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心功能研究會

山東省心功能研究會

山東省心功能研究會,創立於2004年6月26日,是山東省熱衷於心功能研究的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團,是山東省自然科學醫學類一級學會。

研究會概況


山東省心功能研究會於2004年6月26日由山東省民政廳批准登記成立。業務主管單位是山東省醫學科學院,是發展我省心功能醫學研究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2008年被山東省民政廳評為優秀社會團體。
山東省心功能研究會分支機構:
山東省心功能研究會目前下設5個分支機構,分別是老齡與心功能專業委員會、腎臟與心功能專業委員會、血壓與心功能專業委員會、睡眠與心功能專業委員會和腦血管與心功能專業委員會。
山東省心功能研究會科技創新獎:
是由省科技廳批准設立的山東省心功能研究會承辦的醫藥衛生行業科學技術獎(廳級獎勵),包括科技創新基礎、推廣應用等獎勵內容,每年評審、授獎1次,主要獎勵在推動我省醫藥衛生科技進步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集體。

組織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秘書長組織協調各部室間的工作;負責擬定本會的各項工作制度和工作計劃;負責本會辦事機構的人事、文秘、資料檔案等工作;負責本會宣傳工作,
對外聯繫相關部門工作;負責日常管理及後勤工作等。
(二)繼續教育部
制定和實施本部工作計劃;負責本會繼續教育學分證書的管理工作;承擔對會員、醫學科技人員的培訓及人才培養工作。
(三)學術部
組織實施本會學術活動計劃;負責學術會議管理及會務工作;負責學術論文的管理工作;負責本會網站維護工作。
(四)科技評審部
制定和凳┍靜抗ぷ骷蘋?桓涸鴇凈崢萍即蔥陸逼郎蟮淖櫓?屯萍齬ぷ鰲?/SPAN>
(五)財務處
負責本會財務管理工作。
(六)組織管理部
制定和實施本部工作計劃;發展與管理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負責本會的換屆改選工作;負責成立分會的工作。
(七)編輯部
負責本會雜誌、會刊、會訊的編輯工作。

研究會章程


山東省心功能研究會章程
(第一屆全體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山東省心功能研究會,英文名稱為Shandong cardiac Function Association,簡稱為SDCFA。
第二條山東省心功能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山東省熱忠於心功能研究尤其是無創心功能研究的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團,是山東省醫學科學院的組成部分,是發展我省心功能研究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團結組織廣大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執行國家發展醫學科技事業的方針和政策。崇尚醫學道德,弘揚社會正氣。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提高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業務水平,促進心功能研究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並同時促進無創心功能研究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醫學科學技術隊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醫學科技與經濟建設相結合為我國人民的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本會依法維護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第四條本會貫徹執行國家和山東省科學技術工作和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圍繞國家和山東省各個時期的科學技術研究重點和衛生工作有關任務開展工作。堅持科教興國戰略,樹立依靠科技進步,面向經濟建設的思想。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發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醫學基礎理論與醫療預防實踐相結合。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加強中西醫團結合作。發揚救死扶傷,全心全意為人民健康服務的優良傳統。
第五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醫學科學院、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會會址:山東省濟南市高新技術開發區華龍路509號創新大廈,郵政編碼:25010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辦醫院、學校等,開展心功能診斷和治療技術的研究,尤其是無創心功能檢測和診斷技術的研究。
二、開展心功能研究的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探討和科學考察等活動,積極發展同國外醫學學術團體和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聯繫和交往,開展國際學時交流及合作。
三、編輯出版關於心功能研究的學術、技術、信息、科普等期刊、圖書資料及音像製品。
四、開展繼續醫學教育,組織、申報和評審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組辦關於心功能研究的臨床培訓基地,組織有關心功能研究及相關學科的學習班,以使學員不斷更新科學技術知識,提高醫學科學技術和專業水平,並授予一類繼續教育學分。
五、評選和獎勵優秀的醫學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宣傳、獎勵醫德高尚、業務精良的醫務人員;發現、推薦和培養優秀醫學科技人才,以表彰、獎勵在醫學科技活動中成績優異的會員,以及在學會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學會工作人員。
六、開展心功能研究技術的諮詢服務活動,舉辦無創心功能研究技術展覽,大力推動醫學科研成果的轉化和應用,組織專家對心功能產品項目進行評審和推廣。
七、開展多渠道、多種形式的心功能研究的科普宣傳、健康教育活動,提高人民群眾的醫學衛生知識水平,增強自我保健能力。
八、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本會設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兩類會員。
第九條各類會員條件:
凡承認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會員條件之一者,均可自願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個人會員
1、高等醫學院校畢業,獲得(執業)醫師、助教、實習研究員、助理編輯、技師以上職稱者;
2、從事與醫學有關學科的工作,具備以上相應技術職稱者;
3、科學技術其他方面的學會、協會或研究會的會員,符合以上二項條件之一者可以跨會申請為本會會員。
二、團體會員
與本會專業有關、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醫療衛生、醫學教育、醫學科研機構與依法登記成立的社團,以及醫藥、醫械企業單位。
第十條入會程序:
會員由本人提交申請書,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由本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會員條件和入會程序經常務理事會審批,並報本會備案。
團體會員由單位法人代表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批后發給證書。
第十一條各類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個人會員
1.權利
(1)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本會組織舉辦的國內、外有關學術活動,並優先選派出席有關的國際學術會議;
(4)優先在本會主辦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並優先取得本會的學術資料;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2.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的決議、決定,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3)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社會公益活動;
(4)按期交納會費;
(5)為發展本會事業自願捐贈,或接受委託依法募集資金
(6)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團體會員
1.權利
(1)派代表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有關學術活動;
(2)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3)可要求本會給予技術諮詢,協助舉辦培訓班及國內外學術會議;
(4)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2.義務
與個人會員的義務相同。
第十二條各類會員證書或聘書均由本會統一印製。
第十三條個人會員、團體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發證單位,並交回會員證書。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收回會員證書。對其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者,須經本會有關組織機構討論通過,予以除名,並追回會員證書或聘書。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
三、推舉名譽會長;
四、審議批准上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通過提案和決議;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六條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延期召開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各類會員的除名;
八、審批年度學術計劃和工作計劃;
九、申辦醫學雜誌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有效。理事會會議每兩年必須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因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幹部;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可以連選連任,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除外)。
第二十五條本會當選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上述規定任職最高年齡和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必要時可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由會長委託一名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對外重要文件;
四、遇有特殊情況,代表常務理事會決定有關重大事項,並提交下次常務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之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以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辦事機構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人選,報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本會本屆卸任會長可推舉為下屆名譽會長。
第三十條本會設名譽理事或諮詢顧問和名譽理事單位。對學術上有傑出成就,對本會工作有重要貢獻,不再繼續擔任理事、常務理事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分別予以表彰或聘任為名譽理事。不擔任理事的人士,由本會聘為名譽理事或諮詢顧問。積極支持並贊助本會工作的國內外醫藥衛生企、事業單位,可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聘為名譽理事單位。以上任期均為一屆。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酌情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分別承辦理事會交辦的有關工作任務。
第三十二條本會根據需要,設置若干專職工作人員,組成辦事機構。
第三十三條本會在編的專職工作人員的任職、技術職稱、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會在會員較多,不是團體會員的基層單位可建立會員小組,未建立會員小組的單位可以聘任聯絡員或工作秘書,承擔與會員的聯繫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本會開設賬戶所需資金由山東寶利好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投資;
二、按照國家和山東省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三、國內外個人或單位、團體的捐贈;
四、衛生行政部門撥款;
五、有關部門資助;
六、在本會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七、學會基金
八、利息;
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用於本會業務範圍的活動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經費管理:
一、本會實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體制,經費收支執行國家和山東省制定的有關科技社團的財經法規和制度;
二、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財務審計制度,保障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三、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專職會計人員;
四、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的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以及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五、本會在理事會換屆改選或更換法人代表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六、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審計組織對基金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是公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進行修改,須有十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后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章程,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須在15日內報請山東省醫學科學院審查同意,並報山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須由理事會提出,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報山東省醫學科學院審查同意,到山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手續後方可生效。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和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須按照國家和山東省的有關規定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本會會徽(待討論)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於本會第一次籌備委員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山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