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灝

包頭市公路局原副局長

楊灝,包頭市公路局原副局長、包頭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

2014年10月27日,因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非法所得76.33萬元人民幣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犯罪事實


2009年4月,鄂爾多斯市森河建材公司因沒有資質,其法人代表屈某通過關係找到楊灝,希望掛靠並借用包頭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后稱公路公司)資質投標,參與鄂爾多斯市沿黃一級公路路基項目投標,並提出降低掛靠管理費費率。在楊灝的幫助下,屈某投中了該項目,還獲得了1.2%的掛靠管理費費率。
2009年下半年,該公司又借用公路公司資質,投中鄂爾多斯市沿黃一級公路路面工程的一個標段。2010年1月,屈某又一次找到了楊灝,商討降低管理費率一事,楊灝決定將費率定在1%。2010年3月的一天,為感謝楊灝的幫助,屈某在楊灝的辦公室里,送給楊灝40萬元現金。楊灝將該款大部分分幾次存入銀行轉入股市,其餘部分用於日常的消費。
同樣是在鄂爾多斯市沿黃一級公路的建設中,因為沒有資質,2009年五六月份,鄂爾多斯市榮凱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某找到了楊灝,提出要掛靠借用公路公司資質。因按照招標公告要求,投標單位必須具有一級資質,且必須由法人代表親自到場簽署招投標的有關文件。2009年6月、7月,楊灝應王某之約,到鄂爾多斯市交通局為王某辦理了報名投標手續。為感謝楊灝的幫助,以及倘若投標成功后,能繼續得到相應關照,王某在其入住的客房內給了其10萬元現金。這些錢都被楊浩作為了日常開支。同年5月,為了承包公路公司承建的省道211線,K15至K17標段路基和路面工程,丁某兩次找到楊灝,希望他提供幫助。施工期間,丁某為降低掛靠管理費率,向楊灝行賄2萬元。
2009年、2010年間,楊灝在應酬中認識了盧某,在之後的接觸中,楊灝表示想要找有實力的施工隊伍與公路公司合作做墊資工程。盧某表示自己就有承攬路基工程的能力,也有這方面業績。2010年中秋節和2011年春節,為了通過楊灝承攬一些路基工程,以及在可能的時候掛靠借用公路公司的資質,盧某提前“鋪路”,分兩次給其送了2萬元現金。
在庭審中,楊灝卻對此事實並不認可。另外檢察機關調查中發現,楊灝及其妻子名下共有資產摺合人民幣594.65萬元。其中包括房產6套、車輛1台、股票賬戶資金332.19萬元以及銀行存款。其中,72.33萬元其不能說出合法來源。

一審結果


2013年7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以其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受賄罪依法決定逮捕楊灝。包頭市東河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后,2014年10月27日,東河區人民法院下達了一審判決書。
依據中國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楊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6個月。楊灝非法所得76.33萬元人民幣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