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管理條例
雲南省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管理條例
《雲南省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管理條例》是2003年1月1日雲南省頒布的法律法規,即日實施,有總則、鑒證機構、鑒證人員、鑒證程序、法律責任、附則這六章,共二十九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涉案財物價格鑒證行為,促進公正執法,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涉案財物,是指委託人在辦理案件中扣押、追繳、沒收和有爭議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資產。
本條例所稱涉案財物價格鑒證,是指價格鑒證機構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對需要鑒證的涉案財物的價格進行的鑒定、認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是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的主管部門,分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涉案財物價格鑒證機構(以下簡稱價格鑒證機構)應當依法開展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工作。
價格鑒證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 鑒證機構
第六條 價格鑒證機構必須經同級機構編製管理部門批准方可設立。
第七條 省價格鑒證機構負責中央駐滇機構和省級單位委託的以及跨地、州、市的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工作。
地、州、市價格鑒證機構負責地、州、市級單位委託的和跨縣、市、區的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工作。
縣、市、區價格鑒證機構負責縣、市、區級單位委託的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工作。
第八條 省價格鑒證機構負責全省涉案財物價格鑒證複核裁定工作。
符合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地、州、市價格鑒證機構,經省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負責該行政區域內的涉案財物價格鑒證複核裁定工作。
從事涉案財物價格鑒證複核裁定工作的價格鑒證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價格鑒證複核裁定資質證。
第九條刑事案件中公訴案件的涉案財物價格鑒證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安排;刑事自訴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涉案財物價格鑒證費用由委託人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支付。具體辦法由省政府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鑒證人員
第十條 價格鑒證人員經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涉案財物價格鑒證人員資格證書》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后,方可從事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工作。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價格鑒證人員,方可從事涉案財物價格鑒證複核裁定工作。
第十一條 價格鑒證人員從事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工作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工作中涉及的需要保密的事項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鑒證人員應當自行迴避,委託人有權以書面形式申請迴避:
(一)鑒證人員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鑒證人員的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係;
(三)鑒證人員擔任過本案的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四)其他可能影響準確鑒證的。
價格鑒證人員的迴避由價格鑒證機構負責人決定;價格鑒證機構負責人的迴避由其主管部門決定。
第四章 鑒證程序
第十三條 價格鑒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委託人委託;
(二)價格鑒證機構受理;
(三)價格鑒證機構進行勘測、鑒定、計算、論證;
(四)價格鑒證機構出具價格鑒證結論書。
第十四條 委託人委託鑒證時,應當出具價格鑒證委託書,如實提供鑒證財物及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價格鑒證委託書應當加蓋委託人印章或者由委託人簽名。
第十五條 價格鑒證機構收到委託書后,對委託書載明的事項和委託鑒定的財物有異議的,應當與委託人共同確認。
價格鑒證機構一般不留存鑒證物品,如確需留存鑒證物品的,應當徵得委託人同意並嚴格辦理交接手續。價格鑒證機構接收鑒證物品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損壞、遺失鑒證物品。
價格鑒證機構接受委託后,應當指定兩名以上價格鑒證人員進行價格鑒證,並應當將價格鑒證人員的名單告知委託人。
第十六條 價格鑒證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涉案財物在鑒證基準日的新舊及完損程度、性能、技術參數及其重置價格和預期獲利能力等狀態進行價格鑒證:
(一)涉案財物屬於政府定價的,按照政府制定的價格鑒證;
(三)涉案財物屬於市場調節價的,按照市場中准價格鑒證。
第十七條 對文物、郵票、字畫、貴重金屬、珠寶玉石及其製品等特殊涉案財物,價格鑒證機構應當委託有關法定機構,必要時也可以委託專門機構或組織作出技術、質量鑒定,並根據其提供的依據,作出價格鑒證結論。
第十八條 價格鑒證結論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價格鑒證目的;
(二)價格鑒證範圍和內容;
(三)價格鑒證基準日;
(四)價格鑒證依據;
(五)價格鑒證方法和過程;
(六)價格鑒證結論;
(七)對價格鑒證結論有異議的處理方法;
(八)作出價格鑒證結論的日期;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價格鑒證結論書應當由價格鑒證人員和價格鑒證機構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價格鑒證機構印章。
第十九條 價格鑒證結論書送達委託人時,委託人應當在價格鑒證結論送達書上蓋章或者簽字,並由送達人和收件人簽名。
第二十條 委託人應當自收到價格鑒證結論書之日起五日內將結論書轉送涉案財物當事人。
涉案財物當事人對價格鑒證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價格鑒證結論書之日起七日內,向委託人提出補充鑒證、重新鑒證或者複核裁定的申請。
委託人應當自涉案財物當事人提出要求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向原價格鑒證機構提出補充鑒證、重新鑒證或者向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價格鑒證機構提出價格鑒證複核裁定的委託。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要求補充鑒證、重新鑒證或者複核裁定的,應當出具委託書。
負責價格鑒證的機構或者複核裁定的機構應當自收到委託書之日起七日內,進行補充鑒證、重新鑒證或者複核裁定,並將結論書送達委託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取得價格鑒證資質證的機構擅自進行價格鑒證,或者價格鑒證機構越權進行價格鑒證的,其出具的鑒證結論無效,由價格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價格鑒證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鑒證程序進行鑒證,或者作出的價格鑒證結論失實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重新進行價格鑒證;拒不重新進行價格鑒證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整頓。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價格鑒證結論無效,價格鑒證機構應當退還收取的價格鑒證費,由價格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一)價格鑒證人員應當迴避而不迴避的;
(二)價格鑒證人員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鑒證結論失實的。
第二十五條 委託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如實提供涉案財物及有關情況和資料,導致價格鑒證結論無效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價格鑒證人員在價格鑒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價格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刑事自訴案件、民事訴訟案件或者仲裁案件當事人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委託價格鑒證機構進行涉案財物的價格鑒證。
第二十八條 涉案服務價格鑒證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在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雲南省涉案財物價格鑒證 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一審。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價格鑒證機構出具的 價格鑒證結論書是量刑、執法、辦案的證據,具有嚴肅性、客觀性、政策性和權威性;做好涉案 財物價格鑒證工作,對於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公正執 法具有重要意義;根據我省的實際,制定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管理的地方性法規確有必要;草 案專業性、針對性較強,條理清晰。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會後,法制委員會召開了條例草案論證會,到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等單位進 行了專題調研,會同財經委員會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 意見,並綜合財經委員會的審議修改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作了認真修改。2002 年9月16日,法制委員會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和進一步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草 案主要修改情況及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
關於價格鑒證機構的管理。審議中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要明確對價格鑒 證機構是實行“分級”還是“屬地”管理。根據我省對價格鑒證機構管理的實際作法和省政府 的意見,草案修改稿第四條規定對涉案財物價格鑒證機構實行分級管理。
二、
關於價格鑒證的定義。草案第三條第二款對價格鑒證作了定義。論證中有專家指出 此定義不準確。經研究認為,價格鑒證是全國都開展的工作,沒有必要在地方性法規中作定 義,因此草案修改稿刪除了該內容。
三、
關於刑事自訴案件鑒證費用的收取,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刑事案件價格鑒證 收費應將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區分開,刑事自訴案件的鑒證費用應當自理。據此,草案修改 稿第九條修改為“刑事案件中公訴案件的涉案財物價格鑒證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安排;刑事 自訴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涉案財物價格鑒證費用由委託人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支付。具 體辦法由省政府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四、
關於鑒證人員的迴避。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鑒證過程中草案第十二條只規定“近親屬”迴避是否妥當?經研究,我們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鑒定工作的有關迴避規 定,對草案作了修改,擴大了鑒證人員應當迴避的範圍,並進一步規範、完善了條文的內容。
五、
關於鑒證委託書的登記事項。草案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鑒證委託書應尚登記五類 事項。對此,財經委員會提出,委託人委託進行鑒證的財物,其來源、質量.、名稱等往往不清 楚,作硬性規定,委託人難以做到,建議刪去草案修改稿採納了此意見。
六、
關於兩名以上人員鑒證問題。有委員提出,草案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了兩名以上人 員作鑒證,希望明確是共同進行鑒證還是分別進行鑒證。對此,我們通過了解鑒證實際工作
過程,認為實行共同還是分別進行鑒證,只能根據鑒證時的實際情況來定,不宜在法規中作 硬性規定。故未作修改。
七、
關於鑒證結論異議的申請期限。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保護涉案財物當事人 的權益,對價格鑒證結論有異議並提出補充鑒證、重新鑒證或者複核裁定的,應適當延長申 請期限。據此,草案修改稿第十條將原規定的五日申請期限修改為七日。
八、
關於鑒證機構和鑒證人員的法律責任問題。1、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分別規 定了吊銷價格鑒證資質證件的處罰。對此,財經委員會指出,價格鑒證資質證件是由國務院 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在地方性法規中規範國務院的行為不恰當,建議刪除。草案修改稿采 納了此意見,並將處罰修改為“責令整頓”。2、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對價格鑒證工作人員的 罰款處罰。財經委員會指出此處罰不合適,並提出了具體的文字修改意見。經研究,草案修 改稿取消了罰款處罰;同時為保證規定內容準確,草案修改稿保持了原條文的表述方式。
九、
關於條例的調整範圍一些委員提出不將“涉案服務價格鑒證”納入法規的調整范 圍,對此,我們作了認真研究,在充分聽取了財經委員會、司法機關以及各方面的意見后,考 慮到近年來在我省的旅遊、保險、通信、修理等等服務行業中,因價格而產生的爭議和糾紛日 益增多,涉案服務價格鑒證已經開展,以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服務業發展的趨勢等情 況,草案修改稿保留了原來的規定,並將文字修改為“涉案服務價格鑒證適用本條例
草案修改稿還採納了財經委員會審議中提出的鑒證費用管理、價格鑒證對象、鑒證機構 性質,以及將刑事自訴案件納人本條例等方面的修改意見。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修改後提交表 決。
以上報告及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財經委員會委託,向常委會報告對《雲南省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管理條例(草案)》的初審情況,財經委員會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雲南省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管理 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議案后,於6月10日、6月15日分別邀請省公安廳、省 法院、省檢察院、省司法廳、省工商局、昆明海關、雲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有關部門的專家 以及省人大各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領導對條例草案進行論證。根據各方意見,財經委員會 —16 —
進行了修改,並於7月15日召開財經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進行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
一、
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財經委員會認為,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工作是一項重要的國家 職能的延伸和補充,能否正確的認定涉案財物的價格,直接關係到司法機關辦案的效率和質 量,作好這項工作,對於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公正執 法,具有重要意義。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涉外貿易爭議日益增多,能否公正處理這些 爭議,直接關係到我省投資環境的改善。有必要制定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管理條例,以規範價 格鑒證行為,創建公平競爭的法制環境,促進對外開放。
二、
關於《條例草案》的調整範圍。考慮到需要進行鑒證的涉案財物都是價格不明並會影 響到案件的審理,不必在條文中強調“對價格不明或價格難以確定的”才進行鑒證,因此,建 議將第二條改為“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聞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以下簡稱委託人)在辦 理案件過程中,對涉案財物需要進行價格鑒證的,應連委託價格鑒證機構進行鑒證。法律、行 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另外,在第二十七條將“刑事自訴案件”也涵蓋進來,放在民 事訴訟案件之前。讓刑事自訴案件、民事訴訟案件和仲裁案件當事人都可以選擇價格鑒證機 構進行鑒證,體現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三、
關於價格鑒證機構的性質。建議將第六條第一款改為“涉案財物價格鑒證機構必須 經同級機構編製管理部門批准方可設立”,刪去“從事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的事業單位”一句 話。這樣,既明確了涉案財物價格鑒證機構是法定鑒證機構,不是社會中介組織,同時也避免 在法規中直接確定單位的性質。
四、
關於涉案財物價格鑒證費用收取后的管理問題。條例草案第九條規範了其收費范 圍,目前我國正進行財政體制改革,為建立完整統一的公共財政,必須將所有收入納人預算 管理。因此,在條例草案中繼續規定“所收費甩納人預算外資金管理”不符合財政體制改革精 祌,建議將其刪去。所收鑒證費的管理辦法,由政府財政部門制定。
五、
委託人委託進行價格鑒證的財物,其來源、質量、名稱等往往是不清楚的,難以提供,條例草案中硬性規定委託人應當提供涉案財物的數量、質量等,有時是做不到的,故建議刪 去第十四條第二款,並將第一款改為“委託人委託時,應當提交價格鑒證委託書,如實提供鑒 證財物及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六、
因為價格鑒證機構資質證是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在地方性法規中規範國 務院的行為不恰連,難以操作,建議將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由發證部門吊銷其價格鑒證資質 證”改為“責令停業整頓”,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關於“並由發證部門吊銷其資格證書”的規定刪去。
七、
價格鑒證機構是接受委託進行鑒證,鑒證人員在工作中應該迴避而不迴避或者因價 格鑒證人員工作失誤,不會產生違法所得,因此對鑒證人員處以罰款不合適,建議第二十四 條改為“因價格鑒證人員應當迴避而不迴避或工作失誤造成價格鑒證結論無效的,價格鑒證 機構應當退還收取的價格鑒證費,由價格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 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財經委員會還對條例草案的條款順序和文字作了調整和修改,認為條例草案符合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建議提請本次會議進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