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
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
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銀行簽發的、其本人名下的未到期個人本外幣定期儲蓄存單設置質押,從銀行取得一定金額的人民幣貸款,並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一種信用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而制定。
2007 年 第 4 號
《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已經2006年12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5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劉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為加強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為借款人的,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1年並有固定居所和職業。
所有權有爭議、已作擔保、掛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單不得作為質押品。
以第三人存單作質押的,貸款人應制定嚴格的內部程序,認真審查存單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發生權利瑕疵的情形。對於借款人以公開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募集的存單申請質押貸款的,貸款人不得向其發放貸款。
存單質押貸款期限不得超過質押存單的到期日。若為多張存單質押,以距離到期日時間最近者確定貸款期限,分筆發放的貸款除外。
存單質押貸款利率按國家利率管理規定執行,計、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質押存單存期內按正常存款利率計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單用於質押時,停止取息。
憑預留印鑒或密碼支取的存單作為質押時,出質人須向發放貸款的銀行提供印鑒或密碼;以憑有效身份證明支取的存單作為質押時,出質人應轉為憑印鑒或密碼支取,否則銀行有權拒絕發放貸款。
以存單作質押申請貸款時,出質人應委託貸款行申請辦理存單確認和登記止付手續。
辦理存單質押貸款,貸款人和出質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或者貸款人、借款人和出質人在借款合同中訂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質押條款。
質押合同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出質人、借款人和質權人姓名(名稱)、住址或營業場所;
(三)定期存單號碼及所載存款的種類、戶名、開立機構、數額、期限、利率;
(四)質押擔保的範圍;
(五)定期存單確認情況;
(六)定期存單的保管責任;
(七)質權的實現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押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質押存單。
出質人和貸款人可以在質押合同中約定,當借款人沒有依法履行合同的,貸款人可直接將存單兌現以實現質權。存單到期日後於借款到期日的,貸款人可繼續保管質押存單,在存單到期日兌現以實現質權。
存單開戶行(以下簡稱存款行)應根據出質人的申請及質押合同辦理存單確認和登記止付手續,並妥善保管有關文件和資料。
貸款人應妥善管理質押存單及出質人提供的預留印簽或密碼。因保管不善造成丟失、損壞,由貸款人承擔責任。
用於質押的定期存單在質押期間丟失、毀損的,貸款人應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質人,並與出質人共同向存款開戶行申請掛失、補辦。補辦的存單仍應繼續作為質物。
質押存單的掛失申請應採用書面形式。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用口頭或函電形式,但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補辦書面掛失手續。
申請掛失時,除出質人應按規定提交的申請資料外,貸款人應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質押合同副本。
掛失生效,原定期存單所載的金額及利息應繼續作為出質資產。
質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掛失申請。
質押存續期間如出質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依法辦理存款過戶和繼承手續,並繼續履行原出質人簽訂的質押合同。
貸款期滿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償還質押貸款的,貸款人應當及時將質押的定期存單退還出質人,並及時到存單開戶行辦理登記註銷手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可依第十六條的約定方式或其他法定方式處分質押的定期存單:
(一)質押貸款合同期滿,借款人未按期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的;
(三)借款人或出質人被宣告破產的;
(四)借款人或出質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的。
存款行出具虛假的個人定期儲蓄存單或個人定期儲蓄存單確認書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存款行不按本辦法規定對質物進行確認,或者貸款行接受未經確認的個人定期儲蓄存單質押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借款人已履行合同,貸款人不按規定及時向出質人退回個人定期儲蓄存單或在質押存續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存款行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掛失申請並掛失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商業銀行總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之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