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國防動員條例
重慶市國防動員條例
《重慶市國防動員條例》是重慶市為了加強國防動員建設,提高國防動員能力,保障國防動員工作順利進行而指定的條例。
公告〔2015〕第23號
《重慶市國防動員條例》已於2015年7月30日經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7月30日
(2015年7月30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章 國防動員計劃與實施預案
第四章 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
第五章 基礎建設與物資保障
第六章 預備役人員與國防勤務人員
第七章 宣傳教育
第八章 國防動員機制和應急管理機制的銜接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防動員建設,提高國防動員能力,保障國防動員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防動員的準備、實施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的要求,將國防動員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推動國防動員建設與經濟社會建設協調發展。
第四條 國防動員經費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依法完成國防動員任務。
鼓勵公民和組織為國防動員活動提供資金、物資等支持。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國防動員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動員工作。軍事機關依照職責開展有關的國防動員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國防動員的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上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指導下完成相應的國防動員任務。
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國防動員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國防動員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防動員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國防動員工作相關制度;
(二)編製並組織實施國防動員計劃和實施預案;
(三)檢查評估國防動員計劃和實施預案的執行情況;
(四)組織協調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工作;
(五)組織、指導、協調人民武裝動員、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動員、交通戰備動員、政治動員、信息動員、裝備動員等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規和上級國防動員委員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國防動員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由綜合辦公室和人民武裝動員、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等專業辦公室組成,承擔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關的國防動員職責,配備必要的專(兼)職工作人員。
綜合辦公室在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國防動員的綜合計劃、組織協調等日常工作。
專業辦公室在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相應的國防動員工作。
第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國防動員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國防動員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國防動員計劃和實施預案,應當根據國防動員的方針、原則、軍事需求和國防動員潛力狀況,以及上級國防動員計劃和實施預案進行編製。
國防動員計劃包括總體建設發展計劃和專項建設發展計劃。國防動員計劃應當明確國防動員建設的目標、任務和措施,並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協調。
國防動員實施預案包括綜合性實施預案和專項實施預案。國防動員實施預案應當明確國防動員實施的條件、程序和措施,並與未來戰爭和多樣化軍事行動需要相適應。
第十一條 國防動員總體建設發展計劃和綜合性實施預案,由市、區縣(自治縣)國防動員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每五年編製一次,報本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批准,並報上一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備案。
專項建設發展計劃和專項實施預案,由市、區縣(自治縣)國防動員委員會專業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每五年編製一次,報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批准,並報上一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相應的專業辦公室備案。
國防動員計劃和實施預案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前兩款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國防動員委員會應當根據國防動員實施預案,組織開展國防動員演練,提高組織指揮和快速反應能力。
國防動員委員會至少每五年組織一次國防動員綜合性演練;結合軍隊演習和搶險救災、維護社會穩定等重大突發事件,每年組織一次專項演練。
第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國防動員委員會應當建立國防動員計劃和實施預案評估檢查制度,對有關部門執行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保證國防動員計劃和實施預案的實施。
第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國防動員委員會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工作。
市國防動員委員會專業辦公室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特大型企業和軍事保密單位的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工作。特大型企業和軍事保密單位的範圍由市國防動員委員會確定。
區縣(自治縣)國防動員委員會專業辦公室按照屬地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相應行業的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工作。
第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專業辦公室的要求,準確及時地提供有關統計資料。
提供的統計資料不能滿足需要時,市、區縣(自治縣)國防動員委員會專業辦公室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國防動員潛力專項統計調查。
第十六條 區縣(自治縣)國防動員委員會專業辦公室應當按照規定期限將本行政區域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資料報市國防動員委員會相應的專業辦公室匯總。
市國防動員委員會綜合辦公室負責匯總全市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資料。市國防動員委員會各專業辦公室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送相關領域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資料。
第十七條 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可以採用普查、年度核對等方式進行。
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應當按照國家的統計標準,使用統一制發的提綱、表格和軟體系統。統計調查資料應當使用規範的文字、數字、法定計量單位和編碼。
第十八條 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所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
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工作人員應當如實收集、報送統計調查資料,不得偽造、篡改、毀損統計調查資料,不得泄露統計調查對象的信息。
第十九條 對列入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目錄的建設項目和產品,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保障其符合國防要求。
第二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進行審批、核准和重要產品設計定型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徵求軍事機關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承擔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管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貫徹國防要求的技術規範以及標準進行設計、生產、施工、監理、驗收和維護保養,保證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的質量。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承擔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管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加強監督檢查,督促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貫徹落實國防要求。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幫助承擔軍品科研、轉產、擴大軍品生產任務的單位開發、應用先進的軍民兩用技術,推廣軍民通用的技術標準,提高產品的軍民兩用兼容程度,提高轉產、擴大生產軍品的綜合保障能力。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引導、規範社會資源進入軍品科研、生產領域。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防保密的要求,對軍品科研、生產單位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條 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后,承擔轉產、擴大生產軍品和維修保障任務的單位,應當由動員準備狀態轉入動員實施狀態,根據國家軍事訂貨合同和轉產、擴大生產軍品的要求,組織軍品科研、生產,按時交付訂貨,並協助軍隊完成維修保障任務。
第二十五條 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后,儲備物資無法及時滿足動員需要的,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徵用組織和個人所有或者使用的設施、設備、場所以及其他物資。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接受依法徵用民用資源的義務,不得拒絕、拖延。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徵用民用資源,應當及時向被徵用組織和個人下達徵用通知,對被徵用的民用資源進行登記,並向被徵用組織和個人出具憑證。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將被徵用的民用資源交付使用單位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七條 被徵用的民用資源需要進行改造的,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告知被徵用人,並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會同軍事機關共同組織實施。
被徵用人應當向承擔改造任務的單位提供被徵用民用資源的相關原始數據和情況。承擔改造任務的單位應當與使用單位共同研究改造實施方案,並按照方案進行改造,按期保質保量交付使用。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礙對被徵用的民用資源的改造。
第二十八條 被徵用的民用資源使用完畢,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民用資源的數量、質量、類型等情況進行清點、核實、登記,下達返還通知,辦理返還手續,及時返還,不得無故拖延或者扣押所徵用的民用資源。
被徵用並經過改造的民用資源,不影響原使用功能的,經被徵用者同意,可以直接返還;影響原使用功能或者造成損壞的,應當進行修復,恢復原使用功能后返還。
被徵用的民用資源不能修復或者滅失的,以及因徵用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使用單位應當出具使用、損毀證明。被徵用人憑使用、損毀證明向當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申報,當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核實后,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補償。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預備役人員的儲備工作,做好預備役人員的登記、編組工作,建立教育、訓練和管理等制度,為軍隊戰時擴編儲備後備兵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十條 預備役人員應當依法參加訓練。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保障。
預備役人員參加訓練時間計算為因工外出時間,其伙食補助和往返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三十一條 預編到現役部隊和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人員、預訂徵召的其他預備役人員離開預備役登記地一個月以上的,應當向其預備役登記地的鄉(鎮)、街道兵役機構報告去向、聯繫方式。聯繫方式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告變更情況。兵役機關應當定期向預備役部隊通報預備役人員離開預備役登記地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后,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根據上級命令,及時向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下達徵召通知,同時通知其所在單位。對外出務工的預備役人員,還應當通知其務工所在地的兵役機關。接到徵召通知的預備役人員應當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地點報到。
預定徵召的預備役人員,未經其預備役登記地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批准,不得離開預備役登記地;已經離開預備役登記地的,接到兵役機關通知后,應當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點報到。
第三十三條 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協助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做好本單位預備役人員的徵召工作,督促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報到,並為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提供必要的條件。
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擾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履行徵召義務或者參加預備役訓練。
從事交通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接到運送被徵召預備役人員任務的通知或被徵召預備役人員提出運送請求,應當優先運送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
第三十四條 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后,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防動員實施的需要,動員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和組織擔負支援保障軍隊作戰、參加預防與救助戰爭災害,以及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等國防勤務。
第三十五條 交通運輸、郵政、電信、醫藥衛生、食品和糧食供應、工程建築、能源化工、大型水利設施、民用核設施、新聞媒體、國防科研生產和市政設施保障等單位,應當按照專業對口、人員精幹、應急有效的原則組建專業保障隊伍,並進行必要的訓練和物資、技術準備,提高專業保障隊伍快速動員和完成國防勤務的能力。
專業保障隊伍應當與預備役部隊、民兵組織分開組建,避免人員重複交叉。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不得在預備役人員訓練期間和國防勤務人員執行勤務期間降低待遇,不得以執行預備役任務和國防勤務為由與預備役人員和國防勤務人員解除勞動關係。
預備役人員沒有工作單位的,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民兵預備役人員訓練經費補助的規定給予補助。國防勤務人員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當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參照民兵執行戰備勤務的補貼標準給予補貼。
第三十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國防動員的宣傳教育,普及國防動員知識,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和國防動員責任意識。
市、區縣(自治縣)軍事機關應當配合、支持國防動員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通過知識講座、形勢報告會、軍事訓練等方式,加強對所屬人員國防動員的宣傳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國防動員知識與技能。
第三十九條 普通高等學校、高級中學應當將國防動員教育作為必修課納入學校教育之中,通過課堂理論教學、軍事技能訓練等方式,普及國防動員知識。
普通高等學校開設的軍事理論課程中有關國防動員的內容不少於十二個學時,開展的軍事訓練活動中有關國防動員技能的訓練不少於兩天。
第四十條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演藝等單位,應當按照國防動員的要求,做好國防動員的宣傳教育和相關工作。
第四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平戰結合、軍民融合的原則,統籌國防動員和應急管理建設,促進國防動員機制和應急管理機制的銜接。
第四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國防動員委員會和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建立協調的決策、指揮機制。
國防動員委員會辦事機構與政府應急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聯繫、協調、會商等制度。
第四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優勢互補的原則,整合國防動員和應急管理系統各類應急隊伍,避免交叉編組、重複建設和多頭指揮。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定期組織國防動員和應急管理系統應急隊伍開展聯訓聯演,採取聯考聯評的方式,定期對應急隊伍聯合指揮、聯合行動、聯合保障的能力進行輪考。
第四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建立情報信息互聯互通共享機制,及時通報突發事件預警、處置救援和恢復重建等方面的信息。
第四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國防動員與應急管理通用物資聯合儲備保障制度,形成平戰結合的物資儲備、生產、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
第四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強制其履行義務,並可以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承建的貫徹國防要求的建設項目中未按照國防要求和技術規範、標準進行設計或者施工、生產的;
(二)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的;
(三)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徵用或者阻礙對被徵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的;
(四)阻撓公民履行徵召、擔負國防勤務義務的;
(五)拒絕、拖延執行專業保障任務的。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因職工執行預備役或者國防勤務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由市、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恢復勞動關係,補發應得報酬;拒不恢復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給予經濟補償和賠償。
用人單位降低職工在執行預備役或者國防勤務期間的待遇的,由市、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補發應得的待遇;逾期未改的,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工作人員偽造、篡改、毀損統計調查資料、泄露統計調查對象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會: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重慶市國防動員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列為了2015年市人大常委會的審議項目。我委從2010年開始,就提前介入法規草案的調研、論證、起草工作:一是會同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和市國防動員委員會辦公室,多次對法規草案進行討論、論證;二是和市國防動員委員會辦公室同志赴天津、山西、湖北等省市,對相關立法工作進行了學習考察;三是於今年2月中旬和3月上旬,分別召開了法律專家和市級部門立法論證會,聽取了大家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將條例草案印發各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徵求了意見。3月16日,市四屆人大內司委召開了第十次全體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市人大內司委全體會議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制定國防動員條例是提高國防和軍隊建設法治化水平的需要。國防動員是國家綜合國力和戰爭潛力的重要體現,是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立法的形式健全國防動員體制機制,完善平時徵用和戰時動員法規制度,有利於提高國防和軍隊建設法治化水平,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維護國家和地方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具有重要意義。
制定國防動員條例是貫徹實施上位法的需要。2010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正式頒布,標誌著我國國防動員建設實現了從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到主要依靠法治手段的轉變,進入了法制化、規範化發展的新階段。鑒於上位法主要著眼於規範國家層面的國防動員相關工作,對地方國防動員工作的有關內容和要求的表述比較宏觀和原則,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予以細化和明確。
制定國防動員條例是適應我市國防動員工作的需要。我市是全國重要的工業城市和軍工基地,同時,在全國大格局中處於承東啟西、貫通南北的戰略地位,擔負著支撐西南、支援全國的動員保障任務。但是,我市國防動員工作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問題,如市國防動員委員會工作機制不夠健全、部門職能職責不夠明確、國防動員與應急機制交叉編組和重複建設等,這些問題制約著我市國防動員工作的有效組織和實施。為切實發揮好我市在全國國防動員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對我市國防動員各項工作做出明確具體的規範,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各項制度規定,實現從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法治手段推進國防動員建設的轉變,為國家國防動員建設作出貢獻。
二、對條例草案的基本評價
條例草案充分貫徹落實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等上位法的精神,在總體結構上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的體例,起草過程中堅持上位法已明確的內容不重複的原則,結合重慶地方實際,並借鑒了兄弟省市的立法經驗,從組織機構設置、宣傳教育、國防動員計劃和實施預案、潛力統計調查、與應急機制銜接、法律責任等方面,對我市的國防動員工作進行了規範。同時,我委在前期介入階段提出的關於法規要加強制度建設、注重細化上位法規定等意見,都已吸納到條例草案中。條例草案文本內容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文本基本成熟,同意提請常委會審議。
三、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文的具體意見
(一)關於組織領導及機構職責。條例草案總則、第二章和第三章對國防動員工作需遵守的一些原則、組織機構和相關部門職責進行了規範,但還需進一步修改完善。如開展國防動員工作應堅持的重要原則“平戰結合、軍民結合、統一領導、全民參與”等內容應在條例中有所體現;規定政府在國防動員工作中處於主體地位的同時,也應對上位法規定的軍隊有關部門開展國防動員工作的職責作出表述,以保持條例內容的完整性。
(二)關於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是摸清底數、了解國防動員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國防動員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目前已有多個省市通過政府規章的形式予以規範。鑒於我市是全國重要的工業城市和軍工基地,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的重要性更加凸顯。為保障我市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工作的組織開展,同時為了節省立法資源,不再單獨制定政府規章,條例草案第五章專門對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進行了規定。但是,國防動員潛力調查統計涉及範圍廣泛,人員眾多,數據龐大,工作程序和要求也比較多,條例草案一些條款的可操作性還有待增強,需要進一步完善、明確。建議結合我市實際,將國務院關於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的規定,在條例草案中予以充實和細化。
(三)關於政府宣傳教育職責。條例草案第十條規定“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動員的宣傳教育納入國防教育體系,組織開展國防動員的宣傳教育”。鑒於國防動員教育本來就是國防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條例草案沒有必要對此進行強調,而應對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運用各種宣傳手段、組織開展好國防動員的宣傳教育工作進行明確。
(四)關於法律責任。條例草案第十二章對法律責任進行了規範,但一些條款還需要進一步完善、明確,增強可操作性。如第五十二條規定,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委託有關部門執法,但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哪些行為有行政處罰權沒有明確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對違法單位可以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但設定處罰額度的適當性需進一步研究;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對國防動員法第六十九條進行了細化,但對第六十九條第二款關於“因管理不善導致戰略儲備物資丟失、損壞或者不服從戰略物資調用的”違法行為如何進行處罰,沒作出明確規定;第五十五條對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所列舉的情形一旦發生,有可能涉嫌犯罪,因此建議增加“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表述。
同時,條例草案個別條款操作性不強,一些文字表述還需進一步完善,建議在審議中一併研究。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市國防動員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修改情況彙報如下:
2015年3月,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為了加強國防動員建設,提高國防動員能力、保障國防動員工作順利進行,很有必要制定國防動員的地方性法規。同時,對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市人大內司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國防動員委員會辦公室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進行了逐條梳理論證,並就審議中意見比較集中的幾個問題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在此基礎上,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其他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經2015年5月20日市四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慶市國防動員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
一、關於組織機構職責
一審中,多數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和地方工作實際,在組織機構及其職責一章中,進一步釐清地方政府、軍事機關、國防動員委員會三者的職責。
國防動員法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對本行政區域的國防動員工作履行管理職責。
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參照兄弟省市的立法經驗,二次審議稿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國防動員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責作了進一步明確。一是明確了政府和軍事機關在國防動員工作中各自的職責。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動員工作。軍事機關依照職責開展有關的國防動員工作”。二是細化了國防動員委員會的組成。第八條規定,市、區縣(自治縣)國防動員委員會由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同級軍事機關組成。
二、關於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
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交通運輸建設、水利建設、信息產業建設、能源建設等重要建設項目,大型船舶、鐵路機車、民用飛機、民用衛星、重要通信設備等重要產品在項目規劃和立項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兼顧國防動員的需要。審議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需要研究從地方層面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否適當。
據了解,國防動員法規定,對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實行目錄管理;目錄由國家發改委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負責擬定;地方政府對列入國家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貫徹國防要求工作給予指導和政策扶持。考慮到對於草案中列舉的部分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的項目規劃和立項,許可權在國家層面。同時,國家目錄也會根據情況適時調整。草案將相關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列明后不利於與國家目錄的銜接。因此,二次審議稿刪除了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同時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相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保障列入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目錄的建設項目和產品符合國防要求”。
三、關於預備役人員和國防勤務人員的相關規定
草案規定,預備役人員離開預備役登記地一個月以上的,應當向其預備役登記地的鄉(鎮)、街道兵役機構報告去向、聯繫方式。審議中,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預備役人員報告制度對於加強後備兵員管理確有必要,但是,需要研究針對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員流動頻繁的現狀,如何使制度設計更具操作性。法制委員會根據預備役人員徵召和儲備工作實際,同時與上位法的規定保持一致,將需要報告的預備役人員限定在“預編到現役部隊和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人員、預訂徵召的其他預備役人員”。
草案第三十三條規定,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不得與預備役人員解除勞動關係;第四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執行勤務期間解除勞動關係。審議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對預備役人員和執行國防勤務人員與所在單位勞動關係的處理應當執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不宜在本條例中對此另作規定。法制委在與預備役高炮師等單位座談中了解到,實踐中確實存在用人單位以執行預備役任務為理由解除預備役人員勞動關係的情形。這種情況的發生對預備役人員參加訓練和執行任務均構成不利因素,影響了預備役部隊工作安排和訓練任務的完成。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分別對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情形作出規定,執行預備役任務和執行國防勤務均不屬於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定情形。因此,二次審議稿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執行預備役任務和執行國防勤務為由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
四、其他修改
審議中,有意見認為草案章節較多,建議按照邏輯順序對結構重新調整。根據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將第三章“宣傳教育”調整至第九章,同時將第九章“國防勤務”併入“國防動員機制與應急管理機制銜接”一章。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防保密的要求,對軍品科研、生產單位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根據新修改的立法法中“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有明確的內容,一般不作重複性規定”的要求,二次審議稿刪除了草案第五十五條關於國防動員委員會和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法律責任的規定,同時增加了在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中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此外,二次審議稿還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對部分條款順序進行了調整。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彙報,請一併審議。
“過去,用行政手段進行國防動員,在當時特定背景下有效。但現在,國家治理體系已走向法治化,將國防潛力轉為國防實力也應走向法治化、規範化。”7月30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慶市國防動員條例》(下稱《條例》)。次日,市人大內司委副主任委員彭軍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山向新聞媒體詳細而全面地解讀了該條例。
“法規表決通過後,市人大常委會立即組織相關立法人員對《條例》進行全面解讀,這是一種新的嘗試。”彭軍表示,這也為下一步貫徹施行,打下了一個良好的宣傳基礎。
我市國防動員地方立法的背景
何謂國防動員?
張山解讀,為應對戰爭或其他軍事威脅,國家採取非常措施,將社會諸領域全部或部分由平時狀態轉入戰時狀態,使國防潛力轉化為國防實力而進行的準備、實施及其他相關活動。《條例》施行后,我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平時國防動員準備以及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以後的相關活動,由其規範。
隨著國際社會複雜情況的變化,我國存在著國家被侵略、被顛覆、被分裂的三大危險,必須居安思危,因此,要將國防潛力轉化為國防實力。彭軍指出,要保障國防實力的轉化,必須進行制度化設計,設置特定人員的國防動員義務和權利,以及戰時民用資源徵用等事項。2010年,國防動員法出台後,津、晉、鄂等地相繼出台國防動員地方法規,我市緊隨其後。
據悉,《條例》出台後,我市將對其宣傳普及,在學校宣講並訓練,調查統計國防潛力,多樣化演練,強化市民的戰爭意識。
“我市具有承東啟西、輻射南北的戰略地位,也是全國重要的工業城市和軍工基地。”彭軍說,《條例》施行后,一旦國家實施國防動員,我市能迅速動員人力和資源,將國防潛力轉化為軍事實力。
被征民用資源滅失,可補償
張山稱,《條例》規定,國家實施國防動員后,儲備物資無法及時滿足動員需要的,政府可依法徵用組織和個人的設施、設備、場所及其他物資,並應登記及出具憑證,還可根據需要改造民用資源,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拖延。否則,政府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強制其履行義務,並處2萬至20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將對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被徵用資源不能修復或滅失的,徵用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使用單位應出具使用、損毀證明。被徵用人憑藉該證明向當地區縣(自治縣)政府申報,經核實后,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補償。
在和平時期,應培養社會各階層的國防動員觀念意識,《條例》對政府、機關團體、學校以及媒體設置了國防動員宣傳教育責任。高校學生作為國防動員教育的重要宣傳對象,《條例》規定,普通高校開設的軍事理論課程中有關國防動員的內容,不少於12個學時,開展的軍事訓練活動中有關國防動員技能的訓練不少於兩天,以確保普通高校的國防動員教育能落到實處。
國防演練,每五年須組織一次
“《條例》主要規範了組織機構及其職責、國防動員計劃與實施預案、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基礎建設與物資保障、預備役人員與國防勤務人員、宣傳教育、國防動員機制和應急管理機制的銜接等方面內容。”張山介紹,《條例》要求,每五年,須分別編製一次國防動員總體建設發展計劃和綜合性實施預案、專項建設發展計劃和專項實施預案,並要報批備案。
有了國防動員實施預案,市、區縣國防動員委員會就應至少每五年組織一次國防動員綜合性演練;結合軍隊演習和搶險救災、維護社會穩定等重大突發事件,每年進行一次專項演練。
預備役人員參訓,用人單位要保障
預備役人員會參加一些訓練,如何保障其權益?用人單位又有哪些義務?
《條例》規定,預備役人員訓練期間,其待遇、伙食補助和往返差旅費,由用人單位按規定報銷。
如果預備役人員或國防勤務人員沒有工作單位的,《條例》分別規定:前者按有關民兵預備役人員訓練經費補助的規定進行補助,後者參照民兵執行戰備勤務的補助標準給予補貼。
“預備役人員訓練期間或執行國防勤務,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係。”張山表示,《條例》規定,違者,人力社保部門責令其恢復勞動關係,補發應得報酬;拒不恢復的,責令其按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給予補償和賠償。
預備役人員執行預備役或國防勤務期間,如用人單位降低待遇的,《條例》規定,人力社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罰款五千元至兩萬元。
國防潛力統計作假將受制裁
“國防潛力的情況到底怎樣,關係到戰時能夠徵集到多少人員和物資。所以,《條例》對此專章設置。”張山指出,在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中,凡是涉及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遲報、拒報統計調查資料。
尤其是對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工作人員,《條例》要求,其應如實收集、報送統計調查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不完整的統計調查資料。如果偽造、篡改、毀損統計調查資料、泄露統計調查對象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對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實行目錄管理。
張山介紹,《條例》規定,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的目錄,由國務院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企業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擬訂。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對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審批、核准以及對重要產品設計定型,並監督企業執行。
企業對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產品進行設計、生產、施工、監理、驗收和維護保養時,應當嚴格按照貫徹國防要求的技術規範以及標準進行。同時,《條例》規定,對企事業單位承建的國防建設項目,如未按照國防要求和技術規範、標準進行設計或者施工生產的,強制其履行義務,並可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上周舉行的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慶市國防動員條例》,並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實施。昨日,市人大常委會內司委副主任委員彭軍在解讀該條例時說,無工作單位預備役人員可享補助。
條例細化了民用資源徵用與補償制度。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后,在儲備物資無法及時滿足動員需要的情況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對民用資源進行徵用。條例對徵用的程序以及徵用后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補償進行了細化,規定徵用民用資源應當及時向被徵用人下達徵用通知,對被徵用的民用資源進行登記並出具憑證。
因徵用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使用單位應當出具使用、損毀證明。被徵用人憑藉該證明向當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申報,經核實后,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補償。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執行預備役和國防勤務為由與預備役人員和國防勤務人員解除勞動關係,預備役人員參加軍事訓練期間,其伙食費和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並且對預備役人員和國防勤務人員沒有工作單位的規定了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貼的保障機制。
高校學生作為國防動員教育的重要宣傳對象,條例根據《普通高等學校軍事課教學大綱》和我市實際,對普通高等學校的國防動員教育課時進行了明確和細化,規定普通高等學校開設的軍事理論課程中有關國防動員的內容不少於十二個學時,開展的軍事訓練活動中有關國防動員技能的訓練不少於兩天。
本報重慶9月28日電 官應權、特約記者戴思文報道:“請問出台國防動員條例基於怎樣的考慮?”“國防動員條例出台將會帶來哪些變化?”……在今天重慶市人大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相關負責人就媒體關注的問題一一作答。據介紹,《重慶市國防動員條例》將於10月1日正式施行,目的是更好統籌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為國防動員建設提供製度保障。
以往,重慶市國動委各辦事機構開展國防動員工作,缺乏剛性制度約束,國防動員工作在組織指揮體制、運行機制、資源利用、配套建設及綜合保障等方面,不同程度存在流於形式、軍地脫節等現象。
為解決這些問題,進一步完善與《國防動員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規建設,重慶市國動委會同軍地相關部門多方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建議,在深入學習領會《國防法》《國防動員法》的基礎上,牽頭起草了《重慶市國防動員條例》,經重慶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報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條例》對國防動員組織機構設置、國防動員計劃、潛力統計調查、宣傳教育等方面作了全面規範,明確了各級政府、國動委辦事機構等的職責、權力、義務,細化了國防動員計劃和實施預案、潛力統計調查、預備役人員的儲備與徵召、與應急機制銜接等制度,明確了軍地相關協調機制和民用資源徵用與補償、支持和參與國防動員建設的優撫規定,為全面完善重慶市國防動員體系,有力推進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加快提升國防動員能力,提供了基本依據和制度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