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收入

企業收入

企業收入是指由國營企事業單位以上繳利潤等形式形成的預算收入的統稱。1986年以前,預算收支科目中曾以其作為預算收入科目中的一個類,主要包括: (1) 國營企業上繳國家預算的利潤、資金佔用費 (固定資金佔用費及流動資金佔用費);(2) 由利潤形式轉化而來的調節稅承包費、租賃費等;(3) 由國家預算彌補的企業虧損以及財政價格補貼等形成的負收入;(4) 事業單位上繳國家預算的各種收入及外事部門所屬服務企事業機構、出國工作人員的外事服務收入。在不同預算年度中,該類收入所包括的具體範圍不完全一致。

企業收入


指國有企業上交國家財政的收入,即國家以所有者身份從國有企業取得的收入。在過去高度集中的經濟管理體制下,企業收入包括國有企業上交財政的利潤、折舊基金和多餘流動資金等。主要是利潤收入,包括國有企業上交財政的利潤、承包費、租賃費、股息、股金分紅收入等。
中國國家預算收入科目中類級科目之一。國家預算收入中來自國營企業的繳款,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上繳國家的利潤、事業收入以及由預算收入退庫撥補的企業計劃虧損和價格補貼。

發展歷史


中國國營企業實現的利潤,除按國家規定可以由企業留用一部分外,絕大部分以“利潤”形式上繳國家,企業收入和稅收收入並列為國家財政收入的兩大主要來源。企業收入占國家財政收入的比重,1959~1978年大部分年份超過50%,1960年達63.9%。從1978年起,先後實行企業基金制利潤留成制,企業實現利潤中留給企業支配的部分增加。特別是從1983年起實行利改稅,對國營企業開徵所得稅,原來上繳的利潤,通過稅收渠道繳納,企業收入占國家預算收入的比重大幅度下降,1985~1990年,只佔2%左右。兩步利改稅以後,企業收入所含內容幾次變化,如1991年規定的內容主要有:①未實行利改稅企業上繳國家預算的利潤、固定資金佔用費和流動資金佔用費;②實行利改稅小型工業企業上繳的承包費、租賃費;③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中方投資者分得的上繳國家預算的利潤;④按國家規定出售和兼并國有企業的產權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