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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文濤

赤峰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

於文濤,男,漢族,1961年6月出生,內蒙古赤峰人,1983年7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大學學歷。曾任內蒙古赤峰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9年12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判決赤峰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於文濤犯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人物履歷


1979.09——1983.07,東北師範大學學生;
1983.07——1988.12,赤峰市第二中學教師、共青團赤峰市第二中學委員會書記;
1988.12——1990.02,共青團赤峰市委員會學少部青工農牧部長;
1990.02——1993.07,赤峰市直屬機關工委宣傳部長;
1993.07——1995.08,赤峰市農牧辦人秘科長;
1995.08——1997.05,共青團赤峰市委員會副書記;
1997.05——1999.04,共青團赤峰市委員會書記、黨組書記;
1999.04——2002.01,敖漢旗旗委副書記(正處級);
2002.01——2003.12,喀喇沁旗旗委副書記、旗人民政府旗長;
2003.12——2005.04,喀喇沁旗旗委書記;
2005.04——2012.04,赤峰市財政局局長兼局黨組書記;
2012.03——2017,赤峰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中共赤峰市第六屆委員會委員。

人物事件


警告處分

2017年11月,赤峰市中水利用率偏低,各污水處理廠處理后的廢水沒有得到有效利用,老哈河英金河上游的5家污水處理廠污水直排和超標排放至老哈河、英金河,使老哈河水質由2013年Ⅲ類惡化為2015年Ⅳ類,英金河水質由2013年Ⅳ類惡化為2015年劣Ⅴ類,赤峰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督促檢查不力,工作失察,監管不到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赤峰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於文濤行政警告處分

違紀被查

2018年6月8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於文濤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逮捕

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於文濤(副廳級)涉嫌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18年9月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於文濤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依法雙開

2018年9月9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赤峰市政府原副市長於文濤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赤峰市政府原副市長於文濤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調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使用超標準越野車、違規借用豪華車輛;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申報個人事項,在幹部職務調整、晉陞過程中收受他人財物;違反廉潔紀律,多次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於文濤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數額巨大,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罪;家庭財產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且數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於文濤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原則、大搞權錢交易,慷國家之慨、費百姓之財,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社會影響極為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參照《事業單位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監委委員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分別給予於文濤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提起公訴

2019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於文濤(副廳級)涉嫌受賄、私分國有資產、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向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於文濤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於文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喀喇沁旗旗長、旗委書記,赤峰市財政局局長,赤峰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巨大;其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差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9月26日,由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赤峰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於文濤涉嫌受賄、私分國有資產、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在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自治區紀委監委、自治區高院、市紀委監委派員進行了旁聽。
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2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於文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喀喇沁旗旗長、旗委書記,赤峰市財政局局長,赤峰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於文濤任赤峰市財政局局長,在集資建造職工家屬樓的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用國有資產為職工支付土地使用權轉讓金18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以私分國有資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於文濤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且不能說明來源,應當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逐一出示了全案證據,併當庭宣讀了由被告人於文濤自願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於文濤對檢察機關指控其的犯罪事實及所出示的證據均無異議,自願認罪、悔罪,被告人於文濤最後陳述后,法庭宣布休庭,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12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判決赤峰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於文濤犯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於文濤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赤峰市喀喇沁旗旗長、旗委書記,赤峰市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赤峰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的職務便利,或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單獨或夥同另案被告人王迪,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約1267萬元人民幣、4.5萬美元,數額特別巨大,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赤峰市財政局在集資建造職工家屬樓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用國有資產支付職工家屬樓土地使用權轉讓金1800萬元,數額巨大,被告人於文濤身為該局黨組書記、局長,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以私分國有資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於文濤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責令其說明來源,仍有650餘萬元人民幣、12萬美元、9765歐元、12萬港幣和14.4萬日元不能說明來源,差額巨大,應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鑒於被告人於文濤有自首、坦白情節,且認罪悔罪,大部分贓款贓物已退繳,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
法院一審依法判決被告人於文濤犯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對被告人於文濤已退繳的涉案贓款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剩餘部分繼續追繳,並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