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苗罪
幼苗罪
幼苗罪(刑法第352條),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行為。
1概念
2犯罪構成
3處罰
4法條及司法解釋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條),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國家歷來對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嚴厲禁止,並先後發布了一系列的法規、法令和通知。如1978年9月13日國務院頒布施行的《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規定:如果發現私自種植罌粟等違法犯罪行為,要嚴肅處理。1981年國務院發布《關於重申嚴禁鴉片煙毒的通知》,1982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禁絕鴉片煙毒問題的緊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衛生部又發布《關於查禁非法私種罌粟的通知》。
本罪的對象是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來提煉、加工成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嗎啡、可卡因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原植物。未經滅活,也就是能存活的,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已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種子或者幼苗的不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有關法規,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買賣,是指以金錢或者實物作價非法購買或者出售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行為,所謂非法運輸,是指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私自從事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運輸的行為,包括國內運輸和在國境、邊境非法輸入輸出。所謂非法攜帶、持有,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沒有合法的攜帶權、持有權而佔有、攜帶、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幼苗的行為。還必須具備數量較大這一要素。
(三)主體要件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處罰規定
[刑法條文]
第三百五十二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六條 國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條文說明
[說明]
一、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原植物的管制。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行為。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本罪是新罪名,原刑法沒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