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法規
水法規
水法規,調整防治水害、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有關的各類社會經濟關係的法律、法令、條例和行政法規的總稱。
目錄
調整防治水害、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有關的各類社會經濟關係的法律、法令、條例和行政法規的總稱。
沿革 現代水法規淵源於習慣法和傳統法。世界許多國家都有自己的事務習慣法。在一些穆斯林國家,習慣法體現於伊斯蘭宗教經典和教規教義之中,水事務管理往往置於教會的控制之下。中國、印度、埃及等文明古國,也都有豐富的水事務習慣法。歷史慣例、鄉規民約,都屬於習慣法範疇。1942年中國政府頒布的《水利法》,不僅在內容上有不少來源於習慣法,並在其第一條就開宗明義地規定“地方習慣與本法不相抵觸者得從其習慣”。
西方羅馬法系、大陸法系和英美普通法系是傳統法的典型。它把水的所有權或優先使用權在一定範圍內從屬於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人對流經土地的水流和土地的地下水享有權利,即所謂河岸權。水使用關係基本上納入民法調整,即納入“私法”的範疇,但是對於通航水道也法定為公有水,涉及公共利益的水事關係,也納入“公法”調整。
中國古代的水法規,可以溯源於春秋戰國時期。《管子·度地》對水政和水法已有記載。唐代的法典《唐六典》、《唐律疏義》、《水部式》以及歷代的法典,對水利機關和水利官吏的設置和職權、水利工程的維修和管理制度、河道堤防修防制度、上下游左右岸水利關係、灌溉用水分配和管理制度、勞役負擔政策、處理水利糾紛、水利懲罰等方面,都有比較具體的規定。中國古代的水法規具有行政法的特點,即把水利作為國家公務。20世紀40年代中國政府首次頒布的《民法》,吸取了西方法學觀點,將一些水利關係納入民法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中國頒布了大量的水法規。1988年 1月21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由國家主席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是中國在調整水事關係方面的基本法律。
特點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世界各國水法規有很大的發展,逐步形成現代水法體系。其特點是:①明確規定水的國家所有制。英國、法國等傳統的河岸權國家都已在20世紀60年代頒布了水屬於國家所有的法律。現代水法規強調在保障社會公眾利益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保護個人依法用水的權益,個人或單位用水須服從社會的利益。在西方,叫做“私法公法化”。②強化了國家對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綜合管理,設置統一的水政機關,或者在國家一級設置跨部門的水利協調中心,改變政出多門、各行其是的多元管理體制。③調整範圍擴大,綜合性增強。從為農業服務為主發展到全面服務;從以水量為主發展到水量水質並重。防洪、除澇、灌溉、排水、城鎮供水、水運、水力發電、水產、水土保持、防治污染和環境保護,以及與水有關的各項事業,都納入水法的調整範圍。④強調流域的和區域的全面規劃,強調宏觀管理。許多國家,特別是社會主義國家,都明確規定了規劃的法定效力。⑤對於開發利用水資源和有關活動,都規定了相應的程序性規範和實體性規範,使水利活動有法可依。同時普遍實行水權登記制度或用水許可證制度。⑥按流域自然單元進行統一管理,是現代水法的共同趨勢。流域管理有兩種模式:英國的流域機構實行高度集中統一的流域管理;法國的流域管理則主要負責規劃和協調,具體水事務仍由地方主辦。有的國際河流還設立了跨國的流域管理機構,按國際條約進行管理,例如萊茵河。⑦由受益單位和用水部門的代表組織水利管理共同體或自治體,在國家水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實行合作辦水、管水。⑧有的國家通過立法,設立水事法庭或水事裁判所,審理水利糾紛。