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婚
早婚
早婚是在中國,指男女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而通過欺騙登記機關等手段違法登記結婚或不履行法定登記手續而結婚的行為。早婚是一種非法婚姻,無論對婚姻當事人及其家庭,還是對社會,都會帶來不良後果。中國“婚姻法”規定,最小初婚年齡男不得低於22歲,女不得低於20歲。非法早婚是有損於“婚姻法”的尊嚴的,每個公民都必須遵守“婚姻法”的規定。非法早婚往往給家庭和個人帶來不幸。
舊時婚姻風俗。即男女未成年而結婚。古代法定婚齡不一,《周禮。地官。媒氏》:“規定,男不超過三十而娶,女不超過二十而嫁。統治者為增殖人口,多征賦算,或為及早承斷帝位,傳宗接代,往往下令民間早婚,並親身實行之。民間從增添家庭勞力,保證財產後繼有人等因素考慮,也普遍實行早婚。各代,早婚從未得到真正的控制,因而童幼許婚、指腹為婚等成為普遍的事實。漢代王吉、宋代司馬光曾對此提出嚴厲批評,指明其危害。據統計,歷代婚齡如下。戰國齊桓公令:男三十,女十五。戰國越王勾踐令:男二十,女十七。漢惠帝令:女十五。晉武帝令:女十七。北周武帝令:男十五,女十三。唐太宗貞觀令:男二十,女十五。唐玄宗開元令:男十五,女十三。宋仁宗天聖令:男十五,女十三。宋寧宗嘉定令:男十六,女十四。宋司馬光《書儀》:男十六,女十四。宋朱熹《家禮》:男十六,女十四。明太祖洪武令:男十六,女十四。清《大清通禮》:男十六,女十四。事實上,漢昭帝八歲斷位,時上官后才六歲,十歲時冊立為皇后;昭帝死,皇后才十四五歲;漢平帝九歲繼位,權臣王莽以九歲之女嫁他為皇后。民間,早婚之俗一直為歷代所崇尚。漢樂府《古詩為焦仲卿妻作》:“十六知禮儀,十七遺汝嫁。”《漢書。王吉傳》:“世俗嫁娶太早,未知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代不明而民多夭。”南朝梁武帝《河中水之歌》:“莫愁十三能織綺,十四採桑南陌頭。十五婚為盧郎婦,十六生兒字阿侯。”唐李白《長干行》:“十四為君婦,羞顏未嘗開。”宋司馬光《家范》:“及其長成,或不肖無賴,或身有惡疾,或家貧凍餒,或喪服相仍,或從宦遠方,遂致棄信負約,速獄致訟者多矣。”
雲南金平縣者米鄉小翁寨村
2015年,媒體曾報道了雲南金平現早婚現象,新娘只有13歲,而新郎也只有16歲。新疆自治區婦聯黨組書記侯漢敏表示,新疆南疆農村早婚現象嚴重,有些女性初婚年齡在18歲以下,甚至有人34歲當奶奶。在南疆農村部分青年男女不到法定年齡、沒有依法進行婚姻登記就舉辦婚禮。早婚、多育、離婚率高現象蔓延。1村500名婦女有離婚史的佔45%,離婚率之高令人堪憂。
由於不到法定年齡,他們不能領結婚證,婚姻沒有法律效力。一旦發生婚變,更容易引起財產、撫養權糾葛。
有些青年剛剛20歲就結婚了,這些婚姻有的是一個偶然的機會所促成的;有的是經人介紹一見鍾情,泡沫式戀愛,沒有經過考驗就結合了;有的是兩小無猜,天真爛漫,未及懂事匆匆結婚。由於年輕,心理發育還不成熟,不會培養感情,不知理解照顧對方,十分容易導致婚姻破裂。
青年人應該先立業后成家,待事業有所成就了,年齡稍大一點了,性情穩定一些了,感情逐漸牢固,有了一定的經濟條件,這時結婚,往往是幸福美滿的婚姻。
無論男女,在走向成才的關鍵時期一青年時代,都不可避免地要遇上愛情和婚姻問題,如果處理不好,不是丟了事業,就是毀了幸福,或者二者一樣也得不到。
青年人應該響應黨和國家的號召,晚婚、晚育,趁青春大好時光,在精力充沛的時候努力學習和工作,爭取早出成果,多出成果,為祖國的現代化建設作出應有貢獻。
青年時期正是人生中精力最旺盛,記憶力最強,長知識、學技術的黃金時代。一個人的精力和時間是有限的,過早的結婚,免不了要為家庭分心,加上又要工作,又要學習,就會感到力不從心。
青年時期是身體生長發育的重要時期,如果發育還未完全成熟就結婚,以後的發育勢必受到影響。早婚對心理發育也有不良影響,由於雙方都很年輕,他們不懂得婚後更應互敬互愛,升華感情,而是孩子氣十足,遇到一點小事就爭吵不休,互不相讓。還有的男人不知道體諒女方的生理特點,如月經期也要求過性生活,強迫粗暴的性行為,這些對於女方的身心健康都是十分不利的。
有些早婚的男女由於年齡不到,甚至不能出去打工,只能靠公公婆婆寄錢回來過日子。
到成年後,青年收入一般都不高,經濟條件差,沒有基礎,如果再不會勤儉持家,勢必造成經濟拮据,以至為經濟問題爭吵不休,影響夫妻感情。還有的青年結婚講排場比闊氣,不惜借貸大操大辦,欠下了婚後還不完的債,不得不勒緊褲帶過日子,給自己帶來了莫大的痛苦,給家庭經濟帶來了沉重的負擔。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間發生一些矛盾是正常現象,而早婚的人往往不能很好地處理夫妻生活中的矛盾,結果影響了雙方的感情,還會給各自的工作、學習和精神上都帶來不良的影響,所以,早婚不如晚婚,等到男女雙方都比較成熟,處理問題都能冷靜一些,並巨具備了一定的經濟來源和料理家務的本領,到那時再結婚,就不會出現或很少出現不幸與煩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