鈔法

鈔法

中國古代關於紙幣發行、流通、兌換的法令。中國是世界上最早使用紙幣的國家,因而也最早形成一套比較完備的鈔法,並為不少國家所仿行。

鈔的歷史沿革


紙幣的歷史淵源可上溯到戰國的質劑,西漢的皮幣,唐代的飛錢,宋初的便換、茶引、鹽鈔等。但質劑、茶引、鹽鈔尚屬不同類型的交易證券,飛錢、便換僅類似近代的匯票,皮幣雖與紙幣性質相近,卻因定價太高,只用於王侯宗室的朝覲聘享,並未真正成為流通手段北宋的交子,是系比較完全意義的紙幣。交子最早產生在宋初的四川。當時四川通行鐵錢,體積大、分量重、價值小,不便交易、攜帶,難以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於是,成都16家富戶聯合集資,印造交子。交子上印有房屋、樹木、人物、密碼、花押等圖樣,票面金額臨時填寫。它既可隨時兌現,又能定期流通,其期限以三年為一界,界滿發行新券,掉換舊券。可是,這些制度只是出於民間約定,尚未具有法律效力。后因富戶破產,交子無法兌現,以致信譽掃地,不能維持下去。仁宗天聖元年(1023),政府設立益州交子務,交子改由官辦,禁止私造。至此鈔法作為法制,才正式確立。
自宋以來,歷代都有自己的鈔法。歷代鈔法雖不乏歷史的繼承性,但也迭經變化,經歷了從定期發行到永久流通,從分區行使到全國通行,從錢本位制到銀本位制的發展過程。其演變歷程可分為下面5個階段:

宋代的交會制


特色

兩宋鈔法的最大特色是限時、限地。

主要制度

北宋益州交子務印行交子,其主要制度為:①有一定的流通期限,以三年為一界;②有一定的發行限額,每界1256340緡(千文為1緡);③有一定的準備基金,一界為36萬緡;④有一定的兌換方法,兌現時一貫交紙墨費30錢;⑤有一定的流通區域,限於四川,后也曾在陝西間或使用。神宗熙寧(1068~1077)初年,為保證交子正常流通,政府頒行偽造交子法。徽宗崇寧(1102~1106)年間,交子改稱錢引,通行於除閩、浙、湖、廣以外的各路,並重申偽造法。大觀元年(1107),改四川交子務為錢引務。錢引不設準備基金,不能兌現,而發行額又日益增多,以致貶值,“引一緡當錢十數”(《文獻通考·錢幣考》)。南宋的紙幣,仍具有明顯的地方性。其時,除錢引依舊在四川行使外,還發行了 3種會子:①東南會子──起初由臨安富商印造,稱便錢會子,性質近於匯票。高宗紹興三十一年(1161),政府設立行在會子務,會子改由國家發行,可用於交易、納稅,成為法定通貨。其流通範圍,初限於兩浙,后通行於兩淮、湖廣、京西等路。其流通期限,先以三年為一界,后延至六年。紹興三十二年,定偽造會子法,印於票面:“犯人處斬,賞錢一千貫,如不願支錢,與補進義校尉,若徒中及窩藏之家能自告首,特與免罪,亦支上件賞錢,或願補前名目者聽。”②湖會──孝宗隆興元年(1163)開始發行,稱直便會子,先通行於湖北,后擴大到京西、廣南。③淮交──乾道二年(1166)開始印製,止行用於兩淮。

金代的交鈔制


金代鈔法較之宋代有所發展,紙幣從分界發行,改為永久流通,並開始走向銀本位制。其時主要使用的紙幣是交鈔。海陵王貞元二年(1154),由交鈔庫發行,分大鈔、小鈔兩類,和銅錢并行。大鈔有一、二、三、五、十貫 5種,小鈔有一百、二百、三百、五百、七百文5種。票面上印有“偽造交鈔者斬,告捕者賞錢三百貫”等字樣。交鈔起初仿照宋制,分期發行,七年一界。世宗大定二十九年(1189),廢除流通期限,改為永久通行。這是鈔法的一大變革。同時創立倒鈔法,規定交鈔因流通時間太久而文字磨滅,可換新券,但應交納印製費。後來,政府為支付軍費,濫印交鈔,結果鈔價猛跌,民間不願使用。章宗承安三年(1198),實施限錢法,強制推行交鈔,規定交易“一貫以上俱用銀鈔、寶貨,不許用錢,一貫以下聽民便”(《續文獻通考·錢幣考》)。此後,不斷重發新鈔、收回舊鈔,從宣宗貞三年(1215)到哀宗天興元年(1232)的18年間,先後印行貞寶券、貞通寶、興定寶泉、元光重寶、元光珍貨、天寶寶會等6種票券。寶會鈔面以銀為單位,此系銀本位制的開端。

元代的寶鈔制


元初曾仿行宋、金舊制,由各地自行印造會子、交鈔,互不流通。世祖中統元年(1260)十月,始發行中統元寶鈔,面額凡9種:二貫文、一貫文、五百文、二百文、一百文、五十文、三十文、二十文、十文,以銀為本位,每二貫摺合白銀一兩,可用來交納賦稅。中統鈔不限時、不限地,在全國始終通用。同時,實行純紙幣制,禁止金銀和銅錢流通。后不斷申嚴此禁,規定一切支付各種賦稅一概用鈔至元二十四年(1287),為整頓財政金融,又發行至元寶鈔,票面印有:“偽造者處死,首告者賞銀五錠,仍給犯人家產”,面額共11種:五文、十文、二十文、三十文、五十文、一百文、二百文、三百文、五百文、一貫、二貫。至元鈔一貫摺合中統鈔五貫,兩者并行流通,終元之世不廢。元代鈔法號稱完善,其特點為:①管理機構健全。中央由戶部主管,下設寶鈔總庫掌貯藏,印造寶鈔庫掌製作,燒鈔庫掌焚毀昏爛寶鈔,地方設寶鈔提舉司。②注重穩定物價。各地設平準庫,給鈔一萬二千錠為本,用作調劑物價,維持鈔值,並負責買賣金銀,倒換昏鈔,掉換昏鈔收工墨費,焚毀昏鈔派官監臨。③準備基金充足。各地領取新鈔,必須先交金銀為本,集中全國現銀於國庫,旨在安定人心。④法制周詳嚴密。除偽造首謀及參與偽造者並處死外,還立有分用偽鈔罪、改鈔補鈔罪、阻滯鈔法罪、奉法不虔罪、不昏為昏罪,等等。偽造處理細則,見於《元史·刑法志·詐偽》的,即達12條之多。其時鈔法細密,由此可見一斑。

明代的寶鈔制


明代僅發行過一種大明寶鈔。寶鈔於太祖洪武八年(1375)開始印製,票面標明:“偽造者斬,告捕者賞銀二百五十兩,仍給犯人財產”,面額分6種:一貫、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鈔一貫摺合錢一千文、銀一兩、金二錢五分,與銅錢並用。洪武十年,規定商稅兼收錢鈔,三成收錢,七成收鈔,交易一百文以上用鈔,一百文以下用錢。洪武二十二年,加印小鈔,面額為十到五十文,以便找補。但太祖末年,便出現了重錢輕鈔的趨勢,鈔一貫在南方僅能折錢一百六十文。英宗(1435~1449在位)以後,新鈔一貫只值十錢,舊鈔一貫僅合一到二文,寶鈔已經很少通行。神宗(1572~1620在位)時,鈔十貫只值錢一文,寶鈔完全廢止。寶鈔短命的原因,主要在於:①立法不善。發行紙幣無鈔本、無限額,紙幣流通發放多、回籠少,政府用鈔支付官俸軍餉、收購民間產品,而徵稅僅搭少量寶鈔,又不肯及時回收昏鈔,加上製作簡陋,偽造方便,因而市場上寶鈔數目太多,大大超出社會的實際需要量。②自壞法制。鈔法缺少必要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如:實行鈔法之初,禁止民間買賣金銀,第二年便下令稅糧可以銀代輸;洪武九年規定鈔一貫折米一石,十八年又改為一石米合鈔二貫五百文;二十七年禁行錢,專用鈔,變更錢鈔兼行舊法,此後禁錢令未解除,便又一再鑄造銅錢。如此出爾反爾,失信於民,於是鈔法乃壞。

清代紙幣制


清朝統治者鑒於前代教訓,唯恐通貨膨脹,雖對中外商人印發私票採取放任政策,但對國家發行紙幣持慎重態度。政府為應付戰時財政困難,迫不得已印製紙幣,難關一過便加廢止。且其發行僅有3次:①順治八年(1651),仿明舊制,印行鈔貫,以制錢為計算單位,每年發行不過128172貫470文,前後行使不足十年。②咸豐三年(1853),印製以錢為本位的大清寶鈔和以銀為本位的戶部官票,官票上印有“偽造者依律治罪不貸”等字樣,但也僅通用八、九年。③光緒二十三年(1897),設立中國通商銀行,發行銀兩、銀元兩種紙幣,其性質已屬新式鈔票,古代鈔法至此告終。

清代戶部官票


宋、金、元、明、清等封建王朝都有各自的鈔法。歷代鈔法的作用,每一王朝的前期與後期往往迥乎不同:前期為適應經濟需要而發行,法制比較嚴密,偽造者少,有促進商品經濟活躍的作用;後期為彌補巨額財政赤字而濫印,幣制常常十分混亂,偽印甚多,造成通貨膨脹、紙幣貶值,人民深受其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