漵浦縣司法局
漵浦縣司法局
漵浦縣司法局於1980年恢復建局,辦公地址位於盧峰鎮興隆街,設12個股、室、辦、處,設有43個鄉鎮司法所。
漵浦縣司法局於1980年恢復建局,辦公地址位於盧峰鎮興隆街,設12個股、室、辦、處,設有43個鄉鎮司法所、2個律師事務所、6個法律服務所,共有幹警169人,其中在崗幹警140人,離退休幹部29人。局領導班子現有成員八人。
黨組副書記、局長武清勛同志主持全局工作,聯繫點:盧峰鎮司法所、兩丫坪辦事處司法所;
黨組書記王光中同志主管政工、人事、黨建、幹部政治和業務學習工作,聯繫點:麻陽水辦事處司法所;
黨組副書記、副局長韓鵬同志主管公證律師、計劃生育工作,聯繫點:水東辦事處司法所;
黨組成員、副局長劉奇雄同志主管法律援助工作,聯繫點:橋江辦事處司法所;
黨組成員、副局長向躍華同志主管基層、綜合治理、行政執法、基層司法所建設、中心法律服務所工作,聯繫點:龍潭辦事處司法所;
副局長張少文同志主管法制宣傳和法學教育工作,聯繫點:江口辦事處司法所;
黨組成員、政工室主任陽康海同志分管政工、機關支部、查崗考勤以及工青婦工作。聯繫點:花橋辦事處司法所;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肖宗伯同志主管行財、局辦公室、機關、信訪、工作。聯繫點:低庄辦事處司法所。
一、負責上傳下達信息傳遞工作;
二、負責文字材料及信息調研工作;
三、負責電話接聽及公文的發送傳閱;
四、管理並用好檔案;
五、負責報刊的收發;
六、負責局領導公務用車的派調及其管理;
七、搞好局機關綠化及其環境衛生督查;
八、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日常工作。
一、負責監督幹部職工貫徹執行法律、法規情況;
二、對監察對象進行遵紀守法、反腐倡廉教育;
三、查處監察對象的違紀違法行為;
四、負責信訪工作;
五、負責相關的內審工作;
六、指導直屬單位開展監察工作。
一、及時了解、掌握公證、律師工作全面情況,管理、指導公證處、律師事務所開展業務工作;
二、對公證員、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對公證員、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
四、負責組織對公證員、律師進行業務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五、及時掌握彙報公證、律師辦理的敏感性、群體性、批量性、全局性等重大辦證、辦案情況;
六、協助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
七、搞好與縣局其它股室的協調工作;
八、搞好信息調研和文字材料工作;
九、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公證處是依法設立,不以贏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公證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開展各項公證業務,主要內容有: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1)合同;
(2)繼承;
(3)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4)財產分割;
(5)招標投標、拍賣;
(6)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8)公司章程;
(9)保全證據;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資源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辦理下列事務: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2)提存;
(3)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4)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5)提供公證法律諮詢。
一、加強政治、業務學習,服從司法行政管理,並在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開展各項工作;
二、完成司法局所規定的法律援助案件;
三、忠於事實、忠於法律、依法辦案,規範服務;
四、對敏感性、群體性、全局性等重大案件的受案、立案情況,要及時向公律股彙報;
五、完成上級業務部門規定的培訓任務和註冊工作,及時搞好季度、年度報表統計工作;
六、搞好信息調研和文字材料工作;
七、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一、積極開展《法律援助條例》的宣傳,擴大社會影響;
三、為全縣弱勢群體無償提供法律援助;
四、為農民工無償提供法律援助
五、指導協調、督促檢查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及縣直機關法律援助站的工作;
六、搞好中心內務建設,做到信息及時、報表準確、管理有序;
七、完成局裡及市中心交辦的其它工作。
一、受理行政複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定行政複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司法行政機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本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組織辦理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八、培訓行政複議、應訴工作人員,組織交流行政複議、應訴工作經驗;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一、在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並對領導小組負責。
二、對全縣的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協調、考核,及時向領導小組和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請示或彙報重大事項。
三、根據領導小組的決定,擬定依法治縣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指導監督各地各部門貫徹實施。
四、對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鄉鎮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五、及時掌握依法治縣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進展情況,定期向領導小組彙報;組織有關依法治縣、法制宣傳教育各種會議;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縣性的普法依法治理活動。
六、擬定全縣普法依法治理年度工作計劃及日常工作安排,編印、發行法制宣傳教育輔導資料,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專職幹部的培訓工作。
七、承辦縣委學習中心組專題法制講座。
八、負責協調、組織、指導全縣各級幹部的年度學法考試工作。
九、會同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成員,開展調查研究並將調研結果及時報送領導小組。
十、提請表彰依法治縣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負責對普法工作後進單位及重大問題提出處理建議並督查處理結果。
十一、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按照國家財務制度的規定,嚴格執行預算計劃;
二、匯帳、算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報帳;
三、加強現金管理,做好結算工作;
四、妥善保管好會計憑證、帳薄、報表與檔案資料;
五、對上級機關和財政、稅務、審計、銀行來本單位了解檢查財務工作時,要積極提供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二、負責人事管理和調動工作;
三、負責轉正定級和調資工作;
四、保管職工的人事檔案;
五、做好離、退休老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六、負責全局幹部、職工的年度考查、考核、評優、晉級工作。
一、負責管理和指導基層司法所、法律服務所的行政和業務工作;
二、負責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年審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審、註冊、考核等工作;
三、負責基層司法所、法律服務所的疑難案件的會審和調處;
四、負責對轄區內各類糾紛排查情況的收集、統計和上報;
五、負責基層司法所、法律服務所人員的素質教育和業務培訓,建立健全崗位責任;
六、負責掌握基層工作人員的工作業績,提出任用、調配的建議。
一、負責實施“安幫工程”的組織、協調、檢查和監督;
二、負責宣傳黨和政府有關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的政策,加強正面報到,搞好輿論導向;
三、負責組織對刑釋解教人員進行就業指導和技能培訓,並做好失業救濟工作;
四、負責支持和幫助刑釋解教人員依法從事個體經營和開辦其他經濟實體;
五、負責落實刑釋解教人員的戶口登記工作,加強對這部分人口的重點管理,做到不脫管,不失控;
六、負責對安置幫教基地的管理、指導工作。
一、接聽各類諮詢電話;
二、接待解答來訪群眾法律諮詢;
三、組織指揮案件分流和聯動工作;
四、制定處置民間突發糾紛和防激化預案;
五、上門為群眾提供法律服務;
六、做好案件回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