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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務審計

企業財務審計 (李鳳主編)

《企業財務審計》是2017年3月2日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李鳳。

主要內容


根據財務會計核算與管理要求,按照財務審計基礎知識、銷售與收款循環審計,採購與付款循環審計,生產與存貨循環審計,籌資與投資循環審計,人力資源與工薪循環審計,貨幣資金審計,完成審計工作與審計報告為主線,根據最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及其指南的有關規定,吸收了會計、審計領域研究的新成果,較為全面、系統、科學地闡述了企業財務審計的基本理論、基本方法和審計實務操作技術。

作者簡介


李鳳,長沙商貿旅遊職業技術學院,長期講授審計課程,具有豐富的教學經驗,曾經編寫過《審計原理與實務》等教材,發表過數篇相關的論文。

章節目錄


第一章 審計概論
第一節 審計的產生與發展
第二節 審計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 財務審計基礎知識
第一節 企業財務審計概述
第二節 審計證據與審計工作底稿
第三節 財務審計的程序
第四節 財務審計的方法
第五節 內部控制制度及評價
第三章 銷售與收款循環審計
第一節 銷售與收款循環審計概述
第二節 銷售與收款循環的內部控制其及測試
第三節 營業收入審計
第四節 應收賬款審計
第五節 其他項目審計
第四章 採購與付款循環審計
第一節 採購與付款業務循環審計概述
第二節 採購與付款循環的內部控制及其測試
第三節 固定資產和累計折舊的審計
第四節 應付賬款及預付賬款的審計
第五節 在建工程物資的審計
第六節 其他相關賬戶的審計
第五章 生產與存貨循環審計
第一節 生產與存貨循環概述
第二節 生產與存貨循環的內部控制及其測試
第三節 存貨審計
第四節 其他賬戶的審計
第六章 籌資與投資循環審計
第一節 籌資與投資循環審計概述
第二節 籌資與投資循環的內部控制及其測試
第三節 所有者權益審計
第四節 投資審計
第五節 其他相關項目審計
第七章 人力資源與工薪循環審計
第一節 人力資源與工薪循環內部控制測試
第二節 應付職工薪酬審計
第八章 貨幣資金審計
第一節 貨幣資金審計概述
第二節 庫存現金審計
第三節 銀行存款審計
第四節 其他貨幣資金審計
第九章 完成審計工作與審計報告
第一節 完成審計工作
第二節 撰寫審計報告
參考文獻

精彩片斷


一、政府審計的發展狀況
(一)我國政府審計的發展狀況
審計的最初形態是政府審計,也叫國家審計,它產生於人類社會發展的奴隸社會末期。我國是世界上審計產生最早的國家之一,也是政府審計發展成就最高的國家之一。我國政府審計的發展過程大致分為以下幾個時期。
1.西周時期———萌芽階段
早在三千多年前的西周,我國審計的發展就進入了萌芽階段。根據《周禮》一書中的記載,西周國家的財計機構分為兩大系統:掌管財政收入的“地官司徒”系統和掌管財政 支出、會計核算、審計監督的“天官冢宰”系統。在“天官冢宰”系統中設立了較為科學的原始財計的牽制制度,並且設有行使稽查權審計職能的官職———宰夫。宰夫在“天官冢宰”系統下,獨立於“地官司徒”系統之外,它的設立標誌著我國審計的產生。
2.秦漢時期———確立階段
秦漢時期,審計的發展成就主要體現在以下三點:
(1)初步形成了統一的審計模式。封建社會經濟的發展,促進了封建國家逐漸形成全國審計機構與監察機構相結合,封建法制與審計監督制度相統一的審計模式的形成。秦朝,國家設“三公”“九卿”輔佐政務。御史大夫為“三公”之一,擁有彈劾、糾察之權,負責全國的民政、財政等方面的審計事項,協助丞相處理政事。漢承秦制,仍由御史大夫執掌審計大全。
(2)“上計”制度日趨完善。所謂“上計”制度,是指皇帝親自參加和審核各級地方官吏的財政會計報告,並根據報告情況的好壞來決定賞罰的制度。這種制度始於周朝,至秦漢時期日趨完善。
(3)審計人員的地位提高,職權擴大。秦漢時期的御史大夫不僅行使政治、軍事的監察職權,還行使經濟的監督權,控制和監督財政收支運動。
3.隋、唐、宋時期———健全階段
隋、唐、宋時期是古代中國經濟的鼎盛時期。隋唐時期,政府設比部,與司法監督相併列,是審計監督走向專業化、獨立化和司法化的開始。到宋代,審計並無發展,“元豐 改制”后恢復了比部的財計監督職能,後來又專門設立了“審計司(院)”。宋代“審計司(院)”的建立是我國審計的正式命名。從此,“審計”便成為財計監督的專用名詞,對後世中外審計建制具有深遠的影響。
4.元、明、清時期———中衰階段
元、明、清時期,封建君主專制日益加劇,審計雖然有所發展,但總體上停滯不前。
5.中華民國時期———演進階段
中華民國時期,封建帝制被推翻,審計進入了近代演進階段。1912年,民國政府在國務院下設審計處。1914年,北洋政府將其改為審計院,同年還頒布了《審計法》,這是我國正式頒布的第一部審計法。國民黨政府在檢察院下設審計部,各省(市)設審計處,進行審計監督。國民黨政府還於1928年頒布了《審計法》及其實施細則,1929年又頒布了《審計組織法》,進一步完善了審計法規體系。
與此同時,民間審計也得到了迅速發展。這一時期,我國的審計日益演進、有所發展,但由於政治不穩定、經濟發展緩慢,審計工作一直沒有長足的進展。
6.新中國時期———振興階段
新中國成立后,最初沒有設立獨立的審計機構。對企業的財稅監督和貨幣管理工作,主要通過不定期的會計檢查進行。20世紀80年代,為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需要,我國實施了一系列的加強審計工作的改革措施。1980年恢復和重建註冊會計師制度,1981年“上海會計師事務所”成立。1982年我國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審計制度,建立政府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監督。1983年9月,我國成立了最高政府審計機關———審計署,在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1995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正式實施,從法律上進一步確立了政府審計的地位,為其進一步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
(二)西方國家審計的發展狀況
和我國一樣,西方社會中政府審計的產生也早於民間審計和內部審計。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西方國家審計也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
1.奴隸社會階段
在西方奴隸制度下的古希臘古羅馬古埃及時代,已經設有“官廳審計”機構,政府審計人員採用“聽證”方式,對掌管國家財務和賦稅的官員進行審查和考核,負責具有審計性質的經濟監督工作。
2.封建社會階段
西方國家的封建社會時期比較短暫,但也設有審計機構和人員,對國家的財政收支進行監督。但當時的審計,無論是在組織機構還是在審計職權、審計方式上,都還處於很不完善的階段。
3.資本主義社會階段
進入資本主義時期以後,隨著經濟和政治的發展,政府審計也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現今,世界各國的政府審計按其組織形式和領導關係,大致可以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1)由議會直接領導並對議會負責。這類審計機關是在議會的直接領導下,根據國家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對各級政府機關的財政活動和國家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等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直接對議會負責。如美國的審計總局、加拿大的審計總署、法國的會計法庭、西班牙的審計法院等。
(2)在政府內建立審計機構並對政府負責。這類審計機關是在政府的直接領導下,根據國家所賦予的許可權,對政府所屬各部門、各單位的財政、財務活動進行審計監督,直接對政府負責。如菲律賓的審計委員會等。
(3)由財政部門領導的審計機構。這類審計機關是在財政部的直接領導下,根據國家規定的法令、財政預算和有關規章制度等,對各部門、各單位的財政、財務活動執行審計監督,如瑞典的國家審計局。匈牙利和波蘭等國的財政監督,也由財政部負責,但不設獨立的審計機構。
從審計的獨立性、權威性講,審計機關由議會直接領導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