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華寮

位於日本京都市的歷史遺址

光華寮位於日本京都市,原為日京都大學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為中國留學生租賃的學生宿舍,地上五層,地下一層,建築面積2130平方米。1950年5月,台灣當局駐日代表團用變賣侵華日軍掠奪物資的公款買下該房產,1952年12月台“駐日使館”同原房主簽訂買賣合同。

二戰後變遷


1931年,光華寮屬於日本之私有財產。
二戰後期,日京都大學委日本"大東亞產省"管理,供汪精衛政府所派赴日本之留學生住宿之用。
戰後,日政府(大東亞省)不再管理,京都大學經費亦無著落,遂將該屋交還原屋主藤居庄次郎。
1977年10月,原告不服判決,上訴至大阪高等法院。
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消原判決,發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審。
1987年2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維持原判。
1987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2007年1月22日,日本最高法院通知兩方對於此案表達立場。
2007年3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撤消原判決,發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審。日本最高法院27日下午就光華寮訴訟案作出判決,認定台灣當局在光華寮問題上不具有訴訟權。
光華寮
光華寮

中國依據


大陸依據

自1974年至今,中國大陸政府多次向日方提出交涉,強調光華寮是中國的國有財產,中日邦交正常化后理應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要求日方協助變更光華寮登記名義。同時指出,光華寮問題不是一般的民事訴訟,而是事關中國政府合法權益,涉及中日兩國關係基本原則的政治案件。這個問題的實質是以司法裁判的形式公開製造“兩個中國”,違反了《中日聯合聲明》、《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突破了兩國政府關於日台關係只能維持民間和地方性往來的諒解。大阪高等法院的判決不僅在政治上是錯誤的,而且在法理上也是站不住腳的,在政府承認的法律效力、國家繼承政府繼承的區別以及財產的性質區分等許多問題上違反了國際法準則,也與日本憲法的有關內容不符。

台灣依據

台灣方面表示,在1967年時,中國大陸的留學生與台灣的留學生起衝突,並且強佔了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