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地產業協會
浙江省房地產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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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浙江省房地產業協會成立於1989年5月,是全省各市房地產業協會和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市場交易、經紀中介、自管房企事業單位及行業相關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全省性行業組織,是依照法律規定經浙江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業務主管部門是浙江省住和城鄉建設廳。
協會有按民政部門的要求制定、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的浙江省房地產業協會章程。省房協現有會員單位500多個,分佈在全省各市縣和行業的各個部門。會員單位中,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佔三分之二以上。協會根據章程建立了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浙江房地產》編輯部、省直屬會員單位工作部與七個專業委員會(產權產籍、綜合開發、房屋拆遷、物業管理、房地產中介、科教與培訓、房地產及住宅研究分會)等分支機構。協會的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與秘書長是專職的。協會按章程規定定期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議、會長擴大會議,建立了選舉制度、內設機構管理、財務管理、重大活動報告制度、信息公開披露制度等內部規章制度,協會每年分片召開的會員大會與會員單位進行交流磋商,實行民主辦會。協會有獨立的辦公場所,有獨立帳戶、專職財務人員、較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每年對財務進行審計,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長期以來,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民政廳的領導下,在中國房協的指導下,省房協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房地產業各個時期的主要任務,在推進行業改革與發展,進行課題和理論研討,發展考察調研、交流信息、行業培訓、技術諮詢、產品推介、房展活動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行業改革的建議等方面做了許多有益的工作,增強了全省房地產行業的凝聚力,受到廣大企業的歡迎,多次被評為全國房地產行業先進協會。省房協協助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自1996年5月舉辦第一屆浙江省房地產博覽會以來,至今已連續舉辦了15屆。省房博會作為房地產大型盛會,2004年開始被列入中國杭州西湖博覽會的展覽項目,2005年、2006年、2007年被杭州市委、市政府授予的西湖博覽會展覽項目銅獎榮譽稱號,2008年又榮獲第十屆中國杭州西湖國際博覽會會展項目組織獎和“2008年杭州會展業十大品牌獎”。
協會為了進一步提高駕馭房地產市場的能力,為政府出謀劃策,也為企業決策服務,先後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職能處室、浙江大學房地產研究中心、房地產企業合作,聯繫行業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課題研究。研究的課題有《浙江省房地產業成長模式與演進趨勢研究》、《浙江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心競爭力研究》、《房地產周期波動中企業投資項目時機決策研究》、《房地產企業品牌價值形成機制與提升策略》、《房地產企業跨區域發展中的城市選擇決策》、 《市場波動中主要房地產上市公司發展動態研究》等。配合政府主管部門研究的課題有:《浙江省城鎮居民住房保障模式與政策研究》、《城市房屋拆遷模式與機制研究》、《浙江省城鎮住房保障體系與房地產業發展‘十一五’規劃課題》、《浙江省城市中等收入家庭住房消費模式與政策研究》等課題。其中《浙江省城市中等收入家庭住房消費模式與政策研究》課題為政府出台有關解決城市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政策提供了依據。《浙江省城鎮居民住房保障模式與政策研究》課題報告,被評為浙江省委、省政府頒發的“浙江省黨政系統優秀調研成果獎”三等獎。
2007年起,協會建立了浙江省房地產業發展年報發布制度,為行業和會員單位提供經濟信息、市場預測、投資導向等方面的服務。
省房協的會刊《浙江房地產》雜誌,長期以來圍繞省委、省政府、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省房協確定的工作重點,以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為主線,深入、準確地宣傳房地產工作方針政策和具有浙江特色房地產業改革與發展的新思路、新舉措、新經驗、新成果,發揮了刊物服務中心、上情下達、交流經驗,溝通信息的載體作用,成為我省房地產行業一個重要的信息傳播和對外宣傳平台。《浙江房地產》先後被中國房協、中國地產雜誌聯盟評為“中國房地產最具地方性影響力期刊”、 “中國房地產綜合最佳金質期刊”。
協會十分重視自身建設,努力提高秘書處工作人員的服務意識,營造高效務實的工作氛圍,實踐為行業發展服務、為政府決策服務、為企業服務的宗旨。在溝通政府和企業中發揮了橋樑作用,在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公平競爭中發揮了維權作用。近年來,協會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行業協會改革與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發 [2006] 57號),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領導下,積極穩妥地推進行業協會的改革和發展工作,順利完成了兼任省房協領導職務的現職機關工作人員與協會脫鉤工作,並以創新為核心,努力探索發揮行業協會作用的新路子,把協會建設成為公正規範、運作有序、代表性強、公信力高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新型行業協會。
浙江省房地產業協會將繼續堅持以服務為宗旨,認真履行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為基本職能,為促進。浙江房地產業的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作出貢獻。
浙江省房協會長:唐世定 副秘書長:秦根英
浙江省房地產業協會章程
(2004年4月13日 省房協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上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浙江省房地產業協會。簡稱:浙江省房協。英文名稱:Zhejiang Real Estate Association
縮 寫:ZREA。
第二條 協會性質:浙江省房地產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本省各市房地產業協會和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市場交易、經紀中介、自管房企事業單位及行業相關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全省性行業組織;是依照法律規定,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業務主管部門是浙江省建設廳。
第三條 協會的指導思想和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方針,圍繞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企業和政府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傳達政府政策意圖,反映會員單位和行業的意見和建議,努力為會員服務。共同為提高城鄉人民居住水平,促進城鄉建設,發揮房地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支柱產業作用服務。
本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浙江省房協接受主管部門省建設廳、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浙江省房協設在杭州市百井坊巷7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浙江省房協以服務行業為宗旨,認真履行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等基本職能。具體業務範圍如下:
(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加強行業自律,配合業務主管部門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研究探討房地產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等建議;
(三)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推動企業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進步,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四)收集、傳播國內外房地產政策法規、經濟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編輯出版報刊、文獻和有關資料,舉辦展覽,開展諮詢服務;
(五)對地方房地產業協會進行工作指導,組織經驗交流。協助企業培訓管理和技術人才,提高企業素質;
(六)發展與國內外有關行業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開展經濟、技術、學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七)及時反映會員單位的合理要求,保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對一些涉及會員單位利益的重大事件,及時向有關部門協調,幫助解決;
(八)參與全省房地產業的公益事業,努力提高房地產行業的社會地位;
(九)履行和行使本協會的職責,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或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
(十)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凡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各市、縣房地產業協會及其他有關行業組織,經批准可成為省房協團體會員;
(二)單位會員:凡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市場交易、經紀中介、自管房等行業相關企事業單位,經批准可成為省房協單位會員;
(三)個人會員。熱心房地產事業,並有一定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或有關部門負責人,經批准可成為省房協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省房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可由秘書處審議同意,然後報下次常務理事會認可。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要求省房協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建議;
(三)參加省房協組織的各項活動,在經濟技術諮詢,業務培訓中享受優惠待遇;
(四)優先取得本協會的信息及編輯出版的書刊和資料;
(五)對本協會的工作有監督、批評、建議權、有權經過必要程序要求罷免經選舉產生的領導成員;
(六)有參加和退出本協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任務;
(四)關心協會工作,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經驗,調查研究資料;
(五)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分別由若干理事、常務理事組成;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大中型骨幹企業主要負責人在副會長人選中應佔一定的比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市房協和省直屬會員單位工作部推薦產生,理事為當然代表。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建設廳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實行單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經徵得秘書處同意后,由所在單位另行推薦理事人選。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通過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和會長提名的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
(三)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工作報告;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 理事會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領導協會秘書處和專業委員會、部的工作,討論決定協會的主要工作;
(三)對市、縣房協進行指導和服務,定期召開秘書長會議;
(四)召集全體理事會,並提出需要討論的工作計劃的決議案;
(五)審查、接納新會員。
第二十二條 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
第二十三條 為推動開展業務活動;協會可根據需要設置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是省房協聯繫會員單位的工作機構,不是獨立社團法人;其組成及任務如下:
(一)專業委員會由成員單位組成,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其辦公室負責處理本專業委員會日常工作;
(二)專業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緊緊圍繞協會的宗旨,業務範圍和工作計劃,結合本專業實際開展活動,提出建議,推進工作;
(三)專業委員會應根據本章程制訂工作條例,報常務理事會批准實施。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計劃及重大活動,須事先報常務理事會審定,由協會秘書處統一協調。
第二十四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社會和行業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或刑事處罰;
(六)民主意識好,善於聽取不同意見,特別是會員單位意見,熱心協會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與行業主管部門商議,並經民政廳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浙江省房協的經費來源為:
(一)會員會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捐贈及贊助;
(四)創辦經濟實體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省房協經費支出:
(一)辦公費(包括會務費、聘用人員工資、津貼、獎金、勞保福利及日常辦公用具、用品等);
(二)業務費(包括出版刊物,資料印刷、稿酬、郵資、會議伙食補貼、活動費、交中房協會費,講座及差旅費等);
(三)購置必需的固定資產;
(四)其他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和行業發展的必要開支。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遵守財務制度,做到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退還已交納的會費或資助、捐贈的財物。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修改後的章程,經建設廳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協會因故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建設廳及有關機關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會後事宜。清算期間不
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協會終止決議及其財產,債權、債務清理文件等資料報省建設廳批准后,向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建設廳和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4年4月13日省房協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於2004年 4月29日經浙江省民政廳核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