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

保管人

保管人是指保管倉儲物的一方。根據《合同法》規定,保管人必須是具有倉儲設備和專門從事倉儲保管業務資格的人。

主要權利


(1)根據合同的約定收取保管費用或報酬。保管合同約定為有償合同的,保管人有權要求存貨人支付費用和報酬;保管合同為無償合同的,不得收取報酬,同時也相應減輕了保管人的責任,即保管人不承擔標的物滅失的風險。
(2)有權驗收保管物。驗收保管物時發現不符合保管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有權拒絕接受,可以要求存貨人對保管物進行包裝並提供有關該物品的相關資料。
(3)有權要求存貨人按合同約定及時提貨。
(4)對保管物品有留置權。留置權是一種擔保物權,是指在合同法律關係中,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對方當事人有權扣留因合同關係佔有的對方當事人的物品。在保管合同中,存貨人到期未支付保管費用和報酬的,保管人有權扣留保管物,並限定存貨人在一定時間內支付費用和報酬。

主要義務


(1)簽發倉單。在接收貨物后,保管人根據合同的約定或者存貨人的要求,及時向存貨人簽發倉單。在存期屆滿時,根據倉單的記載向倉單持有人交付貨物,並承擔倉單所明確的責任。保管人根據實際收取的貨物情況簽發倉單,並根據合同確定倉單的責任事項,以防止將來向倉單持有人承擔超出倉儲合同所約定的責任。
(2)具備合適的倉儲條件。具有合適的保管條件是倉儲人經營倉儲保管的先決條件。除要具備保管貨物的設施和設備,如合適的場地、容器、庫房、貨架、作業搬運設備、計量設備、保管設備、安全保衛設施等以外,還要具備相應的倉儲管理人員、商品養護人員以及有效的倉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同時保管人所具有的倉儲保管條件對所要進行保管的倉儲物要適合,如保管糧食的糧倉、保存冷藏貨物的冷庫等所具有的條件要適合糧食及冷藏貨物的保管條件。如果保管人不具備倉儲保管條件,便會構成保管人的違約
(3)驗收貨物。驗收貨物不僅是保管人的義務,也是其合同權利。在接收倉儲物時保管人應該對貨物進行理貨、計數、查驗,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檢驗貨物質量,並簽發驗貨單證。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和方法、或者合理的方法驗收貨物。保管人在驗收中發現貨物溢缺,對溢出部分可以拒收;對於短少部分有權向存貨人主張違約責任;對於貨物存在的不良狀況,有權要求存貨人更換、修理或拒絕接收。對驗收情況須如實記錄,明確責任。
(4)合理化倉儲。保管人應在合同所規定的倉儲地點存放倉儲物,並使用先進的技術、科學的方法、嚴格的制度,高質量地進行倉儲管理。保管人應使用適合於倉儲物保管的倉儲設施和設備,如容器、貨架、貨倉等。保管人應從謹慎操作、妥善處理、科學保管和合理維護等各方面做到合理化倉儲。對於倉儲物的保管,保管人應承擔責任,因其保管不善所造成的倉儲物在倉儲期間發生損害、滅失,除非保管人能證明損害是由於貨物性質、包裝不當、超期以及其他免責原因造成的,否則賠償責任就要由保管人承擔。
(5)危險通知。當倉儲物出現危險時,保管人應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包括在貨物驗收時發現不良情況、發生不可抗力損害、倉儲物的變質、倉儲事故造成損害以及其他涉及倉儲物所有權的情況都應告知存貨人。存貨人掌握倉儲物的狀態是存貨人具有所有權的權利體現,對於倉儲物的危險涉及到倉儲物的交易、保險以及可能造成的進一步損害,存貨人可以及時掌握和採取措施處理,以便減少損失。當然,在發生或發現危險時,採取緊急措施處理,防止危害擴大是保管人的義務。
(6)返還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期限屆滿或終止時,保管人應及時返還保管物。保管人返還的應為原物,原物有孳息的,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一併歸還寄存人。保管貨幣或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約定返還相同種類、數量或質量的貨幣或物品。

法律規定


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條 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無償保管。
第八百九十條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一條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保管憑證,但是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條 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三條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據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且未採取補救措施外,寄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九十四條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九十五條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六條 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採取保全或者執行措施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
第八百九十七條 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九十八條 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第八百九十九條 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
當事人對保管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請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請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
第九百條 保管期限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
第九百零一條 保管人保管貨幣的,可以返還相同種類、數量的貨幣;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約定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
第九百零二條 有償的保管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領取保管物的同時支付。
第九百零三條 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零四條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條 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第九百零六條 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的,存貨人應當說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料。
存貨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負擔。
保管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具備相應的保管條件。
第九百零七條 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后,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零八條 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倉單、入庫單等憑證。
第九百零九條 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一)存貨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及其件數和標記;
(三)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四)儲存場所;
(五)儲存期限;
(六)倉儲費
(七)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八)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第九百一十條 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第九百一十一條 保管人根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要求,應當同意其檢查倉儲物或者提取樣品。
第九百一十二條 保管人發現入庫倉儲物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三條 保管人發現入庫倉儲物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危及其他倉儲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應當催告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作出必要的處置。因情況緊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處置;但是,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對儲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但是應當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
第九百一十五條 儲存期限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入庫單等提取倉儲物。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第九百一十六條 儲存期限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
第九百一十七條 儲存期內,因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倉儲物本身的自然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一十八條 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保管合同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