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液壓氣動密封件工業協會

中國液壓氣動密封件工業協會

中國液壓氣動密封件工業協會(China Hydraulics Pneumatics & Seals Association)是經原機械工業部批准成立、國家民政部註冊登記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成立於1990年,是我國從事液壓、液力、氣動、密封件的生產製造企業、科研院所和公司自願組成的行業組織。本協會共有會員單位385個,其中液壓160個,液力51個,氣動60個,橡塑密封26個,機械與填料密封71個,研究院所17個。協會設液力、氣動、密封三個專業分會,液壓專業設在總會秘書處。理 事 長:張志英

協會概況


協會宗旨
1. 代錶行業的共同利益; 2.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3. 開展行業內自律活動;
4. 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 5. 致力于振興發展中國液壓、氣動、密封工業。
協會主要任務
1. 協助政府編製行業的中長期規劃,提出政策建議;
2. 組織市場及技術發展趨勢調研,為行業企業開拓市場服務;
3. 組織制、修訂標準,組織質量監督檢查和推薦優質產品、新產品;
4.推進行業資產重組聯合,結構調整
5.舉辦國內外產品展覽,組織出展及考察,促進交流與合作;
6,搜集發布國內外統計和經濟技術信息,開展行業網路建設,出版期刊、書籍和經濟技術資料;
7.為國內外企業提供技術諮詢、市場調研、資產評估、人員培訓等服務。

協會章程


中國液壓氣動密封件工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液壓氣動密封件工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hydraulics Pneumatics & Seals Association,縮寫:CHPSA。
第二條本團體是液壓、液力、氣動、密封行業生產、經營和與其相關的企業、研究院所、大專院校、團體及工作者等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綱領,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
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反映會員的意見、願望和訴求,通過為政府、為會員、為企業提供服務,成為聯繫政府與企業的橋樑和紐帶。協助政府完善行業管理、進行行業自律,為我
國液壓氣動密封產業和裝備製造業的振興,為促進社會和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三里河路46號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業務範圍:
(一) 調查研究本行業經濟運行、企業改革、技術進步、產業重組、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為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法律法規及行業改革與發展方向等提供建議和服
務;受政府委託,開展行業重大技術裝備項目的協調與服務;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行業信息;跟蹤了解本行業產品的國內外市場動態和技術進步趨勢,進行市場預測預報,為政府、企業、會員等提供信息服務;經政府授權,依法進行行業統計;
(三)受政府委託,組織制修訂本行業國家、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政策法規,組織宣傳貫徹各項標準並提供有關建議;
(四)組織會員開展產品質量的改進和提高活動,提供與液壓氣動密封件相關的診斷、諮詢服務,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參與行業相關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推薦行業參評機械工業科技進
步成果獎工作和組織行業優秀新產品申報評審工作;
(五)組織開展技術交流與調查、研究、開發工作,為會員提供技術諮詢及技術服務,促進行業的技術進步;
(六)開展與宗旨相關的國際技術與經貿交流活動,接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協調、舉辦行業專業國內與國際展覽(銷)會,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提供服務;協助
政府做好與液壓氣動密封件相關政策的前期研究建議工作;開展本行業的反傾銷工作;
(七)配合有關部門對涉及會員利益和本行業利益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維護行業整體利益,維護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業企業經濟運行秩序,推動行業公平競爭,
組織會員開展維權活動;
(八)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協助開展機械工業先進集體、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活動。
(九)調查研究本行業職工隊伍狀況,向企業和政府提出加強職工隊伍建設的措施建議;根據實際需要組織開展人才交流和培訓工作;
(十)開展宣傳交流工作,依照有關規定建立相關網站,出版發行雜誌及行業信息等內部刊物
(十一)承承擔政府及相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 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被提名為本會主要負責人的理事候選人,方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批准后,填寫會員登記表;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閱覽本會網站、雜誌及內部信息;
(七)單位會員須由法人代表或授權的負責人代表本單位參加活動,如人員變更時,須及時書面報告。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委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決策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
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提提名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聘任;
(四) 領領導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 組組織制定本團體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
(六) 其他須由理事長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組織籌備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預決算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
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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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 年10 月25 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