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環境保護局
青島市環境保護局
青島市環境保護局是青島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環境保護工作的職能部門。
根據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青島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魯廳字[2009]43號)和《中共青島市委、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青島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青發[2009]21號),設立青島市環境保護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承接上級下放的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的職責。
(四)加強環境政策、規劃、重大問題和運行機制統籌協調的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根據青島市環境保護局官網公開信息,2015年9月5日更新)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制度。起草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其他規範性文件;擬訂環境保護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編製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生態保護規劃以及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二)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按規定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督查、督辦、核查各區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監督管理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
(六)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指導和管理全市生態示範建設。
(七)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地方核安全和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
(八)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建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九)負責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環境安全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環境安全防控體系建設;指導協調全市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
(十)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推動環保技術管理體系建設。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創新、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負責對清潔生產實施監督。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國際交流與合作,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履約活動,統一對外聯繫;管理全市環保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市政府、環境保護部和省環境保護廳委託,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按規定,協助管理縣級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人。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青島市環境保護局官網公開信息,2015年9月5日更新)
楊釗賢 | 職務 | 黨組書記、局長 |
工作分工 | 主持黨組、行政全面工作,分管人事處、高新區分局工作。 | |
漢紅燕 | 職務 | 黨組成員、副局長 |
工作分工 | 分管辦公室、審批處(環評處)、輻射處、總量處、環境學會、李滄分局,負責環境工程評估工作,負責輻射事故應急工作。 | |
唐存禮 | 職務 | 黨組成員、副局長 |
工作分工 | 分管法規處、機關黨委、宣教中心、機關服務中心、市南分局,擔任新聞發言人,協助宋春康同志分管組織人事工作,負責突發輿情應急工作。 | |
葛福宏 | 職務 | 黨組成員、副局長 |
工作分工 | 分管流域處、應急處、市環境監察支隊、城陽分局,負責環境污染事故(不含輻射事故)應急工作。 | |
章群 | 職務 | 黨組成員、副局長 |
工作分工 | 分管規劃處、生態處、信訪處、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市北分局,負責群體性信訪事件引起工作。 | |
辛化功 | 職務 | 黨組成員、市紀委派駐第四紀檢組副組長 |
工作分工 | 分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 |
陳寧 | 職務 | 黨組成員、副局長 |
工作分工 | 分管科技處、污防處、監測中心站、信息中心、嶗山分局,聯繫指導環保產業協會,負責重污染天氣預警及應急工作。 |
(根據青島市環境保護局官網公開信息,2015年9月5日更新)
辦公室(掛信訪處牌子)
組織協調本機關日常工作;擬訂工作制度、工作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本機關文電、會務、檔案、機要、保密、保衛、應急、管理、信息、政務公開、信訪、督查督辦、提案和議案辦復、對外聯絡和接待等工作;負責綜合文稿的起草工作;組織綜合性調研及重大專題調研;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人事處
負責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製等工作;負責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承辦協管縣級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人的有關事項;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規劃財務處
組織編製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計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貫徹落實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負責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的建設和管理;建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市級資金安排意見;管理排污費的徵收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和監督工作。
政策法規處
擬訂本部門地方性法規、規章立法計劃;負責本機關有關政策、法規、規章的綜合調研和起草工作;承擔本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全市環境保護普法工作。
科技標準處(掛國際合作處牌子)
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創新、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管理環境保護科研項目和科技成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的監督管理;指導和推動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發展;負責對清潔生產實施監督;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管理全市環保系統對外經濟合作,承擔有關外事工作。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
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負責排污許可證制度的監督管理;組織考核各區市總量控制目標的落實情況;負責環境保護“以獎代補”考核工作;負責全市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七)行政審批處(掛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處牌子)統一承擔本部門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辦理工作;承擔規劃、政策、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監督檢查;負責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工作。
行政審批處(加掛環境影響評價處牌子)
承擔本部門的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辦理工作,牽頭組織行政許可及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所需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認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審批決定送達和許可證件發放管理工作。承擔規劃、政策、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日常監督檢查;負責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工作。
污染防治處
擬訂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污染防治規劃並監督檢查;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等制度;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和稽查。
流域環境管理處
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廢水污染源限期治理、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等制度;組織實施重點污染河流監控斷面水質考核等環境管理制度;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自然生態保護處
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和管理全市生態示範建設,承擔青島生態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核與輻射安全管理處
擬訂全市核安全和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
環境安全應急管理處
承擔環境安全應急日常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全市環境安全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組織實施全市環境安全防控體系建設;負責環境應急信息通報,組織開展應急預警工作;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區市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負責應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和運行的監督。
機關黨委
負責本機關、局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環境監察支隊
環境監測中心站
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
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
環境信息中心
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市環境保護局市南分局、市北分局、四方分局、李滄分局、嶗山分局、城陽分局、黃島分局和高新區分局為市環境保護局的派出機構,機構規格均為正處級。
1.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規章,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擬訂轄區環境保護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2.組織實施轄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擬訂轄區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負責轄區污染物排放許可。
3.協助轄區政府承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和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轄區農村、海洋和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轄區環境保護執法檢查。
4.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按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5.負責監督管理轄區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核與輻射、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徵收排污費。
6.負責或協助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環境污染糾紛和生態破壞事件,組織實施轄區環境安全防控體系建設,負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負責轄區環境信訪工作。
7.負責轄區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和宣教等工作,負責對清潔生產實施監督。
8.承辦市環境保護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市南分局、市北分局、四方分局、李滄分局、嶗山分局、城陽分局、黃島分局和高新區分局均內設:綜合業務科、環境管理科。
市環境保護局市南分局行政編製7名,市北分局行政編製6名,四方分局行政編製9名,李滄分局行政編製8名,嶗山分局行政編製8名,城陽分局行政編製15名,黃島分局行政編製7名。以上各分局均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長2名。
高新區分局行政編製11名,工勤人員編製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科長2名。幹部管理按青島市機構編製委員會《關於印發<青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青編字[2008]3號)執行。
地址:山東省青島市延安一路41號
郵編:266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