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政府機關
根據《中共長沙市委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長發〔2010〕13號)和《中共長沙市委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長沙市人民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長發組〔2010〕8號),設立長沙市民族宗教事務局(以下簡稱市民族宗教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2019年9月27日,被評為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範集體。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職責。
(三)增加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負責有關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組織實施、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工作,行使民族、宗教行政執法職能,受理有關行政複議,參與有關行政訴訟。
(二)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現狀及問題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掌握動態,預測發展趨勢,提出政策性建議和意見;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
(四)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地區的扶貧開發工作,指導有關方面加強對“漢回村”的扶植幫助,促進我市各民族經濟、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事業的全面發展;負責民族的有關統計工作;負責民族成份的鑒別、更改和少數民族考生的民族成份審核工作。
(五)參與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制定與實施工作,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和使用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對我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管理。
(六)依法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協助有關部門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八)負責骨幹宗教教職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指導和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搞好自身建設;辦理宗教組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承擔向人大、政協推薦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工作。
(九)負責全市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管理和服務。
(十)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支持、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和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指導區、縣(市)民族宗教部門的工作。
(十一)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族宗教局設4個內設機構:
負責機關文電、機要、信訪、檔案、會務、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等日常工作;組織對全市民族、宗教問題的綜合調查研究;編製工作簡報、內部資料和報送政務信息;起草局機關綜合性文稿;參與全市性宗教團體換屆選舉的人選考察和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參與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在人大、政協作政治安排的考察推薦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各宗教團體的人事、勞資、機構編製、老乾等工作。
負責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對本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管理,參與調解民族糾紛,辦理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利和處理民族關係方面事務;負責民族成份的鑒別、更改和少數民族考生的民族成份的審核工作;負責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的指導和組織工作;參與人口普查及對全市少數民族人口情況進行分析統計;研究提出發展全市民族企業措施,參與管理有關專項資金及專項貸款,協助做好回、維民清真“三食”(肉食、飲食、副食)的供應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對策性意見;起草民族方面有關文件;負責指導民族聯誼會的工作;參與對少數民族幹部培養、推薦工作。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宗教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行使宗教行政執法職能;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對策性意見;起草宗教方面有關文件;幫助全市性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搞好領導班子和教職人員的培養、選拔工作;開展宗教界的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協調處理各種矛盾;協助區、縣(市)規範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負責對市區內宗教活動場所進行管理;對宗教團體提出的要恢復開放的寺觀教堂和建立簡易活動點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並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報批;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辦理的事務;支持並指導各宗教團體按照“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原則,開展宗教方面的國際友好往來,抵制境外宗教敵對勢力的滲透活動;配合有關部門制止和打擊利用宗教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
承擔本系統普法工作,負責對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幹部隊伍進行法制方面的教育培訓,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搞好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研究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辦理本局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工作;配合辦理部分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務;指導、承辦有關全市民族宗教行政執法方面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組織指導、檢查督促民族宗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的貫徹執行;負責本系統行政執法督查工作,重點做好執法案件督辦和執法案卷評查,負責指導區、縣(市)民族宗教行政執法工作;為全市民族宗教界提供法律諮詢、維權援助等方面的法律服務;負責規範全市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的登記、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民間信仰活動及場所的管理辦法;對涉及民族宗教、民間信仰方面的有關問題進行調研,提出工作對策和政策建議。
機關黨支部。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市民族宗教局機關行政編製為17名(含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編製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處長(主任)領導職數5名(含機關黨支部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長(副主任)領導職數1名。內設機構級別按長發〔2001〕36號文件確定。
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製在局機關行政編製總額內單列。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製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