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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艷
原系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輔警
許艷,女,1994年10月14日出生於江蘇省灌雲縣,回族,大專文化,原系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輔警,住江蘇省灌雲縣。
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被灌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2021年10月15日二審公開宣判,以敲詐勒索罪改判許艷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依法處置。
曾在山東一家衛校上學,2014年畢業之後,先後在連雲港市灌雲縣、新浦區等地的醫院上班。
2018年,任江蘇省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輔警。
判決書顯示,原女輔警許某在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與多名公職人員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后以自己家人得知后要找被害人鬧事以及自己購房、懷孕、分手補償等為由,抓住公職人員害怕曝光后影響工作、家庭、名譽的心理,先後索要多名受害人共計372.6萬元款項。
與許某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被敲詐的9人中,1人為時任灌雲縣公安局副局長,3人為灌雲縣公安局下轄的派出所所長,有4人分別為時任灌雲縣婦幼保健院工會主席、灌雲縣四隊鎮中心小學校長、灌雲縣陡溝衛生院副院長、灌雲縣陡溝衛生院葯庫工作人員,僅有1人非公職人員。
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許某與時任灌雲縣公安局南崗派出所所長孫某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后許某謊稱其母親李某甲知道其懷孕欲找孫某討要說法、懷孕補償、分手補償等為由,先後三次向孫某索要人民幣100萬元。
2014年5月至8月,被告人許某與時任灌雲縣侍庄派出所所長朱某乙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后以懷孕其家人知道欲找朱某乙鬧事為由,向朱某乙索要人民幣10萬元。
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許某與時任灌雲縣公安局副局長寇某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后以懷孕其母親欲找寇某鬧事為由,向寇某索要人民幣20萬元。
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許某與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長劉某乙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后以其母親知道自己懷孕欲到劉某乙單位鬧事為由,向劉某乙索要人民幣20萬元后,雙方不再聯繫;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許某再次與時任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長劉某乙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后以購房交首付、懷孕流產補償、分手補償為由,向劉某乙索要人民幣共計108萬元。
2016年6月至7月,被告人許某與灌雲縣婦幼保健院工會主席陳某甲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后以懷孕補償為由,向陳某甲索要人民幣10.8萬元。
2016年9月至12月,被告人許某與時任灌雲縣四隊鎮中心小學校長關某甲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后以丁某(另案處理)檢舉揭發關某甲生活作風以及其懷孕、其母欲找關某甲鬧事為由,向關某甲索要人民幣45萬元。
2017年2月至9月,被告人許某與林某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后以購房交首付為由,向某索要人民幣14萬元。
2017年5月至6月,被告人許某與時任灌雲縣陡溝衛生院副院長蘭某乙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后以把兩人關係告訴蘭某乙老婆、到蘭某乙辦公室鬧事等為由,向蘭某乙索要人民幣15萬元;
2017年7月至8月,被告人許某與時任灌雲縣陡溝鎮衛生院葯庫工作人員徐某甲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后以把兩人關係告訴徐某甲妻子、揚言到學校找徐某甲兒子鬧事為由,向徐某甲索要人民幣29.8萬元。
2019年6月19日,許某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被灌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
2020年1月22日,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檢察院以灌檢訴刑訴〔202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某犯敲詐勒索罪提起公訴。2020年4月,灌南縣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20年12月17日審理了此案。
2020年12月29日,灌南縣人民法院進行了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追繳被告人許某違法所得人民幣372.6萬元。法院宣判並將判決書送達給許艷,許艷在法定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一審判決書未生效。
2021年10月15日,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許艷敲詐勒索一案二審公開宣判,以敲詐勒索罪改判許艷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依法處置。
2021年3月12日,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發布關於許艷敲詐勒索一案刑事判決書從網上撤回的情況說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法釋〔2016〕19號)第七條的規定,該文書在發生法律效力之前不應在網際網路公布,故予以撤回。
2021年3月12日,江蘇省連雲港市灌雲縣委宣傳部:近日許多網民關注的“女輔警敲詐案”,經與紀檢監察部門核實,灌雲縣涉案的7名公職人員已於2019年底分別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等黨政紀處分。
2021年3月15日晚,許某父親接受了採訪。許某父親說,案發之前,他並不清楚女兒的私人生活狀態,“如果知道,肯定阻止她了。”他還認為,其女並非敲詐,系這些公職人員“欺負”“玩弄”其女,“犯錯誤的是他們,不能把屎盆子全部扣在一個人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