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寧縣水務局
富寧縣水務局
五、完成主管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六、完成主管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五、完成主管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富寧縣水務局是縣政府的職能部門,履行法律賦予的水行政管理、水資源的保護與開發、水利水電建設管理、解決農村人畜飲水、水土保持、防汛抗旱等職能;負責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雲南省防洪條例》、《文山州水資源管理條例》、《文山州水工程管理條例》等有關水利水電法律法規。組織編製全縣的水利水電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做好水利水電項目前期及相關項目申報工作。統一管理全縣的水資源,負責組織全縣水資源的監督與調查評價,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歸口管理全縣節約用水工作,對水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受縣政府的委託協調處理各鄉鎮、各部門之間的水事糾紛。主管全縣防汛抗旱工作,負責全縣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主管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全縣農村水利和鄉鎮供水、人畜飲水工作。對全縣水利工程、水利綜合經營和水庫區開發實行行業管理。執行縣委、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決定,承辦省、州主管部門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辦公室
一、參與研究制定全縣水務工作的發展規劃、計劃或其他帶有全局性重要工作,發揮參謀助手作用。
二、協助局領導組織局機關的日常工作,傳達上級指示,做好上情下達和下情上報,檢查、督促和催辦有關工作事項。
三、協調機關各股(室)之間的工作關係,為機關工作的正常運轉提供保障,確保政令暢通。
四、負責本局有關文件、請示、報告、綜合性材料、信息簡報和工作總結等文字材料的撰寫、列印、收發以及文書立卷、歸檔、保存、借閱、保密等工作。
五、負責本局其他股(室)及下屬單位草擬公文的把關工作。
六、承辦日常公文往來工作。
七、籌備、承辦本局的重要會議和有關工作事項。
八、做好公務接待,負責對外聯繫和處理上、下級部門之間的來訪接待工作。
九、協調做好機關衛生、內部保衛、車輛的調派等管理工作。
十、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事項。
資產財務股
一、參與全縣水利建設項目經濟效益分析或評價;負責本系統財務內審工作。
二、對全縣水利國有資產和單位財產進行監督和管理。
三、負責全縣水利建設項目資金的劃撥、管理和決算工作;編製財務預(決)算報表。
四、承辦本局各項經費的財務收支及管理;隨時向主要領導彙報經費收支使用情況,提供領導所需的數據資料。
五、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建設管理股
一、貫徹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強制性條文,組織擬定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規章制度、辦法。
二、參與水利工程項目前期工作審查、審批,履行水利工程建設監督管理職能。
三、按照項目計劃編製項目建設實施方案,並組織項目參建單位實施。
四、負責水利工程造價、質量監督和建設監理的管理工作,組織小型水利工程招投標工作。
五、負責按計劃和工程建設進度調撥工程物資。
六、負責指導各類水利工程管理協會的工作。
七、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規劃計劃股
一、依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投資導向,組織擬定(修訂)、審查全縣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計劃,提出近期和遠期全縣水利發展的目標及任務,制定年度計劃;組織審查流域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協調流域開發工作。
二、組織全縣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實施方案的審查、審批和立項申報工作。
三、負責對全縣水利現狀進行調研,承辦水利綜合統計工作,針對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為局領導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四、負責對水利基礎資料的收集和管理,並提出項目儲備建議。
五、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水政水資源股
一、依法管理水資源,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節約和保護工作。
二、貫徹落實取水許可制度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組織水資源費的徵收和管理。
三、負責宏觀配置水資源,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監督取用水單位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有償用水。
四、組織水功能區劃分和排污控制,監督和管理河流、水庫的水質水量,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實施排污許可制度。
五、負責水行政管理規範性文件的調研和起草,制定有關配套措施及貫徹實施意見。
六、組織開展水法制宣傳和水法規普法教育。
七、指導全縣水行政執法工作,落實執法責任制度。
八、負責水行政執法隊伍的管理、培訓和規範化建設。
九、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水電股
一、依法對全縣農村小水電建設實施行業監督管理。
二、組織編製全縣農村水電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三、負責對全縣的水能資源進行調查規劃,參與水電站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查、審批。
四、參與水電管理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建設管理工作。
五、兼抓本系統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參與水利水電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七、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水土保持委員會辦公室
一、在縣水土保持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組織修編全縣水土保持總體規劃,負責年度計劃和統計工作。
二、依法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實施監督;負責對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進行審批,監督業主落實水土保持“三同時”制度;核算徵收水保“兩費”。
三、負責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知識的宣傳普及。
四、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一、在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領導下,開展全縣防汛抗旱工作。
二、編製和指導實施各類防洪抗旱預案,審批本縣水利水電工程及在建工程的度汛計劃。
三、負責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的協調指揮,落實防汛抗旱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做好防汛抗旱物資儲備;加強同氣象、水文等部門的聯繫,及時掌握雨情、水情和墒情,對水庫進行防汛抗旱調度,收集、傳送水旱信息,並做好日常統計和災情上報。
四、組織本轄區內的汛前、汛中、汛后檢查,督促相關部門落實防汛整改措施。
五、負責指導轄區內防汛抗旱服務組織開展工作。
六、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水政監察大隊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地方有關水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保護水資源、水域、水工程、河道,負責對轄區內水工程、水土生態環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監測等設施的監督、檢查、管理和保護工作。
四、配合和協助公安、司法部門查處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六、完成主管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河道管理所
一、依法對轄區內的河道進行監督管理。
二、負責並承擔城區河道清淤、衛生和排污口的管理,參與制定清淤方案並監督實施。
三、規範河道采砂行為,對全縣範圍河道內的砂、石料及水上設施進行統一管理,確保行洪安全。
四、參與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查、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五、管理與維護城區河道橡膠壩,確保橡膠壩正常蓄水運行。
六、對在城區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網、電、炸、毒魚等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七、汛期做好各條河流的監測工作。
八、完成主管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抗旱服務站
一、負責抗旱服務組織建設規範化管理工作。
二、負責編製抗旱服務組織年度計劃。
三、搞好節水灌溉技術、抗旱科技的推廣運用。
四、負責防汛、抗旱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做好農村抗旱排澇服務;負責做好因災造成農村人畜飲水困難的用水供給工作。
五、負責全縣的旱情、抗旱動態及信息反饋工作。
六、完成主管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隊
一、負責本縣公益性水利水電、水保工程的勘測、設計。
二、按時按質完成主管局下達的勘測設計任務,提交高質量、滿足項目上報審批要求的設計文件(報告、圖紙、預算)。
三、做好項目上報及實施過程中的技術答疑、設計變更、現場放樣及技術指導工作。
四、建立健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為分析工程缺陷及質量責任提供基礎資料,總結設計經驗,提高設計水平。
五、完成主管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清華洞水庫工程建設管理局
一、負責完成清華洞水庫本區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設。
二、負責徑流區內水環境的保護和管理。
四、負責管理水庫的水文監測、水庫運行(防洪、灌溉、發電、城鎮工業生活用水)工作。
五、負責清華洞水庫風景旅遊區綜合開發及管理工作。
六、完成主管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鄉鎮供水有限責任公司
一、負責鄉鎮供水工程的規劃計劃和工程的實施。
二、負責鄉鎮用水戶的供用水管理,按規定收取供水水費。
三、負責鄉鎮供水工程和其他基地等經營項目的經營管理。
四、負責鄉鎮供水工程的日常維修養護。
五、完成主管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鄉鎮水務站
一、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工作,服從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和指導。
二、宣傳貫徹執行水利工程保護管理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負責本轄區內的水資源管理工作。
三、編製本轄區內小型水利、人畜飲水工程和歲修等“五小”水利工程的規劃、計劃。
四、負責農村水利工程建設技術業務指導、施工質量監督,參與組織和指導防汛抗旱、抗洪搶險的具體工作。
五、抓好轄區內水利工程的檢查、維修養護、隱患處理和工程管護範圍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六、制定水利工程管理規章制度,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協助各村制定水利工程管理公約。
七、做好水利管理統計工作,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檔案。
八、調解水事糾紛,協助查處水事案件,維護水事秩序。
九、承辦當地黨委、政府和主管部門布置的其他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