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財產稅
土地財產稅
國家以土地為徵稅對象,憑藉政治權力從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手中無償地、強制性地取得部分土地收益的一種稅收。土地稅的本質是財產稅或其變態,所以土地財產稅即土地稅。土地稅收是建立在土地制度基礎上的,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土地稅的性質不同,徵收的方式和辦法也不同。土地稅的徵收以土地價值為依據,即使是荒蕪而未被利用的農地以及城市內未建築的空地,都要繳納土地稅。土地稅的計稅依據有四種方式:①按土地面積徵收,如中國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面積大小和質量優劣來確定土地稅額的;②按土地總收穫量徵收,收穫量大徵稅多;③按土地純收入徵收;④按地價徵收。各國以何種方式徵收土地稅與經濟發展水平、管理體制、地籍資料詳略有很大關係。土地稅可保障國家財政收入,抑制土地投機行為,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引導土地利用的方向,同時又調節土地的收益分配。中國現行的土地稅包括農業稅、耕地佔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農業稅又稱公糧,是國家按單位面積耕地的常年產量向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稅種。農業稅的徵稅對象是國務院列入徵稅範圍的農業收入,納稅人主要是農戶。耕地佔用稅是為了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於1987年開徵的稅種。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是佔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個人,納稅對象是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耕地佔用稅推行十多年以來,在保護耕地、積累農業建設資金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在城市、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依其實際佔有的土地面積徵收的稅種。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及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為四個檔次,每個檔次由地方政府根據土地所處位置的好壞確定高低不等的適稅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收在加強企業經濟核算、促進土地使用者合理、節約使用土地,理順國家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分配關係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土地增值稅是於1994年開始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有償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契稅,契稅稅率為3%-5%,計稅依據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租、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與未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中國現行土地稅制還有待於不斷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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