血緣宗法關係,所以賞賜的範圍遠較以前擴大了,不再局限於少數奴隸主貴族,所有參戰的將吏、士卒,只要立有軍功,都在賞功酬勞之列。軍功爵制的爵秩也由原來的"卿、大夫、士"等少數級制擴大到自"公士、上造"直到"關內侯"、"徹侯"等二十餘級。如果說春秋以前的爵祿制度是一種貴族制度,那麼戰國時的軍功爵制則為庶民入仕提供了方便條件。《鹽鐵論·險固》篇說:"庶人之有爵祿,非昇平之興,蓋自戰國始也。"正道出了春秋、戰國兩個歷史時期爵祿制度的根本不同。
新的軍功爵製造就了一批爵祿及身而止,不再傳給子孫的新官僚和一批軍功地主,所以它不但是新的封建軍事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而且又是新的封建官僚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正是由於這一原因,在戰國時期活躍於政治舞台上的著名將、相,大多已不是出身於舊貴族,而是出身於微賤者了。如著名軍事家孫臏是刑徒,吳起是游仕;名將白起王翦是平民,趙奢是田部吏;名相藺相如是宦者舍人,李斯是郡小吏。其他如蘇秦張儀陳軫范雎蔡澤等,不是鄙人,就是貧人,從而開了秦漢以後的"布衣將相之局"。這在客觀上,對於舊的"世卿世祿"制度和宗法制的瓦解,也起到了催化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