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宗法制

西周宗法制

宗法制是按照血統遠近以區別親疏的制度。早在原始氏族時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為一種維繫貴族間關係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現,則是周朝的事情。在宗法制度下,“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左傳桓公二年),形成了系統而完整的制度。宗法制的一個關鍵內容是嚴嫡庶之辨,實行嫡長子繼承製。其目的在於穩固貴族階級的內部秩序。

歷史淵源


歷史來源
據《史記·殷本紀》載:“自中丁以來,廢嫡而更立諸弟子,弟子或爭相代立”,從而造成“比九世亂”、“諸侯莫朝”的局面。殷商後期,兄終弟及製為父子相承製代替。如弟乙的長子微子啟生在“微”,封為子爵,名啟;因啟的母親身微,非正妻,因此啟雖為長子卻不能承襲帝位。帝乙的小兒子辛(即紂王),因其母是正宮,嫡出,故繼承了殷商的帝位。正是這位辛使殷商走向滅亡。這說明殷商末期,嫡長繼承製已經確立。
據黃河流域周原(今陝西岐山)生活的周部落,在古公亶父時,嫡長繼承製還沒完全確立。古公少子季歷繼承了王位,而長子泰伯、次子仲雍出奔長江三角洲,後來建立了吳國。季歷傳位於長子姬昌,姬昌又傳位於長子姬發。姬發滅商后,大力推行嫡長繼承製。自此宗法制度被作為立國的原則世世代代延續了下來。
根據宗法制,“傳嫡不傳庶,傳長不傳賢”的精神,周王朝規定:只有嫡長子才是繼承王位或爵位的唯一合不者,庶子即使比嫡長子年長或更有才能,也無權繼承。這就使弟統於兄,小宗統於大宗。庶子雖然不能繼承王位,但他們可以得到次於王位的其他爵位。為此,周王朝依據宗法制度的基本原則,又創設了“分封制”,其具體辦法是:一、周王朝的國王以都城鎬京為中心,沿著渭水下游和黃河中游,劃出一大片圭地,建立由周王直接統治的中央特別行政區,此謂之“王畿”。二、王畿以外的全國所有土地,劃分為大小不等無數塊,分封給各路諸侯。但這些封國面積很小,實質上都是一個個城堡式的軍事據點,以此為中心對四周地方加以控制,大概二三十個封國加起來的面積也沒有王絲大。這就保證了中央對封國的絕對控制權,諸侯國象群星捧月似的,環繞拱衛著王畿。諸侯國的分封有兩種情況:1.同姓封國。凡是姬姓的周王室親族,每人都可分到一塊土地,在那裡建立封國,此即同姓諸侯國。周初,先後分封了71個諸修國,其中周武王封其兄弟立國者15 ,姬姓立國者40人。如,周武王封其弟振鐸於曹(今山東定陶),成王封其弟叔虞於唐(山西翼城)。周公平定武庚叛亂后,又分封周朝王室子弟26國。2.異姓諸修。這又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分封少數有功之臣,如姜子牙封於齊;二是發封一些既不能征服又防止作亂的部落,如夏王朝的後裔東樓公(姒姓)封於杞國,伏羲氏的後裔(風雄)封於宿國。周武王又將已滅國商紂王之子武庚(子姓)封於宋國,以示政治安撫。后武庚與管叔蔡叔作亂,被周公平息,改封紂王庶兄微子啟於宋國。
這一制度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緣親疏關係以劃定貴族的等級地位,從而防止貴族間對於權位和財產的爭奪。在宗法制度下,從始祖的嫡長子開始傳宗繼統,並且世代均由嫡長子承繼。這個系統稱為大宗,嫡長子稱為宗子,又稱宗主,為族人共尊。宗子有祭祀祖先的權利。若宗子有故而不能致祭,那麼庶子才可代為祭祀。和大宗相對應的是小宗。在一般情況下,周天子以嫡長子繼統,眾庶子封為諸侯,歷代的周天子為大宗,這些諸侯就是小宗。諸侯亦以嫡長子繼位,眾庶子封為大夫,這些大夫為小宗,而諸侯則為其大宗。大夫也以嫡長子繼位,為大宗;眾庶子為士,即小宗。在宗法系統里,諸侯和大夫實具有大宗與小宗雙重身份。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大宗和小宗的區別與貴族等級里的層層封建是完全合拍的。如果說分封制從政治結構方面建立了貴族間的等級秩序,那麼,宗法制則以注入了特定內容、貫徹了嶄新原則的宗族傳統觀念使這個等級秩序得到穩固。文獻和彝銘記載中屢有“宗周”的記載,《詩經·公劉》說:“食之飲之,君之宗之。”從宗法系統看,周天子乃是地位最高的宗子。周初,宗法制首先在周天子和諸侯間實施,以後逐漸及於中、小貴族,以至士與庶民之間,具有了普遍性質。
夏、商、周被史學家稱作“三代”。夏、商兩代的國家最高元首稱“帝”。夏朝的帝位由兒子接任,偶爾也有傳給兄弟接任的。商朝的帝位大多傳給弟弟,最後由最年幼的弟弟再傳給長兄的長子,或以行傳給自己的兒子。公元前八世紀,周武王滅商建周,都於鎬京,並改“帝”為“王”。周王朝的王位明確規定只傳長子,而且是“傳嫡不傳庶,傳長不傳賢”。
周王朝的這一制度就是“宗法制”,它的內涵對中國姓氏有著直接的關係。宗法制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制度,其主要精神為“嫡長繼承製”,這是一種以父系血緣關係為準繩的“遺產(包括統治權力、財富、封地)繼承法。”

嫡庶的劃分


宗法制源於父權家長制家庭。隨著社會發展,漫長的原始母系氏族社會逐漸被父系氏族社會取代,並最終確立了父權在家庭中的統治地位,太古先民“知母不知父”的歷史終於畫上了句號。父權家長制家庭普遍實行“一夫多妻制”,並在諸妻中分別嫡庶。據《獨斷》記載,三代的“一夫多妻制”情況是這樣的:“天子娶十二,夏制也,二十七世婦。殷人又增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八十一部御女。周人上法帝嚳正妃,又九九為八十一,增之合百二十人也。天子一娶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天人九嬪。諸侯一娶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眾多嬪妃、妻妾所生的一大堆子女如果不劃分個先後次序,不立定個章法規矩,那就會亂套。這個章法就是以母親的身份和子婦出生的先後,把所有的子女(女兒不在其中)劃分為“嫡”和“庶”兩類。嫡,正妻為嫡,正妻所生的兒子謂嫡生、嫡子,即正宗之意。庶,旁支也,妾所生的兒子謂庶子、庶出。嫡為大宗,庶為小宗。嫡庶的劃分標準如圖所示:
妻妾一般稱謂(妻妾所生子嗣)宗法稱謂(嫡子,庶子)繼承
妻(正配)三哥(20歲),六哥(14歲)嫡長子,嫡次子
妾一(側室)大哥(25歲),四哥(19歲)庶長子,庶三子
妾二(側室)二哥(22歲),五哥(15歲)庶次子,庶四子

五級爵位


周王朝分封諸侯國之後,上古長期存在的“部落”自此逐漸消失,為封國所代替。周初封國地位平等,直屬中央管轄,但國君的爵位各有高低,故封國的面積也大小不一。周王朝將封國國君的爵位分為“公、侯、伯、子、男”五級,五級以下還有第六級“附庸”。附庸國的面積更小,附屬於附近較大的封國。這五級爵位的產生,系根據宗法制的嫡、庶關係而定,如圖:
第一代 第二代 第三代 第四代 第五代 第六代 第七代
大宗 大宗 大宗 大宗 大宗 大宗 大宗
(嫡子)(嫡子)(嫡子)(嫡子)(嫡子)(嫡子)(嫡子)
國王 國王 國王 國王 國王 國王 國王
小宗 大宗 大宗 大宗 大宗 大宗
庶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公爵 公爵 公爵 公爵 公爵 公爵
小宗 大宗 大宗 大宗 大宗
庶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侯爵 侯爵 侯爵 侯爵 侯爵
小宗 大宗 大宗 大宗
庶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伯爵 伯爵 伯爵 伯爵
小宗 大宗 大宗
庶子 嫡子 嫡子
子爵 子爵 子爵
小宗 大宗
庶子 嫡子
男爵 男爵
小宗
庶子
平民
所有封國的國君總稱“諸侯”。周初五級封國與附庸國的情況如下:
等級爵位法定面積舉例
一公國50平方公里齊、魯
二侯國35平方公里晉
三伯國35平方公里申
四子國25平方公里黃、羅、祝、邾
五男國25平方公里許
六附庸不足25平方公里蕭
由上可知,西周初期的諸侯國領土很小,不少封國只是一個城。東周開始,各諸侯互相吞併,疆城才逐漸膨脹,各諸侯大國才建都,並成為和周王室分庭抗禮的獨立王國。
在西周時代,除了中央直接分封各路諸侯外,各諸侯在自己和領地內再分。諸侯一般將的中心地區留給自己直接統治,其餘土地再分封給他嫡長子以外的親屬——卿大夫,此類封地稱為“采邑卿大夫也將自己分得的采邑再分割給他嫡長子以外的親屬——士,稱作祿田。於是,全國就形成了一個以國王室為中心,向四周輻射,由四周拱衛的統一的等級分明的宗法分封政治結構。
由上,我們可以提出:(1)宗法制規定嫡長子繼承王位、國君位,其餘的庶子一律分封出去;(2)諸侯之封分為公、侯、伯、子、男五等之爵;(3)諸侯再將部分國土分封給卿大夫作為采邑,卿大夫又將部分采邑分給作為祿田。這樣,周王朝與分封諸侯國就保證了他們世世代代的血族統治,萬里江山遂成一家。如下圖示:
嫡長子(大宗)——承襲王位
周天子嫡長子(大宗)——承襲國君
眾庶子(小宗)——分封諸侯嫡長子(大宗)——卿大夫
眾庶子(小宗)——分封卿大夫
眾庶子(小宗)——分士
西周宗法制直接導致了分封制,分封抽使國內分割成大大小小的諸侯國,諸侯國又產生了眾多卿大夫的采邑。采邑又被分成無數大小的祿田。由於諸侯國、采邑(邑、關)、祿田(鄉、亭)的地名直接轉變成了“氏”(以國為氏、以邑為氏、以關為氏、以鄉為氏、以亭為氏),於是,中國人的姓氏遍地開花,驟然增多。——這就是宗法制度對中國姓氏產生的根本影響。
宗法制---是中國古代家庭內部區分親疏關係的制度,源於父系氏族家長制,由周代形成一套制度,其核心是嫡長子繼承製.在宗法制下,屬於同一原始血緣的後代被分為大宗和小宗兩支系,大宗就是始祖之下的嫡長子及嫡長子系,嫡長子又稱宗子,在同一代中,其餘的諸子又稱庶子,在小宗中也有大宗小宗之分.
宗法制主要用於區分嫡庶、親疏關係,目的是在家族內部確立地位、財產的繼承權,大宗在家族內部因有財產的繼承權,所以受到庶宗的敬奉,即所謂的“尊祖敬宗”,進入封建社會後,雖然早期宗法制已崩潰,但嫡長子繼承製仍沿襲,王權的傳世也因此長期進行。

特點


宗法制即宗族法規,是一種權利繼承製度,將君位的承傳用嫡長子繼承製的形式確定下來,完善和鞏固分封制,防止貴族之間因為權力的繼承問題發生紛爭。宗法制下的等級尊卑觀念非常嚴格,等級森嚴,尊卑有序,它以血緣關係為紐帶,以君臣關係為綱紀,保證了貴族在政治上的壟斷和特權地位,維護貴族統治貴族集團內部的穩定和團結。世襲制、分封制和分封制一起,構成了夏商周時期的政治制度的主體,對中國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影響:宗法制從誕生開始,一直影響著中國封建社會,人們敬仰名門大姓,標榜同姓同宗,影響著中國的社會結構與家庭結構,時至今日,宗法制已經消亡,但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宗法思想影響仍然存在。
積極作用是注重家庭建設,提倡尊老愛幼,易於形成強大的民族凝聚力。
消極影響是強調家庭本位,過分重視人情關係,人為地劃分遠近尊卑,個人的自主意識和平等權利受到約束。這與現代的平等和法制意識多少有些違背。
宗教法最簡單的解釋就是宗教的教義原則發展成為一種法律
宗教法在歐洲影響比較深
一夫一妻就是宗教對法律的深刻影響

分封制


周的地方行政制度是“分土封侯”制,或謂之“封諸侯,建藩衛”,簡稱“分封制”。所封諸侯都在王畿以外,各建邦國。受封者有三種原因:一為周王的同姓(姬姓)親屬,二為功臣,三為古帝王之後。《荀子·儒效篇》曰:“周初立七十一國,姬姓獨居五十三人。”諸侯對天子有隸屬關係,有鎮守疆土、捍衛王室、交納貢稅、朝覲述職的義務。諸侯在封國內是君主,初封時就是半獨立狀態,在封國內亦實行分封制。國內土地的一部分歸諸侯直轄,一部分土地作為采邑分封給他的卿大夫,卿大夫又以同樣情況分土地給士,士直接統治、剝削庶民。封國內的層層分封制也是與宗法制度相結合的,就是嫡長子世襲制。這樣的層層分封,形成為一座政治寶塔,壓在廣大勞動人民頭上。自天子至士,為各級貴族,庶民主要是農業勞動者。
商王朝政治體制是方國聯盟。方國是部族集團,方國聯盟體制以原有部落為基礎建立起來,沒有打破部族,保留了原始的人類社會組織。商王朝以商部族為中心建立國家政權,商王控制著聯盟的權力,支配各方國,人類最初建立的政治制度大體都是這樣。西周封建邦國則打破了部族形式,分封到各地建立的王國,不再以部族集團的首領為統治者,而主要以周王室的同姓親族為分封對象,重新建立一套體制。同時又以宗法制強化王權,並解決各級行政權力的繼承問題。這種制度顯然比方國聯盟更有效,因為一方面各封國與中央(王室)形成了臣屬關係;另一方面,各封國與王室的血緣關係保證了政治隸屬關係的有效性。當然,西周不可能打破所有的部族組織,為控制全國,同姓親族、功臣、姻親所封之地或為戰略要地,或為富庶地區,受封地的同時還伴隨著大量的物質、武裝和人口,這就保證了統治效果。由此可以看出,西周的分封制與宗法制較之夏、商更為成熟。但是,宗法血緣關係不能從根本上保證中央與地方的隸屬關係,血緣關係經幾代后就會逐漸疏遠,封國的實力一旦強大起來,中央的控制效果必然會減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