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交易
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
關聯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關聯交易是公司運作中經常出現的而又易於發生不公平結果的交易。
關聯交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廣為存在,從有利的方面講,交易雙方因存在關聯關係,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並可 運用行政的力量保證商業合同的優先執行,從而提高交易效率。
根據財政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2006)》的規定,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這裡的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所謂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參與決策的途徑主要包括:在董事會或類似的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參與政策的制定過程,互相交換管理人員等。凡以上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不論是否收取價款,均被視為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廣為存在,但它與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卻不相吻合。按市場經濟原則,一切企業之間的交易都應該在市場競爭的原則下進行,而在關聯交易中由於交易雙方存在各種各樣的關聯關係,有利益上的牽扯,交易並不是在完全公開競爭的條件下進行的。關聯交易客觀上可能給企業帶來或好或壞的影響。從有利的方面講,交易雙方因存在關聯關係,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並可運用行政的力量保證商業合同的優先執行,從而提高交易效率。從不利的方面講,由於關聯交易方可以運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進行,從而有可能使交易的價格、方式等在非競爭的條件下出現不公正情況,形成對股東或部分股東權益的侵犯。全面規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
我國十分重視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2006)》對有關關聯方關係及關聯交易的定義與信息披露等,都做了詳細規定。關聯交易(Affiliate Transaction )——在香港一般也稱為關連交易,即簡體的關連交易。是指你所擁有的那一家公司以及你附屬的子公司和關聯人之間的交易,這種交易要受到監管。
還有一個定義,這些公司和關聯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交易,附屬公司,另外一家公司的董事,或者是他的總裁,或者是他的高級管理人員與甲方是一個聯繫人的方式,也屬於關聯關係。聯繫人是什麼呢?比如親戚,這些都屬於關聯關係。對這個關聯關係的管理,關聯交易的管理應該是保證一個公司不被掏空,對關聯關係嚴格的監管,保證股東利益的最大化,對關聯交易的監管,是保證董事不會出現違法違規最基本的法律規定。
我國新會計準則規定:關聯方交易指在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
在經濟活動中,存在著各種各樣的關聯方關係,也經常發生多種多樣的關聯方交易。在會計準則中列舉了十一種常見的關聯交易類型:
購買或銷售商品
購買或銷售商品是關聯方交易最常見的交易事項。例如,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相互購買或銷售商品,從而形成關聯方交易。這種交易由於將市場交易轉變為公司集團的內部交易,可以節約交易成本,減少交易過程中的不確定性,確保供給和需求,並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產品的質量和標準化。此外,通過公司集團內部適當的交易安排,有利於實現公司集團利潤的最大化,提高其整體的市場競爭能力。這種交易產生的問題是,可能為公司調節利潤提供了一種良好的途徑。披露這種關聯方交易,有利於中小股東、債權人等報表使用者了解這種交易的性質、類型、金額等信息,判斷這種交易的價值取向,為報表使用者的經濟決策提供了非常有用的信息。
購買其他資產
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也是關聯交易的主要形式。比如,母公司銷售給其子公司的設備或建築物等。
提供或接受勞務
關聯方之間相互提供或接受勞務,也是關聯交易的主要形式。
例如:甲企業是乙企業的聯營企業,甲企業專門從事設備維修服務,乙企業的所有設備均由甲企業負責維修,乙企業每年支付設備維修費用20萬元。作為企業外部的報表使用者來說,需要了解這種提供或接受勞務的定價標準,以及關聯方之間是否在正常的交易情況下進行。在附註中披露這類關聯交易的有關情況,為報表使用者分析集團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提供了依據。
擔保
擔保有很多形式,以貸款擔保為例,某企業生產經營中需要資金,往往會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了保證所貸資金的安全,需要企業在貸款時由第三方提供擔保。擔保是有風險的,一旦被擔保企業沒有按期履行還款協議,則擔保企業就成了還款的責任人。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供擔保,能有效解決企業的資金問題,有利於經營活動的有效開展,但也形成了或有負債,增加了擔保企業的財務風險,有可能因此而引發經濟糾紛。因此,在附註中披露關聯方相互之間擔保的相關信息,對於分析判斷企業的財務狀況是非常有用的。
提供資金
提供資金包括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的貸款或股權投資。
例如:母公司利用集團內部的金融機構向子公司提供貸款,母公司向子公司投入資金、購入股份等等。
租賃
租賃通常包括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等。關聯方之間的租賃合同也是主要的交易事項。
代理
代理主要是依據合同條款,一方可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務,如代理銷售貨物、或代理簽訂合同等。
研究與開發轉移
在存在關聯方關係時,有時某一企業所研究與開發的項目會由於另一方的要求而放棄或轉移給其他企業。例如: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對某一新產品的研究與試製,並將B公司研究的現有成果轉給A公司最近購買的、研究和開發能力超過B公司的C公司繼續研製,從而形成關聯方交易。
許可協議
當存在關聯方關係時,關聯方之間可能達成某種協議,允許一方使用另一方的商標等,從而形成關聯方交易。
代表企業或由企業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
這也是關聯方企業之間比較普遍存在的一種關聯交易形式,比如,母公司為子公司支付廣告費用,或者為子公司償還已逾期的長期借款等。
關鍵管理人薪酬
支付給關鍵管理人員的薪酬也是一種主要的關聯交易形式。因為企業關鍵管理人員之間構成了關聯方關係。
例如:企業支付給董事長、總經理等人員的薪酬,這屬於關聯交易,也應該適當的予以披露。
內地關聯交易
內地上市規則中,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關聯交易
(二)購買或銷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三)提供或接受勞務
(四)代理
(五)租賃
(六)提供資金(包括以現金或實物形式)
(七)擔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十)許可協議
(十一)贈與
(十二)債務重組
(十三)非貨幣性交易
(十四)關聯雙方共同投資
(十五)交易所認為應當屬於關聯交易的其他事項。
內地其他有關法規中,有關關聯交易的定義還有:
A.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中,關聯方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
B.證監會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中,發行人應披露的關聯交易主要包括:
(一)購銷商品
(二)買賣有形或無形資產
(三)兼并或合併法人
(四)出讓與受讓股權
(五)提供或接受勞務
(六)代理
(七)租賃
(八)各種採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進行的委託經營等
(九)提供資金或資源
(十)協議或非協議許可
(十一)擔保
(十二)合作研究與開發或 技術項目的轉移
(十三)向關聯方人士支付報酬
(十四)合作投資設立企業
(十五)合作開發項目
(十六)其他對發行人有影響的重大交易。
C.中國證券業協會頒布的《股份轉讓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中,關聯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一)購買或銷售商品
(二)購買或銷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三)提供或接受勞務
(四)代理
(五)租賃
(六)提供資金(包括以現金或實物形式)
(七)擔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十)許可協議
(十一)贈與
(十二)債務重組
(十三)非貨幣性交易
(十四)關聯雙方共同投資。
D.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2001)第1號令中,關聯交易主要包括
(一)購銷商品
(二)買賣有形或無形資產,收購兼并
(三)提供或接受勞務,代理,租賃,管理方面的合同(如委託經營等)等
(四)提供資金,許可協議
(五)擔保抵押
(六)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七)關鍵管理人員報酬
(八)合作投資建立企業、開發項目等。
香港關聯交易
香港聯交所
2.或與非關聯人士之間的某些涉及收購或出售公司權益、以特別優惠的條款認購一家公司股份、以及控權人(或其聯繫人)認購一家公司的股份的交易
3.上市發行人向關聯人士或符合一定條件的上市發行人及關聯人士均持有股份的一家公司提供的財務資助,以及關聯人士或符合一定條件的上市發行人及關聯人士均持有股份的一家公司向上市發行人提供的財務資助
4.沽出、接受、轉讓、行使或不行使涉及上市發行人及關聯人士的選擇權
5.上市發行人與關聯人士就成立任何形式的合營實體而達成任何安排或協議。
另外,根據商務印書館《英漢證券投資詞典》的解釋,關聯交易還用於套期交易。英語為:relationship trading。名詞。不可數。套期交易的一種方式,在開設一種證券多倉的同時,開立同一證券的空倉。期望通過所投資品種的基本價格變化賺取利潤,所以有時稱為基本交易。另為: basis trading
1、公允的關聯交易與非公允的關聯交易
公允的關聯交易,是指一個具體關聯交易的實質內容主要是交易結果,對交易的相關權益人特別是交易所涉及的非關聯方,都是公平合理的。
非公允的關聯交易,是指一個具體關聯交易的實質內容主要是交易結果實質上是不公平的,有損於交易的相關權益人特別是交易所涉及的非關聯方的權益。
這是最常見的分類,因為非公允性是關聯交易最容易出現的問題,也是法律規制關聯交易的原因與重點。一方面要保證公允關聯交易積極作用的發揮,另一方面要讓非公允關聯交易者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並為受害者提供一定的救濟。
2、實際的關聯交易與虛構的關聯交易
實際的關聯交易,是指在經濟生活或者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確實發生了關聯交易。
虛構的關聯交易,是指在在經濟生活或者企業的經營活動中並未實際發生而只是虛構文件並在企業財務報表中有記載的關聯交易。
如此區分的主要意義,在於對會計報表進行調校。實際當中,有的公司為了粉飾業績,虛構出一些實際並未發生的關聯交易,也就是缺乏經濟實質的交易。
3、重大的關聯交易與非重大的關聯交易
這種區分一般是以交易金額為判斷標準的,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在進行關聯交易的披露、批準時參照不同的要求。如零星的關聯交易可以不經股東大會批准程序,且有的零星關聯交易不需要披露;再如,上市公司對普通關聯交易和重大關聯交易的披露要求也不相同。
利用公司股東權利制衡機制規範關聯交易行為,可以更好地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這裡的制衡機制主要包括獨立董事制度和關聯方迴避表決制度。獨立董事制度在規範關聯交易中發揮著積極作用。中國證監會關於獨立董事的職權規定中也把獨立董事對關聯交易的事前認可作為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的前提條件。《上市規則》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時,必須提供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交易的書面文件。
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係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上市規則》對關聯董事明確進行了界定。《上市規則》還規定,交易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聘請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評估和審計,並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一)商事主體之間的關聯性
關聯交易鬚髮生在具有權益關聯性及相互影響力的商事主體即關聯方之間。
(二)利益衝突與權益的轉移
任何一個具體的關聯交易,均在關聯方之間或關聯方與其權益代表間,存在利益衝突並在關聯方之間產生了權益的轉移。
(三)具有非公允性的潛在傾向
關聯交易並不都是公允的,但是關聯交易這種形式蘊含著易於發生不公允結果的潛在傾向。一旦主客觀條件具備,特別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規制,一個具體的關聯交易就往往滑向不公允性的邊緣。
(四)交易形式對實質公平的異化
關聯交易的最大特點,同時也是法律規制的難點,就是關聯交易以形式上的平等,掩蓋實質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上的當事人對自己權益的自由處分,掩蓋實質上的對一方當事人權益的強行損害。
關聯交易規定
一、基本態度禁止不正當關聯交易
正是由於關聯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對企業經營狀況有著重要影響,因而應全 面規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的。新修改的公司法的一個亮點,是首次對公司關聯交易進行規制。新公司法第21條第1款明確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這一強制性規定,體現了法律對關聯交 易的基本態度,即對不公正關聯交易給予禁止。新公司法對關聯交易做如此規定,是在充分衡量關聯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與危害性后,特別是在我國當前不公正關聯交易日漸增多的社情況下,做出的一種切合實際的制度選擇。
二、關聯關聯關係的界定
雖然我國的相關法律等對關聯交易都有所涉及,卻都沒有明確對關聯關係進行界定。比如會計法並不強調對交易的調整而是側重於記載和披露,關聯交易作為經濟主體之間的一種交易行為,其基礎的法律界定並不適合由會計法來進行。雖然 證券法也有較多規定,但因其只適用於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礎性。要調整關聯交易,首先要判定經濟主體之間的關聯關係,其次要重點調整市場主體多種形式的交易行為,因此相對而言,公司法更適合對關聯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正因如此,新公司法對決定關聯交易的關聯關係以及規制關聯交易的基本原則和措施,做出了基本的規定。
三、具體制度的支撐
要使禁止的法律原則得以有效的遵守,具體技術性條文的支撐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法律規定具備可操作性的基本條件。比如新公司法第125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係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係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係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此種具體的可操作的條文為防止不正當的關聯交易提供有效的規制工具。
四、法律責任的規定
明確具體法律責任的規定也是一項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為責任制度既能行為這起到威懾作用,以減少不正當關聯交易的發生。同時對違反者予以處罰也有了明確的依據,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濟。新公司法第21條第2款規定“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裡明確了與公司具有關聯關係的主體違反法律義務應承擔的後果,是對該條第一款關於禁止不公正關聯交易規定的保障。
除了上述直接針對關聯交易和關聯關係的規定外,新公司法有關股東訴訟、股東代表訴訟、累計投票制度、獨立董事制度、公司對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擔保的規定等,也都有助於調整公司不正當關聯交易行為。
正是由於關聯交易使關聯者之間在定價過程中具有一定程度的靈活性,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影響者可能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利益。因此,全面規範關聯交易及其信息披露便成為保障關聯交易公平與公正的關鍵。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根本目的在於使之具備相同於無關聯交易的公開與公平性質,確保關聯者沒有獲得在無關聯狀態下無法獲得的不當利益,以確保該項交易對公司及股東是公平和合理的。同時為投資者對該項交易行使表決權提供信息基礎,使投資者在了解關聯交易真實內容的基礎上作出投資決策,增強對證券市場透明度的信心。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規則的核心是界定關聯交易和關聯人的範圍。將可能利用關聯關係實現在無關聯者之間不可能發生的交易活動的人士都包括在內,以維護公平交易秩序。我國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和義務的事項。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在《上市規則》中對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的範圍給予了明確定義。同時,規定了潛在關聯人的條件,即因與上市公司的關聯人簽署協議或作出安排,在協議生效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來l2個月內具有前述關聯法人或關聯自然人的規定情形之一的:以及過去l2個月內,曾經具有前述關聯法人或關聯自然人的規定情形之一的,都被視為潛在關聯人。《上市規則》還規定,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可以認定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係,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和法人為關聯人,從而應履行相應的關聯交易決策和披露程序。
《上市規則》對關聯交易須及時披露的數額、計算標準和披露內容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公司關聯交易的利弊及防範
關聯交易簡單的說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所謂關聯方就有關聯關係的各方。我國新公司法第217條對關聯關係進行了界定:(四)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
目前公司的關聯交易不可避免,而且在通常情況下,公司會合理充分地利用關聯交易來為企業帶來益處。因此,合法的關聯交易便成為了經濟、便捷和有效等因素高度統一的重要手段。交易的積極意義:
1、可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動資金的周轉率。關聯方相互了解、可避免信息不對稱,交易能高效有序地進行,可以提高資金的營運效率,發生糾紛后也易協調解決。
2、通過集團內部關聯方適當的安排,可以優化加強企業間的合作,有助於公司的規模經濟效益,也有助於向集團化和跨國公司方向發展。
3、通過轉讓價格等安排,可以減少企業的稅務負擔,減少企業的經營成本,有助於公司的發展。
但關聯交易對公司來說是把雙刃劍,從長期來看,關聯交易產生的後果也會對對公司產生不利的影響,也蘊含很多法律風險。
首先,關聯交易可能會增加公司的經營風險,使公司陷入財務困境,有可能產生壞賬的風險:如大股東提供擔保、資金或大股東以其他方式佔用公司的資金均會給公司帶來潛在的財務風險;如果和大股東及關聯人員進行不等價交易會降低公司的利潤。
其次,影響公司獨立經營能力,抗外部風險能力下降。過多的關聯交易會降低公司的競爭能力和獨立性,使公司過分依賴關聯方,尤其是大股東。例如,有的公司原材料採購和產品銷售的主要對象都是關聯方,其經營自主權受到很多限制。由於公司的獨立性差,對關聯方依賴較強,導致市場競爭力下降,若關聯方自身難保,則公司就可能進入低谷了。
最後,大量關聯交易的發生會對公司的形象產生負面的影響,使潛在的客戶減少。使潛在的客戶不願意與公司進行交易。公司的商譽將受到很大傷害,也不利於公司長遠健康發展。
因此,公司為避免風險,在進行關聯交易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關聯交易的真實性。真實的關聯交易是指有真實交易動機,且符合營業常規。虛假的關聯交易不僅背離公司利益,也常常隱藏著違規、違法等因素。比如有些公司虛構並不存在的交易來轉移收入和分攤費用,或者通過互拆藉資金的方式調解利息費用。一旦發現,企業就會面臨處罰,公司的信用也會受到影響。因而,公司應關注關聯交易的真實性。
2、注重關聯交易的披露。關聯交易的存在已不是關注的重點,對關聯交易的及時、深入、完全、準確的披露已成為公眾投資者關注的焦點和監管部門的工作重點。公司只有堅持披露重於存在的原則,才能使公司更穩健的運行。。
3、關聯交易的必要性與公平性。必要的關聯交易多為公司存在及發展不可或缺的,比如:綜合服務協議、主營業務所賴以依託的購買或租賃協議等等;這類關聯交易也是公司持續性的關聯交易,此時也要兼顧關聯交易的公平性。
4、在關聯交易中的注重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實踐中,關聯交易多發生在新、舊控股股東與其關聯方之間。雖然控股股東與其他股東在權利質量上並無不同,只是數量上的差別,但比普通股東的權利更為優越。關聯交易往往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如果此問題處理不好,會引起中小股東的不滿,可能使企業陷入訴訟的泥潭,會影響到公司的信譽,不利於公司的發展。
總之,關聯交易對公司來說是把雙刃劍,所以公司從事關聯交易一定要慎重,以免使公司陷入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