煎藥
煎藥
煎藥一般為熬制中藥,延長煎煮時間10-15分鐘或更長時間。包括有效成分不宜煎出的礦物、貝殼葯類,如磁石、牡蠣等;須久煎去毒的藥物,如附子、川烏有毒,均應先煎;治療特殊需要,如大黃久煎瀉下力緩,欲減其瀉下力則應先煎。花粉、細小種子及細粉類藥物應包煎,因其易漂浮在水面,不利煎煮。少數價格昂貴的藥物須另煎,以免煎出有效成分被其它藥物的飲片吸附,如人蔘、西洋參等。此外,據臨床治療需要也可另煎。有些入水即化的葯或原為汁液性的葯,宜用煎好的其它藥液或開水沖服。
應當使用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煎藥用水必須無異味、潔凈澄清,含礦物質及雜質少,一般可用清澈的泉水、河水及自來水。
根據飲片質地、吸水性能、煎煮時間長短、煎煮過程中蒸發量及煎煮后所需藥液量計算加水量。
煎前浸泡有利於有效成分充分溶出,也可縮短煎煮時間,避免因煎煮時間過長導致藥物部分有效成分耗損、破壞過多。多數藥物宜用冷水浸泡,一般藥物可浸泡20-30分鐘,以種子、果實為主的葯可浸泡1小時。夏天氣溫高,浸泡時間不宜過長,以免腐敗變質。
(1)先煎:貝殼、甲殼、化石以及多數礦物葯,如牡蠣、磁石等,因其有效成分不易煎出,應先煎30分鐘左右再納入其他葯同煎。另有一些中藥毒性較大,如附子、生半夏等,為減少其毒性,保證用藥安全。
(5)包煎:藥包煎即是把需包煎的飲片裝在紗布袋中,紮緊袋口后與群葯共同煎煮。含粘液質較多的飲片(如車前子、葶藶子等)、富含絨毛的飲片(如旋覆花、枇杷葉等)、花粉等微小飲片(如蛤粉、蒲黃、海金沙、六一散等)。
在煎煮藥物時,其有效成分首先會溶解在進入藥材組織的水液中,然後再擴散到藥材外部的水液中,到藥材內外溶液的濃度達到平衡時,因滲透壓平衡,有效成分就不再溶出了。這時需要將藥液濾出,再重新加水煎煮,有效成分才能繼續溶出。為充分利用藥材,避免浪費,保證療效,一劑葯最好煎煮兩次,將兩煎藥汁混合后再分裝。
應當根據兒童和成人分別確定。兒童每劑一般煎至100-300毫升,成人每劑一般煎至400-600毫升,一般每劑按兩份等量分裝,或遵醫囑。
1、按照中藥付數、所煎藥物重量、藥物質地、煎煮時間及煎藥量計算加水量,用自動加水機進行計算並加水,浸泡藥物30分鐘。
2、一般宜先武火(大火)後文火(小火),沸前用大火,沸後用小火保持微沸狀態。煎藥時間取決於不同藥物的性質和質地,通常解表葯及其它芳香性藥物,一般用武火迅速煮沸,改用文火維持10-15分鐘左右,避免久煮而致香氣揮散,藥性損失;滋補藥則在煮沸之後,用文火維持30-40分鐘,使有效成分充分溶出。
3、注意需要先煎、後下等特殊操作的葯種,保留傳統煎藥特點,滿足不同處方需求。
4、每劑中藥宜煎煮兩次或三次,充分煎出藥物的有效成分,提高療效;葯料應當充分煎透,做到無糊狀塊、無白心、無硬心。
5、煎藥時應當防止藥液溢出、煎干或煮焦。煎干或煮焦者禁止藥用。
6、內服藥與外用藥應當使用不同的標識區分。
7、煎煮好的藥液應當裝入經過清洗和消毒並符合盛放食品要求的容器內,嚴防污染。
8、使用煎藥機煎煮中藥,煎藥機的煎藥功能應當符合本規範的相關要求。應當在常壓狀態煎煮藥物,煎藥溫度一般不超過100℃。煎出的藥液量應當與方劑的劑量相符,分裝劑量應當均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