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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稅
兩稅
古代指唐起開始在夏和秋徵收的兩次土地稅。現代主要是指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外資企業所得稅這“兩稅”。
唐朝後期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由於土地兼并逐步發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農民很多。農民逃亡,政府往往責成鄰保代納租庸調,結果迫使更多的農民逃亡,租庸調製的維持已經十分困難。與此同時,按墾田面積徵收的地稅和按貧富等級徵收的戶稅逐漸重要起來。安史之亂以後,賦稅制度非常混亂。賦稅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
大曆十四年五月,唐德宗即位,宰相楊炎建議實行兩稅法。公元780年,唐德宗李適即位。宰相楊炎跪在皇帝面前磕著頭據理講道:“賦稅財收是國家根本大事,就像是活人的喉嚨,天下的治與亂、國家的強與弱都由它決定。”隨後提出兩稅法。
兩稅法將過去的租庸調和戶稅、地稅及各項雜征合併,統一徵收,以戶稅、地稅為基礎,規定“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既不分主戶客戶,也不分定居或行商,所有居民一律在所居之地征納兩稅。
其徵收原則是“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稅額按田畝和資產的多寡確定,廢除以前的租庸和雜稅。資產少者則其稅少,資產多者則其稅多。從理論上,這種計資而稅的制度,較按人丁平均攤派的舊制度合理得多。對無地少產的民戶較為公平。
因此,兩稅法在課稅標準上的變革可以說是中國古代賦稅史上的一大進步,對後世影響頗大。且納稅時間上規定“各有不便者正之”,體現出靈活性,還特允“其鰥寡孤獨不支濟者,准制放免”。
宋至明中葉所實行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土地稅。宋承唐制﹐兩稅按納稅時間分為夏稅和秋稅。夏稅主要有絲﹑綿﹑絲織品﹑大小麥﹑錢幣等﹐秋稅徵收稻﹑粟﹑豆類﹑草等。南方和北方農作物品種的不同﹐也造成了稅物品種的不同。在南方﹐夏稅以稅錢折納稅物的情況較為普遍﹐而北方一般沒有夏稅錢。在納稅前兩個月﹐官府向納稅戶分別發放“由子”之類的通知單﹐上面開列本戶的兩稅額。人戶繳納兩稅後﹐官府頒發稅鈔﹐上面蓋印﹐以作繳納的憑證。稅鈔上的印每個倉庫各不相同﹐只能行用於一次稅收﹐用完即銷毀。宋代以平均每畝地納稅一斗﹐作為天下的通法﹐但各地一般都依田地的肥瘠﹐將兩稅分成若干等級。很多地區分為上﹑中﹑下三等﹐謂之三則法。北宋初﹐福州無上田﹐則分為兩等﹐中田每畝夏稅錢四文四分﹐秋稅米八升﹐下田每畝夏稅錢三文七分﹐秋稅米七升四勺。除了個別地區外﹐每畝田地的兩稅額並不算重。但是﹐官府卻用各種名義﹐如沿納﹑支移﹑折變﹑腳錢(運輸費)﹑加耗(以稅物損耗為名的加稅)﹑預借﹑重催(納稅後重疊催稅)﹑義倉﹑大斗﹑大斛﹑斗面﹑斛面(納稅時﹐稅糧高出斗面斛面的堆尖部分)﹑呈樣(以官員檢查稅物樣品為名的加稅)等等﹐進行加稅﹐使兩稅成為很重的負擔。官僚﹑地主又千方百計進行逃稅﹑漏稅和抗稅﹐而將兩稅轉嫁給廣大農民。宋代還有包攬賦稅輸納的“攬戶”﹐他們與官吏相勾結﹐對納稅者進行中間剝削﹐更加重了農民的兩稅負擔。
金循宋制﹐民田徵收兩稅(唯猛安謀克戶只征牛頭稅)。夏稅每畝三合﹐秋稅每畝五升﹐又納秸一束(十五斤)。繳納期限﹐夏稅以六﹑七﹑八月﹐秋稅以十﹑十一﹑十二月為初﹑中﹑末三限﹐三百里以外展限一月。泰和五年(1205)﹐秋稅改以十一月為初限﹐寒冷地區夏稅改以七月為初限。輸納粟麥﹐每三百里減免百分之五﹔輸秸﹐自百里至三百里﹐減免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
元代稅糧制度南北不同﹐江南地區沿用宋制征夏﹑秋兩稅(見稅糧)。明代全國田賦通行兩稅制﹐夏稅征米﹑麥﹑錢﹑鈔﹑絹﹐秋稅征米﹑錢﹑鈔﹑絹。大抵以米麥為主﹐絲絹及鈔次之。萬曆時推行一條鞭法﹐賦稅制度發生變化。
中國現代企業的“兩稅”主要是指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外資企業所得稅這“兩稅”。1980年9月和1981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分別通過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作為我國涉外企業所得稅法的開始。後為平衡涉外企業稅負,促進對外開放,1991年4月全國人大將兩法合併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內資企業的所得稅規範則始於國營企業“利改稅”,國務院先後發布了《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國營企業調節稅徵收辦法》、《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從而形成了按經濟性質設置的企業所得稅體系。后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合併國營企業所得稅、集體企業所得稅和私營企業所得稅,發布《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通過不斷改革,我國形成了內資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外資企業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企業所得稅制度。
內資企業在任何地方的稅率都是33%,而外資企業在特區稅率是15%,在沿海14個開放城市是24%。結合其他產業性政策等因素,外資企業實際稅負在11%左右,而內資企業的實際稅負在22%~24%之間。
兩稅合一:是指將兩部法律法規統一成一部所得稅法,在稅率等方面對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兩稅”的合併在2000年以來成為關注的熱點。2006年8月,國務院通過了《企業所得稅法(草案)》;9月,國務院將《企業所得稅法(草案)》及其說明,正式上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6年1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審議通過,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草案。中國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實踐證明,過去對外資企業採取有別於內資企業的稅收政策是必要的。對改革開放吸引外資、促進經濟發展都發揮了重要作用。2007年5月以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統一稅率為25%。
·國務院 1980年9月10日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
·財政部 1980年12月14日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國務院 1981年12月13日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財政部 1982年2月21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全國人大常委會 1983年9月2日發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
·財政部 1983年9月20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全國人大 1991年4月9日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國務院 1991年6月30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契稅、房產稅
中國的耕地佔用稅和契稅
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增值稅、消費稅(其中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由海關負責代征),車輛購置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公司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從2002年~2008年期間註冊的企業、事業單位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對儲蓄存款利息徵收的個人所得稅(目前暫免徵收),對股票交易徵收的印花稅。
從2009年起,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範圍按照下列規定調整:
1、下列新增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應當繳納增值稅的企業,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其他非居民企業。
應當繳納營業稅的新增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
2、非居民企業沒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而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或者雖然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但是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與其在中國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中國境內的單位、個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上述所得的,該項所得應當扣繳的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分別由主管支付該項所得的中國境內單位、個人所得稅的國家稅務局或者地方稅務局負責(其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單位由國家稅務局負責)。
3、2008年以前已經成立的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2009年以後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應當與其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一致。2009年以後新增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其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按照上述第一條規定的原則確定,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也應當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一致。
4、依法免繳增值稅、營業稅的企業,按照其免繳的上述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既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暫由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
5、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的時候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當繳納的上述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企業辦理稅務登記證的時候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註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
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印花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包括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的部分)、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煙葉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其中,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已經停止徵收;少數地區的耕地佔用稅、契稅徵收和管理工作還沒有從財政部門移交地方稅務局。
西藏自治區只設立國家稅務局,徵收和管理稅務系統負責的所有項目。但是暫不徵收消費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和煙葉稅。
海關係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關稅、船舶噸稅。此外,負責代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
增值稅和關稅。部分貨物(主要是奢侈品)還要徵收消費稅。
2011年海關代征進口稅收完成13607億元,比2010年增收3079億元,增長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