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役婚

服役婚

原始社會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轉變時期的一種婚俗。男子在婚前或婚後住在妻方勞動一段時間,作為代價償還妻方勞動力的損失,換娶妻子到本氏族或本家族中來。服役的期限各地不一,通常為3~7年,長者達10餘年;也有的服役到婚後生育子女,方可攜妻返家。

基本介紹


用勞役來償還娶妻之身價,這一習俗比買賣婚流行得更早一些。男子娶妻之前,須到女家去幫助幹活,這本沒有什麼可奇怪的,但將勞動與娶妻聯繫起來,以勞役作為娶妻的條件,這就不是一般的了。男女結合,按理應無條件可言,但私有制社會出現以來,父母便將女兒也作為私產,待價而沽,於是男家需向女家納徵,要償還女方的父母十幾年來的養育之恩,而且納徽之數越來越重。於是便產生了“交換婚”與“服役婚”。貧寒之家無以納徵,其女兒有條件相仿的,便互相交換婚配成親。沒有這等交換條件的,就只好以勞務的形式來償付了,這就產生了古代“服役婚”。服役婚是父系社會的產物。
早在東漢班固的《漢書》就記載:“婿隨妻還家,為妻家僕役,一兩年間妻家乃厚遣送女。”這大概是服役婚較早的文字記錄。南朝范曄在《後漢書》中也載:“烏醒嫁娶,則先略女通情,或半歲百日,然後送牛馬羊畜以為聘幣,婿隨妻還家,為妻家僕役,一兩年間及厚遣送女居處,財物一皆為辦。”在《新唐書·北狄傳》中也有記載:“室韋嫁娶,則男先佣女家,三歲而後分以產,與妻共載,鼓舞而還。”以此可見我國古代是流行服役婚的。
舊時,在我國流行服役婚的地方有很多:漢族、傣族佤族拉祜族傈僳族苦聰人高山族普米族納西族彝族、壯族等,都實行過服役婚。
苦聰人結婚前,男子就必須到未來的岳父家勞動,時間長達近10年,用勞動來取得岳家各方的諒解與支持。等到岳父家長輩點頭,才可將妻子領回結婚或另起新家庭。我國台灣省的高山族,男女相熟之後,小夥子就得隨著姑娘來到女家,在姑娘家中從事挑水、碾米、淘米、餵豬等勞動。姑娘甚至可以讓4個小夥子同時來家勞動,時間只限7天。待姑娘選定一位小夥子后,這位小夥子還得繼續在女家勞動一年。
隨著社會的發展,這種主要以償還身價為目的的服役,其性質也起了較大的變化。主要的服役目的,是為了讓未來的岳父家了解這位未來的女婿。以考驗女婿為主要目的的服役婚是很盛行的。新中國成立后,服役婚這一形式得到很大的變革,而新女婿上門勞動的習俗在一些地區卻依舊保留著,主要的因素就是這一點。由於償付不是服役的主要目的,女婿上門時的心理壓力就要小得多,而服役的時間也無需10年、15年了,長的不過一兩個月,短的只須一天就夠了。
同苦聰人5年、10年的長期考察相比、傈僳族的男青年就是幸運的了。他們的服役勞動是象徵性的,幹上幾天或十幾天,就可以挈妻歸去。這樣爽快的服役婚會使新郎感到心情暢快。而撒尼人在訂婚之後,男方要背上一個新竹簍到女家從事7天勞動,然後女的也要到男家去勞動3天,在雙方家庭了解各自以後再結婚。這對男方雙方來說,心理上就更相對平衡一些。
服役時間的長短在各民族的婚俗中都是不一致的,就是在一個地區,時間也是不同的。長的可達十幾年,短的卻只要一天。如彌勒縣西山區彝族阿細支的男女青年結婚,男的在婚前只要到女家挑一擔水,從事一天勞動,這也算完成了考察。而拉祜族的男青年過去在個別地區則要完成長達15年的考察,丈夫到妻子家去,不但要帶生產工具,而且要帶生活用品,15年後方可攜妻回家。
從一天到15年,這種巨大的差距可以看出各民族在對待服役婚上的認識與態度,也反映了舊的私有制婚姻。
古代的希伯來人、印度人、條頓人以及歐洲南部地區一些居民,曾盛行服役婚。直到近現代,亞洲、美洲、非洲許多地區還有此婚俗,如中南半島、印度、印度尼西亞、緬甸境內的永邦瓦人,蘇聯西伯利亞的科里亞克人,北美大湖地帶的瑙多韋西印第安人,墨西哥和中美的尤卡坦印第安人,南美的一些印第安部落以及非洲多哥北部阿塔科拉山區的坦伯馬人等。中國雲南瀾滄等縣的拉祜族,西雙版納等地的傣族,台灣高山族的曹人,海南島的黎族,新疆的塔吉克族等,歷史上也存在過服役婚。在部分拉祜族中,這種婚俗已有所改變,即讓男子僅住在妻家象徵性地服役3天。關於服役婚的產生,有的認為源於妻方父母不願無償嫁女;有的認為是女方在婚前通過服役,對求婚男子進行考驗、磨練,以期選擇佳婿;有的認為通過服役的補償娶來妻子,從而可能變妻方居住為夫方居住,使所生子女成為父系氏族的成員,變母系繼承父系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