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保護

幼兒園兒童實施的專門保護

學校保護是指有關的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依照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未成年學生和幼兒園兒童實施的專門保護。學校保護是未成年人保護的重要方面。學校作為教育機構,既有責任使在校學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護學生在學校活動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學校一定要時時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名詞解析


學校保護是指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實施的保護。

地位和作用


學校保護
學校保護
教室與教學設施的標準
首先,學校的教室和各種教學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如果發現有危險,要立即修復,消除隱患。比如有些教室年久失修,牆壁上出現裂縫,就有可能發生意外。學校老師知道后,不及時維修,還讓學生在裡面上課,那麼,一旦教室倒塌,造成學生傷亡,就要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其次,學校組織學生外出春遊、看電影或者參加集會、進行社會實踐等活動時,必須做好組織工作。活動前老師要講明注意事項,並且做好應急準備,活動中,老師不能離開學生,要自始至終照看好學生,防止發生意外。
再有,學校要保證教室和各種教學設施符合國家標準。比如教室的光線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適,黑板離學生不能太近。學校還要提供符合規定的衛生設備,並且要配合衛生防疫部門,做好各種常見病的群體預防和矯治工作,比如經常為學生檢查視力,在傳染病流行期間組織學生打預防針或吃預防葯,以保證學生身體健康。
保證未成年人全面發展
中國的教育方針是:“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同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讓未成年人德智體全面發展,是各類學校工作的方向,也是每個受教育者的努力目標。德,是指要有正確的世界觀,有高尚的品德和行為;智,是指能夠比較全面地掌握所學的知識和技能,掌握建設祖國的本領;體,是指要有強健的體魄,能夠適應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這三方面是互相聯繫,缺一不可的。因此,國家教育部門對學校的課程設置做了明確的規定,學校除了進行語文、數學、物理、化學等文化課的教學外,還必須有思想品德課和音樂、體育、美術等課程,學校不得隨意取消這些課程。多年來,中國各地學校認真貫徹教育方針,培養了一批又一批祖國需要的合格人才,但是,也有些地方出現了片面追求升學率的傾向,尤其是學生的體育,往往得不到重視。
1990年1月,國家體委在全國各學校推行《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把測驗項目分為5類,對不同年齡的學生制定了不同的標準。達標等級分為及格、良好、優秀三級,學校可以根據場地、器材情況選擇測驗項目,但5類項目的測驗必須在一年內完成。
近五年,不少省市又在初中升高中的考試中,增加了體育的內容,體育考試成績計入總分。這些措施,都使忽視體育的現象有所糾正。
保護未成年學生和兒童的人格尊嚴
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極易被忽視,少數學校的個別教師對未成年學生、兒童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的現象屢有發生,有的甚至粗暴摧殘,嚴重侵害了未成年學生和兒童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學校和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樹立尊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人格尊嚴的法制觀念,師生之間應當建立民主、平等、親密的關係。《未成年人保護法》把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和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規定為教職員應當依法履行的法律義務,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特殊保護範圍


工讀學校是進行特殊教育的學校,它既不同於少年犯管教所,又不同於普通中學。在這裡學習的學生,都有過違法行為或輕微的犯罪行為,但是又不夠勞動教養、收容教養或刑事處罰的條件。如果讓他們繼續在原來的學校學習,會牽扯老師很大精力,也會影響其他同學的正常學習,所以就把他們送到工讀學校。工讀學校由教育局主管,公安局配合管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8條規定,工讀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這是工讀教育的主要內容。工讀學校的學生,年齡在13歲以上16歲以下,他們雖然犯過錯誤,但畢竟年齡還小,還是可幫助、可教育的,因此,工讀學校的辦學方針有16個字,叫做“挽救孩子,造就人才,立足教育,科學育人。”老師通過耐心的思想工作,提高學生的覺悟,幫助他們認識錯誤,使他們“告別過去”,成為守法的公民。
工讀學校和普通中學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相同的是,按學生原來的學歷和文化水平,編班學習,除了學習文化科學知識外,還進行道德修養和法制教育。工讀學校也建立了共青團少先隊和學生會等組織,同樣評選“三好學生”,鼓勵學生進步。學生畢業后,同普通中學畢業生一樣,可以升學,可以參軍,也和以安排就業。
但工讀學校也有與普通學校不同的地方。
工讀學校的學生入學不用考試,隨時可以入學,如果經過反覆動員,學生仍然不到學校報到,學校可配合公安機關對學生進行傳喚教育,或強令他入學。工讀學生入學后,有嚴格的紀律約束和管理制度,集中吃飯、住宿,不能隨意回家。學校以轉變學生思想為主,工讀生不僅要學習文化科學知識,還要定期參加生產勞動。生產勞動納入教學計劃。

幼兒教育保護


1.幼兒教育保護是未成年人學校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
幼兒教育是我國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於幼兒園是實施保育、教育的學前教育機構,屬學校教育的預備階段,因此《未成年人保護法》把幼兒教育保護工作,列入未成年人學校保護的範圍。幼兒教育保護工作,對從小向兒童有目的地施加教育影響,促進幼兒身心健康發展,提高民族素質具有重要作用。如今中國的幼兒教育保護工作還不能完全適應幼兒健康成長的要求,存在許多不足,我們有必要把幼兒教育保護工作納入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制軌道上來,保護學齡前兒童的身心健康和諧地發展。
2.貫徹保教結合的原則,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質量,促進幼兒體智德和諧發展
幼兒園的幼兒保護工作,應當把保育和教育結合起來,促進幼兒身體正常發育和機能的協調發展。為了保證兒童的身體健康,幼兒園應當按照《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則》的規定,切實搞好幼兒保育工作,促進兒童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的和諧發展。
3.提高幼兒師資素質,適應幼兒保護工作的需要
搞好幼兒教育保護工作涉及各方面的條件,其中關鍵在於提高幼兒保育教育師資的素質。這項工作,不僅要求從事幼兒保育、教育的人員應當具備合格的保育教育能力,而且要求他們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心,熱愛幼兒保育教育工作,熱愛幼兒。為了保證幼兒園工作人員的素質,各類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幼兒園工作人員的條件和要求聘用或任用幼兒園的各類工作人員,對其還應經常進行政治思想教育,開展多種形式的業務培訓,提高他們從事幼兒保育教育工作的業務水平,以保護幼兒在幼兒園中得到良好的教育、照顧和保護,使他們的身心健康發展。

相關案例


而近五年發生的一些惡性事件,給人們帶來了血的教訓:
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瑪依市7所中學和8所小學的近500名師生,在市友誼館參加彙報演出活動,不幸發生特大火災。當時,友誼館內的大門只開了一個,其他的門全被鎖死。活動主辦者沒能有效地指揮和組織人員疏散,結果,造成300多名師生死亡,130多人受重傷。
1995年1月14日上午,哈爾濱市電碳廠子弟小學組織學生到松花江上的冰雪遊樂中心遊玩,在途經江邊時,他們沒走專設的通道,而是抄近路從冰層上穿過,沒想到冰層突然塌陷,20多名師生掉進3米多深的江水中,5名學生和1名教師不幸身亡。
2003年4月25日,永嘉黃田某中學學生柳某因與同校的黃某有矛盾,便叫來徐某等將對方毆打了一頓。柳也因受到學校的嚴厲批評處理。第二天晚上,當徐某等四人再次來到柳某的寢室里時,被聞訊趕到的值班教師發現,之後徐某等被帶到黃田派出所。調查中,這夥人供出了一個驚人的事實:他們中間曾相互間傳送著一支槍!全體參戰幹警為此大惑不解,一夥初中人何來槍支呢?他們決心將此案查個水落石出。原來,就讀該縣某中學的徐某、厲某等人在校期間經常與當地社會上青少年組成的“十八黨”團伙發生衝突。為能何他們對抗,徐某等也組建了一個名為“十三鷹”的學生團伙。2003年下半年,柳某想買支槍來去打獵,就通過朋友介紹在其叔叔張某那裡,以250元購買了一支單管火藥槍,后一直藏在家中。2004年2月份,徐某所在“十三鷹”在與“十八黨”的對抗中敗北,他們覺得如果有一支槍在手便可扭轉敗勢。第二周,徐某等10人便籌資到黃田鎮,以同學關係將柳某的那支槍購買過來,並將槍藏到家中,直到26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案情至此已初步明了,警方便立即成立專案組,連夜出戰,於4月26日深夜包圍制槍犯罪嫌疑人張某並將其逮捕歸案。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規定了學校保護的法律內容: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注重培養未成年學生認知能力、合作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學校應當建立未成年學生保護工作制度,健全學生行為規範,培養未成年學生遵紀守法的良好行為習慣。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實施啟蒙教育,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二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開除、變相開除未成年學生。
學校應當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進行登記並勸返復學;勸返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未成年學生,不得因家庭、身體、心理、學習能力等情況歧視學生。對家庭困難、身心有障礙的學生,應當提供關愛;對行為異常、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幫助。
學校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留守未成年學生、困境未成年學生的信息檔案,開展關愛幫扶工作。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與其年齡相適應的日常生活勞動、生產勞動和服務性勞動,幫助未成年學生掌握必要的勞動知識和技能,養成良好的勞動習慣。
第三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勤儉節約、反對浪費、珍惜糧食、文明飲食等宣傳教育活動,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浪費可恥、節約為榮的意識,養成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習慣。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學生的學習時間,保障其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
學校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加重其學習負擔。
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對學齡前未成年人進行小學課程教育。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協助衛生健康部門做好在校、在園未成年人的衛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設施、配備安保人員,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園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學校、幼兒園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發生人身傷害事故。
第三十六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並向未成年人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培養未成年人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
第三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和意外傷害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並定期進行必要的演練。
未成年人在校內、園內或者本校、本園組織的校外、園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幼兒園應當立即救護,妥善處理,及時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參加商業性活動,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推銷或者要求其購買指定的商品和服務。
學校、幼兒園不得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為未成年人提供有償課程輔導。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
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學校、幼兒園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學校、幼兒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範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學校、幼兒園應當及時採取相關的保護措施。
第四十一條 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校外託管機構等應當參照本章有關規定,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成長特點和規律,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